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治理与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初探
2014-02-05褚国建
□ 褚国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讲话中论述*习近平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包括:(1)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3)2013年11月15日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4)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5)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6)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7)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在中国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和2014年9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本文在引述习近平同志讲话时,如无特别注明,均引自《人民日报》公开刊载、新华社公开报道的内容,特此说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构想,既包含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概念、核心理念、理论基础的一般性论述,又结合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进程和当前法治形势系统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基本依循、发展目标、实现路径和基本方针,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已形成了一个内涵丰富、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治理现代化”是其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通过法律的治理”是其思想的精髓所在,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其思想的“点睛之笔”,“坚持党的领导”则是其法治思想的政治灵魂。
一、法治的多维形态与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一)法治概念的多维形态
法治是现代政治学与法学当中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规则之治”,但是法治概念本身是一个多维的学理概念*国内学者对法治概念的讨论不胜枚举,代表的论文可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孙笑侠:《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法制与社会发发展》1997年第1期。,至少包含着四个层次:
1.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存在。法治代表了人们对于人类理想社会秩序的追求,其核心就是“良法之治”。在此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是最具代表性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9页。。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奠定了法治概念的两个基本构件:法律权威与良好法律(或正当法),然而究竟何谓良好法律,思想史上争论不休,西方的自然法(理性法)理论源远流长,其主要关注的就是理想状态的法治问题,而当代法学理论上则是以富勒和拉兹为代表,他们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或内在规定的讨论,仍属于界定良法范畴,不过与古代自然法由自然秩序或神法等实质性规范演绎得出良法标准不同,他们在方法论上已转向程序性论证。作为理想的良法之治,其思想对立面是“任意专断”之治,其作用主要是提供一种批评现实法治的价值标准。作为一种与民主理想结合的法治,在思想史上则更是启蒙时代以后的事情,在实践上则最早只能从资产阶级获得选举权开始。
2.法治作为一种历史的存在。法治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实践最早在古罗马,然而延续至今、占据主导地位的则主要是西欧国家近代以来所确立的法治形态,因而可以说,法治是西方近代以来追求“良法之治”的历史成就。作为一种历史的存在,近代西方所确立的法治的要素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核心是财产权)和公共权力的限制(其核心是有限政府)。作为一种历史的存在,表明法治实践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与其各自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变迁密不可分。就西方而言,近代以来主要是由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到程序法治的演变*关于西方法治形态的演变,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九章。,其保障权利的重心由自由权、政治权到社会权的演变*关于西方公民权利保障的演变,具有典范意义的是T.H.马歇尔根据英国经验提出的“三代说”理论,参见应奇、刘训练主编:《公民身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法治作为一种体制的存在。“规则之治”表明了法治的一种规范性内容,然而“徒法不能自行”,西方的法治理论在16世纪以后到19世纪末期主要讨论的是作为一种主权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法治。无论是霍布斯的偏向共和主义的法治,还是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法治,他们讨论法治都是在国家政权建设(state-building)的视野下进行的,或者说,他们关注的是作为一种“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的政治结构性规定,讨论的结果在主权问题上,当时的学者最后无一例外的都主张国家主权论(民族国家论),在政体问题上则多有分歧,但无非在混合政体与分权政体两种范式之间寻找具体的实现形式*对此问题的讨论,最权威的是美国学者维尔,围绕详细探讨了西方政治理如何由混合政体范式向分权模式范式的过程,参见[美]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把法律规范与规范实施的政治体制结合起来考虑,应当是一个思想史上的进步,现代法律毕竟主要是由国家制定的,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实施的,不同的政治体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褚国建:《司法原理》,载陈林林主编《法理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
4.法治作为一种话语的存在。自19世纪中后期西方各国基本确立法治体制(司法独立获得制度性保障)以来,法治的理论偏向行为的层面,思考的主题是“如何使法治更好地运转起来”,进而导致法治的功能主义理论兴起*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6页以及[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 2002版,导论。。与之同时,由于以西方国家(主要是西欧和美国)为核心的世界体系的确立,法治的“话语输出”问题浮上台面,西方学者逐步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人类的一种普适价值甚至唯一模式,尤其是60年代以来,“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甚嚣尘上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理解法治,尤其是理解当下的法治,我们必须注意到法治的“话语权竞争”问题,作为一种话语的法治实际上反映的更多是一种西方文化强势的影响*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国内学者中陈弘毅教授最早提出了要注意法治背后的西方文化强势问题,参见陈弘毅:《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综上所述,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则之治”,理解法治必须注意把法治的理想追求与现实实践区分开来,同时必须注意法治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体制语境和文化语境中所反映出来的发展差异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属于法治的话语层面与话语体系建构的问题*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法治的基本理论认知和法治发展主张,是一种法治主体性意识的重要体现。
就其基本理论构造而言*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以“法治”与“依法治国”作为理论的核心概念。党的十五大以前,主要使用“法制”作为其核心概念,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将法制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联系起来论述之后,法治概念的体制性要素逐步明确,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战略,“法治”取代“法制”成为社会主义法理论的核心概念。第二,以“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认知框架。与西方主要是“国家与社会”或者“公民与政府”两分法作为基本的认知框架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三分法框架内论述法治问题,把法治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基本方式,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法治的价值本位,把确保社会主义国家安定团结、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法治的重要功能。第三,以五方面内容作为基本理论议题。即关于法治的地位与作用的一般理论认识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张;关于法治价值的一般理论认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思想、核心价值的主张;关于法治发展的一般历史进程认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战略的主张;关于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关于法治运行的一般理论认识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张等等。第四,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为基本理论基础。自党的十三大确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以来,现代化理论基本上构成了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主导理论范式*代表性的著作包括,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律出版社 2008版。对此问题的反思性著作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2版)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它一方面超越了近代以来关于“苏化”、“西化”、“中化”的理论争议性*关于我国近代以来法制史上关于西化、苏化和中化问题的争论,参见[德]何意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章。,另一方面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种“发展”理论的定位,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任务与总进程相协调,构成了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个突出特征。
