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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现状与出路

2014-02-04黄玉寅陈思

中国出版 2014年8期
关键词:标准化数字标准

文/黄玉寅 陈思

近年来,数字出版标准化在各方的推动下取得了很大进展,《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报告》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整体框架正初步形成,但目前,不少数字出版标准尚存问题,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也不尽完善,为使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改革之路更加顺畅,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正渐入佳境

数字出版产业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为数字出版标准化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各种数字出版的行业标准正渐次颁布。与此同时,由于标准化能在实现数字出版行业资源共享之时增进产业效益,因而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愈发对数字出版标准化表现出了积极态度。

1.数字出版标准化获得多方关注

一直以来,出版行业的高层政府主管部门对数字出版标准化给予着不同形式的关心和支持。早在2010年,原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对数字出版标准化进行了战略部署。一年之后,在原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之中,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改革目标获得了重申。到了2012年,为了夯实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改革基础,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得以成立。时至2014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数字出版标准化的重要性及其统筹设计等问题进行了精细安排。

除了政府的推动外,数字出版标准化还获得了数字出版产业链条上的其他参与方(如数字技术提供商)的重视,表现为各市场主体在数字出版标准制定或实施上的积极参与。比如,早在数年前,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等在数字出版方面起步较早的单位,就开展起有关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推广与宣传工作。[1]又如,数字图书馆近年来在“电子出版”“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等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工作中也着力不少。尽管数字出版标准化获得各方关注的直接动因,出自于出版产业发展对数字出版标准的刚性需求,但客观来看,数字出版标准化在多方重视下获得了迅速勃兴的契机。

2.数字出版标准体系正逐渐生成

根据权威定义,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2]由此,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本质在于标准的制定与颁布。现阶段,在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视与推动下,愈来愈多的数字出版行业标准正处于研制之中,如《手机出版内容数据格式》《动漫出版标准体系》《电子书标准体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伴随着数字出版标准研制工作的深入,截至目前,我国业已出台的数字出版标准,在样态上涵盖了电子书标准、元数据、标志研制、MPR出版物(数字有声出版物)、手机出版标准、数字版权保护标准、发行信息流通标准、研制标准等多元标准,[3]呈现出多样性、丰富性的特征。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郝振省曾据此对外宣称,我国数字出版标准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充实,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整体框架已初步形成。[4]可见,在各方的推动下,文本意义上的数字出版标准化已取得了很大进展。鉴于数字出版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迈向最佳状态的改良过程,尽管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在各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数字出版标准化的问题

数字出版标准化蕴含标准的制定、发布及实施与标准本身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侧重于标准化的动态层面,后者聚焦在标准化的静态层面。目前,数字出版标准化在这两方面均存在问题。

1.静态层面:数字出版标准的缺失与标准质量的亟待提升

首先,实践中,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的基本框架虽然已经形成,但数字出版标准本身尚存缺失,具体表现为统一标准的缺乏和单一标准的空白。第一,统一标准的缺乏,亦即数字出版领域虽存在行业的具体标准,但各具体标准并不一致。例如,在当前电子书的阅读标准上,呈现出了Android系统终端、苹果的iPhone与iPad以及亚马逊的Kindle等“多元并存”的局面,由此导致了信息孤岛、资源浪费等现象的出现。再比如,目前我国数字出版较为流行的文本格式有清华同方公司的CAJ电子期刊格式、国家图书馆NLC电子图书格式、超星公司的PDG电子书格式、Adobe公司的PDF格式等,多种文本格式之间通常互不兼容,用户须使用不同的阅读器方可观看。第二,单一标准的空白,意指某些领域内的数字出版标准自身体现出了不完整,如数字内容加工标准、数据库出版标准、数字印刷标准等。以加工标准为例,时下,加工标准的不完整已使得数字内容在兼容性、推广度等方面受到制约,有学者甚至认为,“数字内容加工规范和标准的缺失将对数字出版的长久持续发展带来隐患。‘数字加工内容规范’的制定已经‘非常紧迫’,不然难以确保数字出版和数据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5]

其次,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在质量上也凸显出了问题,有待进一步提升。数字出版标准的质量问题体现为“两多两少”——企业标准居多,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偏少;国际标准居多,中文标准偏少。

企业标准居多比较容易理解,因为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通常希望通过占有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来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保持、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因而在制定数字出版标准中,大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是颇高的,相比之下,小企业一般没有实力与愿望来参与标准的制定。这使得一些大出版社和数字出版技术提供商在数字出版领域按照自己的标准建立了出版系统和出版格式,[6]引发了数字出版标准的企业垄断,数字出版标准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的可能性因此增大,标准的科学性与共融性也很难得到保障。

中文标准偏少,国际标准居多是数字出版标准化质量不高的又一表现。尽管在局部标准(如MPR出版标准)的自主性上,我国迄今已取得了一定突破,但从全球数字出版标准制定的主导性上看,发达国家目前仍占据主导优势,在全球互联网行业(领域)中,4000多项的国际标准中仅有三项为中国自主制订即是真实写照。这与我国进一步构建数字出版产业“安全墙”的要求相差甚远,也和我国从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转变的目标存在一定距离。

