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2014-02-03冯玉军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特别是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急迫的问题与挑战,亟待解决。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学学位项目层次和种类过多;法学学位体系之间相互交叉,职责界限不清,管理混乱;缺乏法学主学位,过分重视高学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同质化严重;学位教育项目与法律职业准入相互脱节;法学教育规模急剧扩大与确保法学教育质量之间矛盾增大;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学各专业教学特色不明显;法学人才的招录体制和分配去向存在着地区间严重不平衡;全球化法学教育的挑战与国内法律人才国际视野的局限性。
中国 法学教育 体制 问题
一、法学学位项目层次和种类过多
由于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原因,我国法科教育的学位项目屡有增设,层次重叠、品种过多、专业划分过细。按教育层次分,从中专、大专、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一直到博士研究生,形式多样;按教育机构性质分,从公办大学的高等法科教育、党校社科院军事院校法科教育到民办学校法科教育,名目繁多;按教育内容及其目标分,从自考类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到司法教育机构和行政教育机构的各类学历项目,应有尽有。三十多年来通过不断做“加法”的方式,已有十余种法学学位项目(其中有8种学位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相关联),构成庞大而复杂的“大杂烩”式法学学位教育体系。其基本学位项目如下:
1.面向初中毕业生的中等专科职业教育项目(获得中专学历,为期2-3年);
2.面向高中毕业生的法学专科项目(获得大专学历,为期2-3年):学生毕业后,可以得到法学专科文凭,以前并可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根据2001年《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三部法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2003年开始要求报考者拥有本科学位,这意味着法学专科毕业生将不能继续参加司法考试,但有关西部考生和政法干警的招考政策优惠则不在此列;
3.法学专科升本科项目(为期2年):面向那些希望得到法学本科文凭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专科毕业生,无论其以前的专业如何。学习该项目获得本科学位,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4.法学本科项目(为期4年):面向高中毕业生的传统法学教育主流项目。学生在四年间除了学习法律核心课程外,还要着重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时事政治、经济学、哲学、外语、电脑之类的通识课程。本项目更多被视为文科教育而非专业(或职业)教育。
5.法学第二学位项目(为期2年):面向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此项目旨在培养多背景的法律人才。经过两年的学习,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得到法学第二学位。该学历介于法学本科与法学硕士之间。
6.双学位项目(1-2年不等):与第二学位项目的目的相同。此项目面对非法律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允许其同时学习本专业和法学院开设的两类课程。通过总共5-6年的学习,学生可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获得法学本科学位。
7.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2-3年):此项目始于1995年,旨在培养高水平的应用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经过分期分批扩大办学试点单位,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和培养制度,建立健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指导工作体制。2006年12月28日,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十周年纪念大会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杨玉良院士在讲话中郑重宣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结束试点阶段转入正式实施。鉴于全国116所获批举办的法学院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水平不尽相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并通过对新增单位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定期举行的指导委员会会议对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进行宏观政策方面的引导。
8.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一般为2年):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21世纪之初的政策,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只能招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但从2009年起,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该项政策的基本意图是分流一部分法学本科生,使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目前该项目仍处于试点阶段,虽初步制定了培养规划和统一的《规划方案》等,但2010年全国仅有3000多人报考这类法律硕士,考上者寥寥无几,最终被录取的法律硕士(法学)免不了要从法学研究生的落选者中调剂。
9.非全日制不脱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2-4年):与前两个全日制脱产学位项目不同,本项目主要针对政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律师等在职人员,着眼于人员法律专业素质的在岗提高,满足社会法律需求。
10.法学硕士项目(2-3年):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不招收同等学历的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法学硕士项目的招考、培养被细分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10个二级学科①,学生入学必须分专业,并采取导师制,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法学硕士按学生来源、去向、是否自费及人事档案关系归属等,又分为全脱产攻读、定向招收、委托培养、自费等多种形式。
11.法学博士项目(2-8年):我国的博士学位统一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在中国,只要拥有硕士学位就可以申请法学博士学位项目,而不管申请人硕士期间所学的专业是否为法学。
12.政法干部多层次学历试点班: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政法系统近年来稳步推进政法干部多层次学历试点班。试点班在办学层次上,分别设立:(1)专科教育,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2)本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3)研究生教育,适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模式,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为两年。无疑,这种政法干部法硕研究生学位教育,又使法律硕士增加了一个新的种类。