就其基本理论追求而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追求法治理论的现代性与中国性的有机统一。把法治作为一种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一个必要目标,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把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表明我们党对于法治的基本价值的高度认同。但与此同时,我们党始终强调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把法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追求法治理论的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有机统一。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来源于实践,又必须指导实践,体现出认识论上的“知行合一”特点,面向中国法治实践、围绕解决中国法治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同时又强调坚持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走向深入。第三,追求法治理论的原则性与发展性的统一。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方法和原则来认识和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同时又要求随着实践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不断发展和提升法治理论。第四,追求法治理论的历史继承性和世界包容性的有机统一。在法治理论建构上强调要继承和发扬中国悠久历史传统中积淀起来的合理的治国理政思想,强调要不断吸收和借鉴西方近代以来法治文明发展的先进经验,以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充实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文化底蕴。由此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是一个内涵丰富、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理论体系,同时亦追求在实践、发展、开放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品格。
二、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新思维
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双轮驱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改革方式可以说习近平执政思路的重要特点,在此背景下,法治相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一)关于法治重要性的历史叙述
在邓小平所开创并为此后党历代领导集体坚持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中,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其根本的历史任务,改革开放是其根本的发展动力,而关于法治重要性的论述则多体现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保障”二字上,对法治改革的论述多置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板块*对此可参见秦刚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值得注意的是,邓小平本人对于法制重要性的论述在80年代后期有一个重要的发展: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他主要由民主与法制关系角度论述,提出了“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发展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1 页。的著名论断,对于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侧重于法律完备,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邓小平原话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考虑其语境,法律不完备才是其论述的重点,参见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528页。正是在此基础上,1979年由彭真同志领导,我们三个月出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参见顾昂然:《三个月制定七部法》,《中国人大》,2008年第8期。;而在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颁布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把经济改革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以后,邓小平主要由体制改革角度论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同志首次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论断,随后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这一论断。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就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1页。。在这一论述基调的基础上,邓小平进一步阐述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问题。由此可知,法律完备和体制改革构成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两个基本内容,而邓小平关于建设和法制“两手抓”的思想则已涉及到法制建设的全局性意义*石泰峰:《邓小平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张福森主编《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手抓”
在突显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上,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单行本。,“两个基本”的提法明确了法治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地位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将法治建设单独成章、集中阐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央全会的主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战略地位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而在凸显法治的全局性意义上,正如习近平在2014年9月30日中央政治局的讲话中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突破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法治的基本叙述脉络,首次从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的高度来论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一手抓全面深化改革,一手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说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以来我们党执政思路的一大特征。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改革方式。
邓小平推进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强调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和全国推广*美国学者安.弗罗里安系统的研究了中国此种改革模式的特点和意义,同时亦指出了其局限性,参见氏著:《中国试验:从地方创新到全国改革》,冯谨、张志超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在论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时,提出要处理好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强调“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15日),文本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3-54页。。此后,在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讲话中,他直接将改革与法治问题联系起来论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由以往的强调法治之于改革的保障作用转向法治的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理解习近平关于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论述,笔者认为,应当联系习近平关于法治问题的其他论述来加以阐发。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两者并行不悖,应当协同协力;另一方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改革方式,关键是要在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机构体系和权限框架内谋划改革,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法律所明确的责任约束下评价改革,追求改革的经济、社会、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制度与依法治国的新理念