2.动态层面:标准协商制定机制与推广机制尚有待完善

首先,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理应兼顾各方利益,其应是一个需要多方主体参与的妥协和协商过程。然而,在数字出版标准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大型(优势)企业通常发挥着主导作用,小企业的作用和意志往往被忽略,如在最近,百度、汉王科技、中国移动、中文在线等多家大型企业就主导、垄断了电子书、有声读物、手机出版等13种类别的标准制定程序。此外,政府与相关专业人士,特别是与出版业人士、信息技术专家、熟悉标准化工作的学者等主体在标准制定中的合作力度也存在着不足。笔者以为,尚未完善的数字出版标准的协商制定机制是前述现象的诱发原因,更重要的是,协商机制的不完善还将导致数字出版标准的公益性、科学性与合理性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从而为数字出版行业的今后发展埋下了风险。

其次,标准一旦形成就需要在市场中不断地被用户予以应用和推广,然而,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基本框架虽已初步形成,但很多数字出版标准的应用与推广效果并不理想,目前仍有一些已被公布数字出版标准不为人知。有学者曾将其原因归结为数字出版标准多是推荐性标准,因而不属于被政府强制实施和执行的范畴。[7]笔者认为,当前数字出版标准推广机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前述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推广机制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标委会未能在标准的宣传推广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的未来出路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快数字出版等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为防止数字出版标准化存在的问题成为今后数字出版行业健康发展的拦路虎。[8]本文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1.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不断优化、完善数字出版标准

立足于解决数字出版标准的缺失与提升数字出版标准的质量两方面要求,今后应不断对数字出版标准进行优化完善。首先,数字出版标准的完善应坚持“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的原则。如前所述,部分数字出版标准还存在缺失或缺位现象,但并不能据此片面追求标准在数量上的增长,而是应优先制定当前出版发展最迫切需要的标准,尤其是数字出版中的内容标准、格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其次,数字出版标准的完善不但应借鉴外国经验,更应增强本国自主性。尽管很多发达国家的数字出版标准已达到了较高水平,但在借鉴的同时,正如《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的,应“鼓励自主创新,研发数字出版核心技术”,所以我国不能忽视对本土标准的培育和发展,特别是在关键性的技术标准上。将借鉴他国标准与培养自主标准进行结合,符合构建出版文化强国的具体要求,也能有效避免诸如“专利灌丛(patent thicket)”等现象的发生。再次,数字出版标准的完善应确保标准的适度超前与适时修订。数字出版技术更新换代的高频率决定着数字出版产品的生命周期较短,加之数字出版标准应顾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数字出版标准的出炉要适当地创新、超前,制定之后还应根据数字产品技术的发展与市场的需求对其进行动态修订,以确保标准对出版产业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出版标准的维护应具有动态性”[9]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2.确保标准制定程序中多方主体的参与,搭建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

如前所述,数字出版标准的协商制定机制尚有待完善,目前,协商机制的不完善已经引发了市场恶性竞争、标准垄断等一系列不良后果,这与通过标准化实现技术兼容、内容共享并使数字出版链条上各主体的利益均衡的初衷大相径庭,所以未来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需借助良好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经过多元主体的协商与交流后才可将标准公布。实践中,2012年在安徽合肥成立的“数字与新媒体出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视为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之一种,虽然该“联盟”在参与的主体上并不够广泛。

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今后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程序至少应确保出版企业(大企业与小企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科研院所、标准化委员会、独立的专家学者等多元主体的参与。而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信息共享与沟通平台主要发挥两方面功能,即公开功能和平衡功能。公开功能是说平台应确保多元主体所参与的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化,从而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平衡功能的涵义有二:其一,为防止优势企业独占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权,平台除了应吸收中小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程序,更要倾听、考虑中小企业的意见,保障标准本身的利益平衡性;其二,数字出版标准本身应体现公益性与科学性,而非仅代表某利益团体的利益,这要求政府、标准化委员会、科研机构等主体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平台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地协调和指导标准的制定。

3.提升对数字出版标准的推广、宣传力度

如前所述,我国数字出版行业还存在着“重标准的制定、轻标准的推广”的现状,今后应做好对数字出版标准的推广宣传工作。鉴于数字出版的推广是一个系统的机制,包含宣传、测试、认证、培训、试验等多方面环节与内容,因而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首先,在标准制定实施一段时间之后,重新考量数字出版不同类型标准之间的比重,有序地提升强制性数字出版标准在整体标准中的数量比重,逐步改变目前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多为非强制性标准的现状。与此同时,在条件成熟之际,可考虑逐渐将部分数字出版标准演变为法律规范标准,以数字出版标准的法制化去推广数字出版标准,提升数字出版标准的权威性,这是标准得以推广的一个前提要素。

其次,数字出版标准制定后,政府、行业协会等主体应确保数字出版标准宣传工作的顺利展开。简要说来,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地将标准对外推广和宣传,并采取激励性行政手段(如行政奖励、行政指导等)鼓励渠道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乃至媒体等主体参与标准的推广过程;另一方面,行业组织也要通过与企业约谈、网站与报刊公开宣传、发起推广倡议书等不同形式做好标准的推广工作。

此外,还应努力提高数字出版企业,特别是要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化意识,通过对企业进行标准化的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对标准在支持企业转型与技术升级中重要作用的认识,[10]从而夯实数字出版标准的推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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