13.全英文中国法学硕士学位(一般为2年):近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陆续面向外国来华学生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开设了硕士层次的全英文中国法学教育,意在培养和造就掌握中国法律基本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海外人才,进而实现中国法学教育“走出去”的战略目标。该学位一般设置为两年学制,主要讲授中国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等法学基础课程和其他选修课程,学生通常还会被安排进行律师实习与中国社会考察。这种创新型全英文硕士学位目前均属于各单位自主招生的二级学科范畴,其最终学位授予名称尚未统一。如果今后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或与国际接轨,该项目的培养方案、学制时间(一年还是两年)、招录机制等都还需要认真研究。
14.外国法学硕士学位项目:以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与清华大学合办的(已得到美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教育部的批准)LLM课程项目。此项目为那些希望学习美国法律但又不能亲身进入美国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目前其他一些美国法学院也正尝试在中国开设类似项目。
二、法学学位体系之间相互交叉,职责界限不清,管理混乱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缓解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队伍断层的困境,适应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中央教育主管机构提出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再简单强调和贯彻这一方针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则是不相适应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整体偏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并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1]
其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集中在高校法学院,以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为主。但自80年代以后,呈现出层次多样化的局面,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存在五个层次。其中,中专教育集中在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大专教育的方式较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校、高校附设函授部或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本科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校承担,包括第二学位制和辅修制;研究生教育既有硕士又有博士,既有法学硕士,又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又均有单证(有学位)和双证(有学历也有学位)之分。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当前业已形成的法学学位体系是一种对策性学位体系,而非系统论证的逻辑性学位体系。这种学位体系的设计原则并非立足于战略性的长远规划,而是一种不断应对社会变化的对策性、应急性的学位体系设计。在各种法学教育层次中,各层次的教育目标、实施标准、培养规格并非十分清晰,学位层次之间亦缺少相互的衔接,教育层次和渠道过于庞杂,严重地影响了教育质量,同时也损害了法学教育整体的形象。
其二,我国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目标定位不明确,究竟以培养学术性、理论型人才为主,还是以培养专业性、应用型人才为主,并未明确。决策者在法科教育的“学术性和专业(职业)性”、“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之间摇摆不定,导致学位教育和人才培养政策多变,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一般而言,多数高校都将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定位为学术型人才,但攻读这几种学位,最终只有为数很少的人才会步入法学理论研究的殿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要选择法律实务或者转行到其他领域工作。就目前学生的就业情况看,本科生、硕士生(含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毕业后多数将从事实践工作,60%以上的博士生则会选择从事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法学归根究底是一门“致用”之学,实践性很强。如果将法学本科和硕士的培养目标完全定位为理论型或学术型的话,不但会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的现象更加严重,而且使本科、硕士毕业生到了工作岗位上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还要从头学习如何写法律文书、查阅卷宗、调查取证、接待当事人等基本技能,有可能造成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其三,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审批把关不严,主管部门在有些政策上“放权有余而集权不足”,“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一味满足各地区、各高校的本位利益和扩张冲动,缺乏高屋建瓴的理性设计和长远的教育战略规划。因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可自主开设法学专业,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制定便于操作的、严格的法学本科设置标准,导致了近些年出现了许多不具备条件的教育机构升格成法学本科院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在教育“产业化”、“市场化”思想的指引下,各地区、各高校竞相跑“部”前进,全力争夺稀缺的学位教育资源。②为了保证教育秩序的相对稳定,学位教育管理机构出台政策具有明显的“短期性”,所奉行原则就是“利益均沾”,其直接恶果就是各类研究生学位项目只能上马不能撤销,只做“加法”,没有“减法”、“除法”和教育淘汰机制。
一方面,招生规模和举办法学教育的学校数量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总体教育水平持续下降、教学力量严重不平衡。在法科学位教育项目数量“大跃进”的同时,并未收获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丰收”。
三、缺乏法学主学位,过分重视高学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同质化严重
其一,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还没有做到分类施教、循序升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学第一学位制度——任何法学学位都是第一学位,从而造成学位教育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都既可以是第一学位,也可以是第二学位;法学博士既可以是第一学位,也可以是第二学位甚至第三学位。这就使得学生在选择法科教育时莫衷一是,缺乏学业预期和职业生涯规划,也造成社会资源在法学学位教育体系中的低效率配置。教育经济学和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社会对人才的有效需求首先表现在人才对职业稳定性、职业收入以及职业理想的理性预期上。而法学第一学位(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的基本学位)的精准定位犹如划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坐标原点,有利于法学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有利于学生个体做出教育投资和就业选择的准确判断。显然,用唯一、明确的法学第一学位代替目前多样化的法学第一学位已是刻不容缓。
