浅谈《雪 涛 小 说》 中 的 口 判
2014-02-05孙国赟
孙国赟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浅谈《雪 涛 小 说》 中 的 口 判
孙国赟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雪涛小说》是公安派作家江盈科的小品文集,其中出现了很多的口判。这些口判不仅有自己独特的文体特色,还表现出很强的寓情于理的判案理念与和睦人际的教化功能,也传递出作者忧国忧民的救世情怀。此外,这些口判也是古时判案智慧的体现。
《雪涛小说》 口判 文体特色 内容
判词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决判定文书,它是我国古代特定社会文化机制下各种文化因素有机融合的产物,是一种独特的文体形式。它起源于先秦,在唐朝成熟繁荣,但到了元朝时期由于科举不涉及,不受重视而衰微下去。到了明朝,在明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科举重开,“国朝设科,第二朝有判语,以律条为题,其文亦用四六,而以简当为贵”①。制判五道成为乡试和会试的第二场考试的内容之一,判词又兴盛起来。判词不仅在官府判案和科举考试中广泛使用,在各类文学作品也开始流行起来。口判,是判词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口头判决或口头判词。古时判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书写成文的判词来叙述判案的事实经过、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因此“事实+事由+结果”也成了一篇完整判词的规范化结构。然而到了明朝时期,尤其是在其中后期,随着商业的繁荣和人们之间交往的增加,民间诉讼也随之增多,因而判词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展现了一些新特点。口判,就成了判词在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以及民事诉讼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形式。
本文所提的《雪涛小说》就是在文学作品中大量使用口判的一例。《雪涛小说》为明代公安派作家江盈科所著,是一部横生妙趣的小品文集。其中的小品文篇幅一般相对短小,少的仅百余字,长的也不过千字,大多是江盈科任长洲知县或求仕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或是由于判词是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及知县日常办公所需要写作的文书,所以在《雪涛小说》中也出现了很多口判。虽然是一部文学作品集,但是其中的口判于文体学上有一定的研究意义。《雪涛小说》中涉及口判的小品文有十余篇,大多数为民事诉讼的口判,对它们进行研究,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口判这类独特的法律文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明朝的一部分社会现实。
一、《雪涛小说》中口判的文体结构和文体特色
1.口判的文体结构
一般来说,判词都采用“事实+事由+结果”的结构形式,口判由于是口头判决,而且为了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篇幅一般比较短小,大多采用“判决理由+判决结果”的结构形式,有时甚至直接只有判决结果。《不善用书》中对杀人犯的判决,只是一句很简单的“杀邹文鉴者,王嘉宾也”②。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体,口判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所以很多时候口判都是言简意赅的表明判决结果即可,上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然,在必要时,口判也会加上一定的判决理由。《妄心》中,有这样一段判词:“如许大家当,坏于恶妇一拳,真可诛。”③此处的口判除先阐述了判决的理由,然后再点出了的判决的结果。但尽管如此,也是一句话将事由和结果阐述清楚,简单明了,毫无冗赘之处。
2.口判的文体特色
(1)句式多用反诘。《雪涛小说》中的口判中多用反诘,以此来加强判词的语气,让人产生一种“毋庸置疑、无可辩驳”之感。如《深文》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偶忆一关吏治夜禁甚严,犯者必重挞无赦。苟无犯者,辄谓逻卒贿脱,挞逻卒无赦。居民畏其挞,莫敢犯。一日未晡时(下午三点至五点),逻卒巡市中,见一跛者,执之。跛者曰:“何故执我?”逻卒曰:“尔犯夜禁。”跛者指日曰:“此才晡时,何云夜?又何云犯夜?”卒曰:“似尔这般且行且憩息,计算过城门时,非一更不可。岂非犯夜?”跛者语塞,与俱赴关吏。关吏果逆其必犯夜也,而重挞之。④
