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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2-05李冉冉王春林

职教通讯 2014年19期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职业

李冉冉,王春林

大学生农民工指出身于农村,自身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以农民工身份从业的大学毕业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由原来的供不应求变成供过于求。大学生农民工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新生代大学生所占比例超过5%,且有进一步升高的趋势。大学生农民工一般从事的是快递员、保安员等服务性行业工作,也有一部分人在制造业、建筑业等工作,很多人没有固定的工作。许多大学生农民工面临着就业不稳定的问题,职业变化频繁,流动性强。他们大多工资水平较低,生活压力较大。在我国,大学生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而且人数不断扩大,引发了一些人对高等教育作用的怀疑,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以帮助他们走上最合适的就业岗位。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到教育培训的法律文件,其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以其为依据。我国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规定是我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最根本的法律保障。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是规范我国职业劳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这些规定指明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获得一定的培训培训是具备这些职业技能的前提条件。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内容同样适用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上述这些法律尽管为大学生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有关规定只是包含在其中的某些条款中,而且,这些法律比较分散,涉及到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很少,很多仅仅是原则性的抽象规定,缺少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性不强,导致人们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不足,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仍然很难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而且,这些法律对相关部门未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措施不到位如何处理作出较为具体规定,这使得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大学生农民工思想观念守旧

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了大众化的阶段,尽管如此,学生的精英就业观念却没有改变,一味追求物质待遇和地域条件,不知道自己适合做什么。[1]部分大学生农民工仍然坚持旧的观念,不能正确给自己定位,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以为是,期望值过高,对一些相对较低薪水的工作不屑一顾,刚刚毕业,刚刚踏入社会,就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希望自己的薪水高出社会现实水准,而且,他们中有些人自身的适应社会的能力有所欠缺。在他们的思想里,根本没有存在去自主创业的意识。不敢实践,害怕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还有一部分农村出身的大学生当初就怀着考上大学跳出农门以光宗耀祖,再回到农村会被乡亲们认为是没出息。加上城市的优越环境使他们宁可扎堆在城市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单调而机械的工作,也不愿回到农村。而城市所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这就使大学生不得不自降身份与农民工一起竞聘。[2]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意识淡薄,市场经济时代金钱主义的冲击更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功利主义思想,有空余时间时没钱去接受培训,而有工作时又忙于挣钱没时间去培训。[3]相当多的大学生农民工抱有这样的想法,进行教育培训首先会对培训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选择。在对教育培训内容的权衡选择上比较理性,看中短期收益,往往参加在短期内可以带来收益的项目的教育培训上。他们往往更多重视从业能力教育培训,而对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往往持比较模糊和不参与的态度。

(三)有关单位重视程度差强人意

1.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对象将大学生农民工排除在外,少数政府部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无规划,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机构经费投入不足,已拨付的经费出现挪用现象,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来维护正常运转。甚至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收费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涉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会、妇联等不同部门,需要这些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做好。但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一些政府部门对市场上的培训机构缺乏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2.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关注程度有待提高。对于已就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大学生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支持的热情并不高。由于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支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而且,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性,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的现象,特别是在那些用工季节性强的单位中,这种收益外溢现象特别明显。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甚至没有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费用。

3.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态度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很多高校没有意识到职业教育培训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把职业教育培训安排在大学生毕业阶段,多以讲座或者选修课为主要形式,造成大学生职业教育培训不足,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未能就业或就业质量很差,以至于部分人成为大学生农民工。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一些高校有着“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观念,对已毕业的学生职业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哪怕即使予以职业教育培训,也是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机构。无论是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还是社会上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往往都存在教育培训质量问题。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利润,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却不管教育培训效果,不管教育培训项目的针对性,甚至为降低教育培训成本随意压缩教育培训时间,有的教育培训设施落后,就业培训搞形式主义。相当多的教育培训老师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不能充分了解普通成人教育培训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差异性,很多老师空有理论而没有实践经验,少数授课人员未按授课内容认真授课而随心所欲,缺乏系统性、科学性,授课的质量有待提高。