其二,法学学位体系缺乏弹性与灵活性,过分重视高学历法学教育,相对忽视专科、本科学历。针对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开办的全英文硕士项目,目前各试点学校均定为2年学制,这也是国务院学位办关于硕士研究生学制的刚性要求使然,即最低不少于2年。但环顾全球,大多数国家法(律)学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都是1年,其中美国主要针对外国人开设的L.L.M一般只需十个月就能结业。这种相对显得僵化的法科学制,无法同“国际接轨”,由此也出现了国际学位认证及继续攻读学位难等一系列问题。此外,伴随着世纪之交高校及招生人数的迅猛扩张,全国各地高校不断上演专科升本科、本科升研究生、二级学科博士点审批满天飞的“劣币淘汰优币”传奇。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法科博士生招生点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也出现了严重下滑的趋势。原本博士研究生学位项目的定位,毫无疑问应当是对学术性人才的培养,但由于大量在职博士的涌现,也使得博士学位的知识含金量日益下降。
其三,不同法学专业之间缺乏目标差异,专业学位与研究型学位的人才定位与招录比例不尽合理,各类型学位项目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上大同小异,致使培养出的学生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才的差异化需求。例如,1996年开始推广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项目的原初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即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事业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但是,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间无法有效衔接,并且,传统的法学院教育中缺乏相应的应用型师资和必备的实务资源,法律硕士实际上变成了夹在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之间的“鸡肋”(要么是升级版的本科生,但缺乏本科生的知识基础;要么是压缩版的法学硕士,但却没有法学硕士的专业水平)。根据有关学者的调研报告,2009年后推行的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不仅在项目定位上十分尴尬,而且出现了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脱节,强调理论、轻视实践,教学资源有限、无法实现因材施教等一系列问题。③
四、学位教育项目与法律职业准入相互脱节
如前所述,我国的法学学位种类过于繁杂,其中多数学位的拥有者都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996年以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生甚至可以不参加律考而直接申请获得律师执照。而最糟糕的是,由于无论什么专业,所有的本科毕业生都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以有意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没有必要先进入法学院学习。1986年以前,那些没有上过大学的人同样可能因为有关单位单独招考而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而出现已经成为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之后再进行在职法律培训的危险情形。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职业被分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三类,每一类职业都有其各自独立的选任标准。在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相继被修订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自2002年正式实施,对优化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形成具有共同法律知识水准、共同法律素质、共同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效果显著、成就巨大。
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学教育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人才培养模式上都与三大法律职业以及司法考试脱节,基于司法考试的执业准入倒逼机制,不但没有起到整合法学学位教育资源的作用,反而将原本失衡的法学教育推向更为尴尬的境地。1.参加司法考试的门槛过于宽泛,没有前置学位的要求,任何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进而从事法律职业。由此出现的悖论是,法学院教育同司法考试以及法律职业准入无关,任何其他专业毕业生都可以临阵磨刀,从事政法工作。2.司法考试一考定终身,相对忽视职业伦理和较长时期专业学习的考核权重,助长了考试机会主义。甚至出现了学历越高,学习法律越久的人,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反而越低的情况。而没有经过系统法学训练的其他专业考生,在一定时间的学习和考试培训后照样可以顺利通过司法考试。3.接受法学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之间脱节,教育资源和人才遴选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由于缺乏有效和完备的价格信号指引,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不从事法律职业,而是“四面出击”,从事各类与法律相去甚远的行当,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4.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很不合理。我们调研中发现,目前业已形成惯例的9月中旬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存在如下弊端:从教学管理的角度来看,全国各高校一般都在9月初开学,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为了迎接考试做最后冲刺便总是旷课。每年该时段法科学生的到课率极低,极大地干扰了教学秩序,影响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从方便考生复习考试的角度来看,尤其是异地读研的新生由于报名验证时尚未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在家乡报考,则需在考前最紧张阶段从老家到研究生入读高校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考生至少得往返四趟,不仅增加了考生的经济支出,更浪费了大量有效复习时间。从方便在校考生就业的角度来看,司考9月中旬举行、11月中下旬出成绩。而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0月份就已经开始招聘,而此时的法科学生大多数还没有拿到司考通过证书。此时拿不出司考通过证明会使毕业生错过很多就业机会,将大大影响应届考生的就业率,也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投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和法制事业中来。
当前,在一些地区或岗位上,法科毕业生的需求接近饱和,且法学教育与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无法有效衔接等原因,造成了许多法科毕业生出现了就业“用非所学”、“学非所用”的现象。[2]
五、法学教育规模急剧扩大与确保法学教育质量之间矛盾增大
随着法学院校的数量与招生规模持续扩大,法学院在校生人数不断激增,但人才培养的质量则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的,过去的三十年中,每一个十年法学教育都在规模上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在此期间,法学教育规模的发展,不但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的院校增多方面,而且还表现在研究生教育种类的增多和扩张。2000年前后,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有50余所,共有300余个硕士学位点,可以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机构共18所,全国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有7000多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有400多人。[3]时至2008年,法学硕士、博士的招生规模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3]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增至29个。[4]