自上世纪90年初,国内开始引入“治理”这一新的概念以来,如何推进我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治理”一词写入政治报告,表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理念更新。习近平关于法治的论述一方面集中于关于现代化、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论述,以法治新思维应对改革新常态,以此凸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全局意义。另一方面,则主要由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与法治的关系角度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
(一)“制度”是联系“治理”与“法治”的逻辑纽带
习近平关于法治中国和依法治国的论述,贯穿始终的一个核心理念是“治理现代化”,总体思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在确立“治理现代化”这一新的法治叙述方式时,治理-制度-法治构成了一条清晰的逻辑链条,制度是联系治理和法治的逻辑纽带。现代治理是一种制度治理,法治是现代制度的核心*俞可平:《民主与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团结》,2014年第1期。,树立制度权威、发展和完善制度、构建制度运行体系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制度能力是提升现代治理能力的关键,经由治理的理念,制度的中介,从而形成一个“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构建有效法治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密的内在逻辑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首先确立了“通过制度解决问题”、“从制度改革入手”的基本思路,江泽民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胡锦涛进一步将法治向党的执政问题延伸,习近平总书记则以治理的理念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制度改革的观念更新与理论综合,从而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治理”概念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首次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具体阐述这一全新理念时,习近平明确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习近平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就是要顺应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考察习近平关于制度和治理问题的论述,一方面确立了制度是现代治理核心的理念,另一方面又揭示了制度与治理之间的辩证关系:确立制度权威和形成完备制度是实施现代治理的前提,实施现代治理的过程既是运用现有制度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制度执行能力的过程,同时又是通过治理反馈实际问题、推动制度更新,进一步促进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三)“通过法律治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精髓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明确制度是现代治理的核心、制度与治理是辩证统一的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由三个层面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体系:第一,通过论述“尊重宪法权威”,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表明了树立制度权威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只有树立根本法的权威才能树立制度的权威;第二,通过论述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明了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一切社会主义制度的“总开关”,只有坚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统帅”下完善制度体系,才能确保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正确方向。习近平强调,“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习近平:《在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9月9日)。。第三,通过论述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表明确保制度的执行必须建立有效的运行体系。
四、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布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也是第一次通过关于法治的决定。其重大意义,由实践层面看就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理论层面看,就是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这一重要论断,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灵魂。
(一)“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的十二大首次阐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四大以来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逐步明确了“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的发展方向。习近平在论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时,首先强调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质言之,党的领导不仅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同时亦是宪法的规定、根本法的要求,因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必须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问题圆满解答了。
(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习近平同时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我们甚至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始终的两条主线:在指导思想层面,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基本原则层面,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总目标层面,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任务实现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实现“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并在部署六项重大任务时将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加以具体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
(三)关键是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核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间力量。习近平指出:“只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把我们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都提高起来,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其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无疑是核心。“制度的成熟和定型”是相对的,制度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只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在法治的框架内、轨道上推进改革,才能不断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与此同时,只有不断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优化法治环境,以党员干部模范的依法办事行动为人民群众作出表率,才能带动全民守法,真正使我们的依法治国具备不可动摇的社会基础。
五、结 论
综上所述,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不仅直接体现在他本人的历次讲话当中,同时,作为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三大政治报告起草小组的组长,他的思想亦是党中央新的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思路的集中体现。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其理论主旨是一以贯之的,这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其理论脉络是渐次展开、逐步丰满的:党的十八大在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改革总目标,同时论述了改革、治理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同时阐述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实现了依法治国总目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总进程的相协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统一: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