此处士兵的口判中,就用到了反诘的句式。按常理不应当受罚的跛者,在士兵咄咄逼人的语气和看似符合逻辑的反诘下,竟只能语塞,并以犯夜之罪受到处罚。同样用到反诘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便不再赘述。
(2)用语注重语境。口判产生的语境是多样化的,当事人对簿于公堂之上,口判就产生于案堂;官吏民间巡查或微服私访,遇到民事纠纷进行判决,口判就产生于民间。在不同的语境之下,口判的语言表达是有一定差异的。公堂之上,本来就是最为正式的判决场所,加上对簿公堂的案件大多案情严峻,矛盾激化严重,因此口判也会显得更加正式、规范,贴近书面判词用语而少用口语。前述“杀邹文鉴者,王嘉宾也”就是公堂上的正式判决之例。而在民间,诉讼案件的矛盾纠纷点一般在琐碎小事上,办案官吏也更多以劝导、化解为主,因而口判显得比较口语化。《典史》之中有这样一段口判:“咄咄!谁为尔守圃,今诉谁耶?”⑤此处的口判就较为口语化,尤其是“咄咄”一词的使用,使得这段判词有邻里之间的谈话询问之感。
二、《雪涛小说》中口判的内容特色
某一时期的文体及其内容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这个时期的社会现实,《雪涛小说》涉及的民事内容很多,有财产分割、有邻里矛盾、有家庭纠纷等等,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也有差异,其口判中所体现的判案理念也不尽相同。同时,除去民事诉讼以外,《雪涛小说》中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问题,表达了作者对国家和社会的思考与警示。
1.兼顾人情的法治理念
因为儒家礼教成为支配明朝的主导性文化,并且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国家的政治法律运作也不例外。纵使当时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和健全,但是官府办案时,往往将人情世故与法律规章相结合。《雪涛小说》中的口判就明显是寓情理于法治。如《才吏》:
又一人被兄匿其祖父遗资数千金,诉于偰(偰维贤,明朝进士)。偰命开具祖父以来家资,既至,收而藏之,置不问。一日密授其数于狱中盗,阴令投牒曰:“某器某器系我盗得,今寄某人兄所。”偰收其牒,命卒执某兄赴县与盗质,指牒曰:“某器某器,今皆在尔所,皆盗寄也。尔罪与盗等,应死。”其兄遽曰:“器诚有之,然某器吾祖遗也。”偰曰:“器出尔祖尔父,有何凭据?”其兄曰:“两世分书见在,何谓无凭?”偰命取分书验之,乃曰:“我固知尔祖尔父有此遗尔,尔何得不分给尔弟,而独拥有之乎?”遂剖为两股,兄弟各得其一,而以重法绳其兄。⑥
从此案件的处理上看,便可发现,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偰维贤的判决既符合人情,积极通过计策来帮助弟弟获得了应该继承的一半遗产;也是遵照法律的做法,要求将财产平分给二人,而对于兄长独占遗产的做法,还“重法绳”处置之。之所以判决内容寓情于理,是因为在明朝的法制下,有时候不能完全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是便将道德标准引入,来填补某一块的法律空白,同时达到判案者道德上的心理平衡。
2.注重教化的求和观念
社会和谐,百姓和睦,没有纷争,是自古至今一直为人们所期望的,尽管实现起来并不简单,但是人们一直在为这个目标做着努力。儒学渗透下的明朝也是如此,儒家思想观念的普及使得司法官员与民间百姓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价值认同,这种价值认同也深刻影响了司法官员的对待诉讼的心理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他们总是试图在一些纠纷中,调解双方的矛盾,避免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来做出判决。主要是借助判词一定的教化功能,对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劝化,使得当事人自省己过,产生羞耻之心或充分认识自身错误,从而来缓解矛盾或解除纠纷。如《妄心》:
一市人贫甚,朝不谋夕。偶一日拾得一鸡卵,喜而告其妻曰:“我有家当矣。”妻问安在,持卵示之,曰:“此是。然须十年,家当乃就。”因与妻计曰:“我持此卵,借邻人伏鸡乳之,待彼雏成,就中取一雌者,归而生卵,一月可得十五鸡,两年之内,鸡又生鸡,可得鸡三百,堪易十金。我以十金易五牸,牸复生牸,三年可得二十五牛,牸所生者,又复生牸,三年可得百五十牛,堪易三百金矣。吾持此金举责,三年间,半千金可得也。就中以三之二市田宅,以三之一市僮仆,买小妻。我乃与尔优游以终余年,不亦快乎?”妻闻欲买小妻,怫然大怒,以手击卵碎之,曰:“毋留祸种!”夫怒,挞其妻。乃质于官,曰:“立败我家者,此恶妇也,请诛之。”官司问:“家何在?败何状?”其人历数自鸡卵起,至小妻止。官司曰:“如许大家当,坏于恶妇一拳,真可诛。”命烹之。妻号曰:“夫所言皆未然事,奈何见烹?”官司曰:“你夫言买妾,亦未然事,奈何见妒?”妇曰:“固然,第除祸欲早耳。”官司笑而释之。⑦
