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围殴驾车逃跑致人轻伤的司法定性
2014-02-05王金钟徐梦
文◎王金钟徐梦
被围殴驾车逃跑致人轻伤的司法定性
文◎王金钟*徐梦*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被围殴,为跳离现场驾车逃跑过程中致人轻伤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行为性质的判定,若行为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若出于间接故意,则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某地农民王林(注: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因本村坡地改造一事与组长王安发生矛盾,争执不下。一天下午,王安找到郑荣、刘小、马成、蔡云等人来到王林承包的沙场想说和此事,但因话不投机,又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冲突中,郑荣又给石龙打电话,石龙带领20多人也赶到王林承包的沙场,冲突顿时升级。石龙借着酒劲拿匕首划伤了王林(经鉴定为轻微伤)。王林自知寡不敌众,想要逃走却被团团围住。王林的哥哥用棍子撵开围堵人员,王林趁机跑到自己的三菱吉普车上,驾驶吉普车逃走。但众人(30多人)仍拦住不让王林逃走。王林往左走被拦住,调头向右走又被拦住。左突右拐就是冲不出去。后见有一空隙就迅速通过,因速度过快,将马成挂倒致伤(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王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产生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林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林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林不构成犯罪,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认为王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笔者赞同王林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至于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需结合王林的主观认识而定。
一、本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当然包括驾驶机动车辆在人群中横冲直闯的行为。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而且这里的故意是专指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目的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指行为的故意。行为虽然是故意,但目的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王林驾驶吉普车当然是故意的,但他驾驶吉普车的目的是为了逃离被众人殴打的现场,并非是为了撞伤众人,假如王林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应该是追着众人冲撞,众人躲避不及。这样的话,那就绝对不可能只是将一人挂成轻伤,而应该是撞死撞伤多人。但事实完全相反,不是他追着冲撞众人,而是众人堵着不让他走;不是众人躲他,而是他躲众人。他是专找无人的空隙走,但立即又被众人围住。最后,为摆脱围堵,从一个空隙处加速通过时才致马成轻伤,这说明王林驾车的目的是为了逃离现场,而不是为了冲撞众人,即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另外,王林的行为也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王林的行为不是朝着众人冲撞,而是躲着众人专找无人的空隙走,这种行为不但不属于危险方法,而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而,王林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大致有三个方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王林主观上没有伤害马成的直接故意。前文已经谈到,王林是为了逃避众人的围殴而驾车逃走,并不是为了冲撞众人,当然也不是为了冲撞马成。如果是为了冲撞马成,他应该对着马成直冲过去,那就不是致马成轻伤,至少也会致马成重伤甚至死亡。但实际上他是在逃走的过程中致马成轻伤,这就说明王林主观上没有致马成伤害的直接故意。其次,王林主观上很可能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王林在逃离过程中看到马成就急打方向盘躲避,但因躲避不及才致马成轻伤,那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王林看到马成后未急打方向盘,但自以为不打方向盘也能够躲过而撞不着他,结果还是挂伤了马成,王林主观上仍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王林在驾车逃离过程中没有看见马成,因而致马成轻伤,对王林来说则属于意外事件,假如能够肯定王林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因为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其三,假如王林在逃离过程中看见了马成,但为了尽快逃走而对撞伤马成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则马成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
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人身进行打击的积极行为。简单讲,正当防卫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不是消极的行为。本案中,王林面对众人的围攻殴打,采取的方法是驾车逃走。虽然他驾驶汽车挂伤了马成,但他是在逃避的过程中挂伤马成,而不是在积极进攻中撞伤马成。从性质上而言,他的行为属于消极的逃避行为,而不是积极的打击行为。能不能把王林放任挂伤马成的那一刹那看作是积极的进攻行为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本身另有一个直接故意,决定行为性质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比如,某甲投毒杀妻放任毒死孩子,理论上把某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妻行为,而不会认定为故意杀子行为。本案中,王林的行为是驾车逃走,这是他的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众人的殴打,这个直接故意决定了他的行为是消极的逃避行为,而不是积极的打击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由于王林的行为属于消极的逃避行为,因而值得分析的是其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当然,紧急避险行为并非都是消极的逃避行为。许多情况下,紧急避险都是由积极行为完成的,比如,为了防止惊马闯入人群而击毙惊马;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而拆除大火周围的建筑;为使轮船在风暴中尽快脱险而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等等,都属于积极的避险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紧急避险也可由消极行为完成。如为了免受恐怖分子的追杀而奋力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误伤了行人;为了逃避滚滚而来的洪水而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撞死了耕牛等等,都属于消极的紧急避险。本案中王林也是在逃避的过程中挂伤了马成,因而可以归于紧急避险。问题在于,王林面临的危险是不是紧急。可能有人会说,众人虽然有殴打王林的举动,但并未威胁到王林的生命安全,因而王林面临的危险并不紧急,不到迫不得已的地步,不应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因而不属于紧急避险。但笔者认为,这种见解并不全面。说王林尚不面临生命威胁也许是正确的,但说不面临生命威胁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则不正确。应该说面临损害健康的威胁同样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另外,说不到迫不得已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也不完全正确。前面我们提到,紧急避险行为有积极与消极两种。我们说不到迫不得已时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主要是针对积极避险行为而言的,并非针对消极避险行为。因为积极避险行为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消极避险行为则不一定会造成损害。简单说,积极避险行为不到迫不得已时不许实行,消极避险行为则不要求必须到迫不得已时才能实行。本案中,王林面临的危险虽然不一定威胁到生命,但毕竟是孤身一人面对30多人,而且对方已经有人动了刀子,谁也不能肯定再僵持下去对方不会将王林打成重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说王林不应该驾车逃走。总之,王林是在消极的逃避过程中致马成轻伤,而不是在积极进攻中至马成轻伤的,尽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也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王林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成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对于致马成轻伤的结果,如果王林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应归于紧急避险,也不构成犯罪。
*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检察院[47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