(四)教育培训内容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书籍种类很多,质量良莠不齐。而且,这些书籍偏重于理论,有些教育培训书籍内容陈旧,没有做到按需施教。部分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书籍以及教育培训单位教育培训内容常涉及的是农林牧副渔以及建筑、油漆、电焊、餐饮、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教育培训,对日益发展的制造业所急需的科目却很少,与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很少,有关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内容不多。教育培训内容的缺失,加之实践性不强,这影响了大学生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热情,也使得教育培训较难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

(一)制定完善涉及到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

加强法制建设是办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维护大学生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发展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充分保障大学生农民工的受教育培训权,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备的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大学生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有必要制定有关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相关主体、客体、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果,从而做到由国家统筹安排,具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指导实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为了使大学生农民工在教育培训中受益,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费用减免、时间如何保证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可以获得补贴或奖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来促进大学生农民工产生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二)大学生农民工提高认识到接受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接受教育培训可以帮助大学生农民工发现开发自身的潜能与创造力,从而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生存能力,进而逐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可见,大学生农民工是否主动接受教育培训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大学生农民工应该高度重视。

1.大学生农民工应当认真分析自身实际情况,充分了解自身特质以及不同工作对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将自身接受教育培训和社会实际的需求紧密结合,转变思想观念,明确接受继续接受教育培训的益处,从而培养明确的教育培训目的,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保证足够时间的安排,制定具体明确的教育培训计划,从而掌握充分的教育培训知识,在学习过程中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教育培训方法。

2.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念,要打破从一而终的就业观,不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教育总是体现主体性的教育,并伴随着主体的变化而变化。[4]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教育培训时,要有既重视从业能力方面的技能教育培训,也要重视法律、思想道德、生活常识、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的意识。在现代社会,大学生农民工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知识、新技术等新生事物的出现,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大学生农民工只有不断接受教育培训,才能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

3.进入21世纪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高度得到长足发展,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高等教育时掌握了较为充分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此,大学生农民工在接受教育培训时,应当学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主学习。各级政府、媒体要树立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采取积极措施,多从大学生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思考工作,积极做好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宣传活动,这也有助于大学生农民工形成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主动性。

(三)相关部门提高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重视程度

1.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教育培训是一项公共事业,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财政拨款是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重要资金来源。在注重发挥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也应十分注意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教育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可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个人捐助来促进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落实从事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主体,对教育培训主体的教育培训计划可行性、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充分的审核,对教育培训主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对教育培训主体进行认真的教学质量评估,不断淘汰不合格教育培训主体,对实施教育培训主体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从而保证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质量的稳步提高。

2.提高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用人单位要针对大学生农民工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以及生产安全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争取使教育培训的大学生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者,方可允许上岗,要将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用人单位成本,保证大学生农民工获得足够的教育培训时间,保证大学生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时工资的全额支付,对接受教育培训表现好的大学生农民工予以适当的奖励,从而做到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规范化。

3.高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保证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质量。很多大学生农民工是因为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而不能正常就业,高校学校作为大学生的“娘家”,参与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义不容辞,相关职业学校、中等专科学校以及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也应当利用自身的资源为这些大学生农民工提供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这些教育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单位,及时予以淘汰或降级。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和优化师资队伍,优先聘用既有实践经验又懂教学的优秀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要适应大学生农民工生存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从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四)教育培训内容要与时俱进

高等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开设有利于大学生农民工掌握生存发展技能以及素质提升的相关课程,争取使大多数接受教育培训的大学生农民工通过教育培训做到学有所用,学用结合。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法制道德水平的提高。一般而言,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是对法律产生信仰和遵守的前提条件。较高的法律认识水平有利于一个人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有助于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5]因此,高等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时要适当地进行法制教育培训,通过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农民工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知法守法的同时,积极运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同时,道德教育是法制教育培训培训的重要辅助手段。高等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对大学生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训。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知识不断出现,法律道德等也在不断发生改变,高等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要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增加,加之全球性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大学生农民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存在,我国应当注重对大学生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使他们综合素质等到更大提升,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也才能顺利解决其就业问题,这也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1]张毓洲.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8(18):160-161.

[2]张晓.大学生农民工的心理现状及应对策略[J].科学社会主义,2012(6):108.

[3]王春林.农民工安全培训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J].广东农业科学,2011(17):183.

[4]张巧念.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理性诉求与价值实现[J].湖北社会科学,2011(2):187.

[5]张彦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构建[J].中国农学通报,2010(1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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