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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狱在押罪犯漏罪处理的两个问题

2014-02-03张玉卿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中国司法 2014年4期
关键词:原审服刑司法机关

张玉卿(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监狱在押罪犯漏罪是指监狱在押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所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漏罪是罪犯在监狱外所犯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没有查处在押罪犯漏罪管辖权,需要移送其他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漏罪的移送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漏罪时存在相互扯皮现象。由此导致在押罪犯漏罪移送不够及时,不利于快速打击犯罪,不利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漏罪移送给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移送给哪个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其他司法机关;二是移送给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即犯罪地司法机关、罪犯服刑地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

一、移送给哪个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其他司法机关)

(一)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2 条规定:“发现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这个规定,只要发现了漏罪,不管是监狱机关发现的,还是其他司法机关发现的,都应该由监狱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处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罪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规定,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正在服刑的在押罪犯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该罪犯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案件由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提讯有漏罪的罪犯或者人民检察院要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这个批复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漏罪的处理作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一是漏罪的发现主体,不管是监狱还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只要发现漏罪,就由监狱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二是移送的内容,监狱需要把犯罪线索案卷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监狱应移送证明漏罪的所有证据材料;三是移送给哪个人民检察院,批复规定了原审人民检察院或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四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漏罪,只能到监狱讯问有漏罪的罪犯,不能将罪犯解回,人民检察院可以解回有漏罪的罪犯。因此,从目前法律规定看,只要发现在押罪犯有漏罪,监狱就应该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目前的实际做法。从工作实践看,漏罪绝大多数由公安机关管辖并由其发现,公安机关大都将罪犯解回侦查,再由当地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起诉和审判,最后交由原监狱服刑。监狱发现在押罪犯有漏罪的,也大都直接将犯罪线索移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解回。公安机关将有漏罪的在押罪犯解回的依据,是1995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解回重审的一个批复。这个批复是不是可以允许公安机关将有漏罪的在押罪犯解回呢?批复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从批复内容看,解回重审的条件是公、检、法办理案件需要,并没有说是漏罪。办理的案件可能是服刑罪犯有漏罪,但也可能是服刑罪犯没有漏罪,因办理其他刑事案件,需要向服刑罪犯调取证据、线索等。1997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在押罪犯有漏罪的处理作了详细的批复,批复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提讯有漏罪的罪犯或者人民检察院要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审理的,应当按照1995年的批复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这个批复针对的是漏罪,并且规定了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的司法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漏罪的罪犯只能在监狱讯问。如果说1995年的批复对漏罪解回的规定还有模糊的话,那么1997年的批复则明确了哪个司法机关可以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即便是1995年的批复允许公安机关可以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但1997年的批复对1995年的批复作了修改,将解回重审的主体限定了人民检察院,而公安机关只能在监狱对有漏罪的罪犯进行讯问。因此,根据1997年的批复,公安机关可以在监狱对有漏罪的罪犯进行讯问,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重审,监狱将有漏罪的罪犯交由公安机关解回侦查不符合规定。

(三)法律应该如何规定更为科学。发现在押罪犯有漏罪,监狱移送人民检察院,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绝大多数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需再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漏罪的犯罪地与原审地不一致时,监狱移送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后,原审地人民检察院需移送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再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移送犯罪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这样移送,浪费了时间,也容易造成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不利于及时处理漏罪。因此,目前各地的实际做法是,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监狱发现在押罪犯有漏罪的,大多是监狱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侦查。发现在押罪犯有漏罪的,监狱移送公安机关尽管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实际。因此,从方便工作的角度看,发现正在服刑的在押罪犯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应该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关于公安、国家安全、检察院、法院、军队保卫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归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公安机关;归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归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归人民法院管辖的,移送人民法院;归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移送军队保卫部门。

二、移送给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犯罪地司法机关、罪犯服刑地司法机关还是原审地司法机关)

(一)目前的法律规定。监狱将漏罪移送检察院,是移送罪犯服刑地的检察院、犯罪地的检察院还是原审地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62 条没有具体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但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批复规定,监狱移送该罪犯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案件由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处理。从这个批复看,监狱移送漏罪首先考虑的是移送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其次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42 条规定:“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二)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从上述看,不管漏罪适宜在哪个地方的法院审理,监狱只要将漏罪移送给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即可,如果漏罪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服刑地人民检察院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监狱履行的手续只是移送服刑地人民检察院,至于转交其他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则由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履行。因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相冲突。那到底应该移送哪个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呢?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地域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即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就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即由哪个检察院处理漏罪,要看漏罪适宜在哪个法院审理。这又涉及到了漏罪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 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一司法解释看,漏罪优先由原审地的法院审理,只有在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情况下,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看,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批复符合漏罪的管辖规定:监狱发现漏罪的,首先考虑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是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不过这个批复也有不足之处,即没有规定向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内容。《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的规定则有利于监狱的移送。因为监狱移送服刑地人民检察院相对比较方便,而且只要移送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后,至于最后具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内部转交,不用监狱再去找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进行移送。

(二)目前的实际做法。从工作实践看,漏罪绝大多数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大都将罪犯解回到犯罪地进行侦查,再由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和审判。监狱发现在押罪犯有漏罪的,大多数也是直接移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这样的实际做法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不符。

(三)法律应该如何规定更为科学。漏罪应该移送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更为科学?《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什么要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呢?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与诉讼,并方便群众参加旁听案件。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为什么有的案件适宜被告人居住地呢?因为有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等。从这个角度看,漏罪应该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这样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身负漏罪的罪犯在监狱服刑,相当一部分漏罪的犯罪地与服刑地往往并不在一个地方,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不方便收集证据,也不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而且对有漏罪的罪犯也不可能判处缓刑,因此,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不适宜。当然有特殊情况出现的话,由服刑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同样,漏罪的犯罪地与原审地也可能不在一个地方,由原审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宜。因此,不管从法理还是方便工作的角度看,监狱应该将漏罪移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更为科学、更符合实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漏罪的处理应修改为: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上述,关于漏罪的处理,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应该是移送给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考虑到有一部分案件归检察院、军队管辖,并且也有可能由罪犯服刑地管辖更为适宜。因此,从立法严谨的角度考虑,较为合理的立法应该是:发现正在服刑的在押罪犯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哪个司法机关,二是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发现漏罪,监狱移送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移送犯罪地还是服刑地司法机关,要看漏罪属于谁管辖,谁有管辖权,监狱移送给谁,这就解决了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不符的现状,也节约时间成本,有利于及时处理漏罪,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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