这段文字就是通过利用判词的教化功能来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例子。官司假意判要取该妻子性命,妻子认为未发生的事情,不能作为判决的理由,官司此时告诉她,她丈夫买妾之事也未发生,让她明白不必为了假想之事而毁了家庭和睦,最终笑着释放了她。这里既是对妻子的教化劝导,同样也是对丈夫的劝化,让他们都能明白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同类的例子还有很多,对于那些寻常的、案情并不复杂的小案件,一般都会采取借助教化功能和睦人际的方式,从而尽快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同时也可以减少、预防社会犯罪。
3.讽喻现实的忧国情怀
明朝中后期,社会问题逐渐增多,百姓纠纷越发频繁,社会开始动荡不安。很多文人就将对国家的忧思寄托在作品之中,江盈科也是如此,在《雪涛小说》及其中的口判里,也能看出江盈科想借助小品文的谐趣性,讽喻当时的社会现实。前面谈反诘提到的《深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士兵的口判“似尔这般且行且憩息,计算过城门时,非一更不可。岂非犯夜?”明明是错误逻辑,强词夺理,却硬是将跛者说的哑口无言,并“重挞”罚之。这里看似写士兵荒谬判决的故事,实则讽喻当时黑暗的官僚统治以及不公正的司法处理。作者江盈科将自己对当时的时局的见解和认识寓于作品和口判之中,表现了他忧国忧民的情怀。
三、《雪涛小说》中口判体现的判案智慧
口判不仅直接呈现判案的结果,也和判案的方式方法息息相关。研究《雪涛小说》中的口判后,我们还能明显地从这些口判中发现:判词也是判案智慧的体现。善抓矛盾和善用“假判”就是两点最突出的判案智慧。
1.善抓矛盾。上文提及官府在判案时,常常借助判词一定的教化功能,对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劝化,使得当事人自省己过从而缓解矛盾,达到息诉的结果。然而需要做到这一点,并非容易,只有抓住案件的矛盾冲突点,才能够对阵下药,切实的解决问题。前面提及的《妄心》中,官司抓住了夫妻的主要矛盾——都是因为未发生的事情而产生纠纷,故而在判决的过程中,刻意让两人明白这一点,甚至“命烹之”来吓唬妻子,使得她能够幡然醒悟,了解自己的错误与过失。像上述例子中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来进行判决、处理,就是在口判中善抓矛盾的体现,这样一方面能够切实地保障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官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2.善用“假判”。在官府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遇上“死无对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等不同的棘手情况,无法通过直接考据来寻求案情真相的时候,判词、口判就成为了破案的关键。由于口判是表明判决结果的口头文字,往往被使用得更多。通常情况下,通过“假判”的手法,可以使得案犯掉以轻心,露出破绽。用这样的方法,可以解决一些难办的案件。《典史》中有一个案例:
又两人同憩旅社,一人置伞于门,无伞者夺之,曰:“予伞也。”互争焉,诉典史。典史曰:“此伞不宜专畀,当从中剖之,各持其半。”命一隶执刀见剖,察二人色。一人甚戚,一人微笑。典史乃曰:“无剖。”命畀戚者,笞笑者。⑧
文中假判要分伞为二,以此看两人的态度,从而判定伞的真正主人,可以体现当时官吏的聪明才智。口判成为破案的工具,这是这种实用类文体独特功能的体现,丰富了文体的内涵,也使口判这类文体绽放出异于其他文体的光芒。
注释:
①吴讷.文章辨体序说[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②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9.
③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4.
④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6.
⑤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55.
⑥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40.
⑦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14.
⑧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55.
[1]江盈科.雪涛小说(外四种)[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中华书局,1986.
[4]赵静.中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M].巴蜀书社,2008.
[5]吴承学.中国古代文体形态研究.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