如此短暂的时间实现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和种类的增加,同时又缺乏严格的资格准入评估制度和控制管理,在校园面积、图书数据、实习机会、师资水平和数量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顾条件地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必然带来教育服务质量迅速下降等一些列问题。由于法学院系扩招,有的学校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校园人满为患,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无法顺利实现教育的培养目标。值得忧虑的是,近年来我国法科教育无序扩张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各法学教学机构将法学高等教育看成是一种“产业”而追逐利益使然。事实上,一些市场化的收费高的专业学位教育(如法律硕士教育,学费达10000-30000元/年)已经成为有些学校牟利创收的主渠道。而由于国家划拨的办学经费有限,教学资源总体稀缺,这种情形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从学生培养角度看,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科学生的专业功底不扎实,毕业论文写作质量下降。不少法学论文从论题、论点、论据的选取以及到论证过程中,缺乏原创性。这种法律教学的缺陷和法学教育质量下滑也经常招致用人单位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抱怨:1.法律功底不扎实,缺乏工作经验,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差;2.专业知识面较窄,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适应能力不强;3.对国情、社情、民情及政法部门能力要求不熟悉;4.普遍有盲目自大、视缺点为个性、眼高手低的作风;5.盲目崇拜西方法学思想,脱离国情谈司法独立等认识上的不足。来自法律职业界的这些问题和意见对现有高等法学教育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它不仅在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表层因素的批评,而且还涉及到许多社会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应该继续推行教育改革。
六、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学各专业教学特色不明显
法学教育在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设置以及法学各专业教学中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方案。
在课程体系方面,本科阶段的课程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2007年增加到16门),它们构成了所有法学学生必修的课程,这保证了所有法学学生有共同的学术背景。另外一部分是选修课,由学生根据爱好和自己的发展方向选择。目前各个高校都大大增加了选修课的比重,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同时也给学生更宽的选择范围。“如果一所大学的选修课比重达不到60%或至少一半,没有资格说自己是真大学。本科生在经历了小学、初中、高中较刻板的学习后,大学理应给他们拓展视野、选择方向的机会,但事实上没有做到。海外大学选修课比重比内地大学高170%。”[5]硕士研究生主要定位于应用型、高层次、综合性人才。但目前对不同类型的硕士研究生因为目标不清晰,有法学硕士的培养方案,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现在又有司法干警的培养方案。分类的标准是什么?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其差别在哪里?如本科为非法学的法硕与法学专业的法硕,法学专业的法硕与法学类的硕士等等。传统的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主要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欠缺法律职业化教育培养的系统性设计,过于重视理论,缺少有效的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缺少富有实践经验和了解职业化教育的师资队伍,实习制度的安排保守、落后,没有实效。
具体到课程设置方面,主要表现在知识结构陈旧,学科综合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一方面,在知识结构上,由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下法学各专业之间分割过细,许多学生存在着种种不足或残缺。例如,国际法的学生国内法的功底往往薄弱,而国内法则欠缺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学习私法的学生不重视公法,而公法专业的学生则私法知识掌握不足。另一方面,在许多法学院系中,教师对于新的法学学科的教学十分缺乏,例如,法庭辩论学、传媒法、卫生法、生物伦理法、空间法、国际人道法等。
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还普遍存在着内容和方法滞后、低水平重复的现象;培养方案上对特色突出不明显,没有考虑到各专业之间应有的不同培养方向;法学教学偏理论化,职业教育不够;课程设置较死板,必修课程数量太多;法律实务发展所需要的课程如法庭辩论学、国际商务合同谈判等课程的教学普遍不足。
七、法学人才的招录体制和分配去向存在着地区间严重不平衡
目前,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法学人才的数量规模和质量上都存在严重差距,教育资源集中在东部地区尤其是北京等大城市,例如北京的法学研究生招生数量占到全国的一半。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法律人才的数量以及质量上存在较为严重差距,一方面在东部地区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而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等法律部门人才短缺现象严重。
国家对西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和法律人才培养没有硬性的倾斜政策,在东部接受教育的法学毕业生不回西部工作,而一些西部省份的法学人才在取得学位或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往往长期滞留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少数大城市。最高法院就此提出,“一些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④
八、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失业率高成为社会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学院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2012年法学的就业率排在所有学科的最后一位,引发人们对法学教育前途的强烈忧虑。⑤尽管一些重点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就业率仍然在90%以上,但从全国范围看,法科学生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将面临总量供给过剩以及因法学职业化不足而导致的人才供应结构性失衡局面(即法院、检察院等用人单位想要的无法供应、供应的却不适合岗位)都将存在,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不能“适销对路”。
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自上世纪末就开始显现,相关部门不仅未采取行动反而仍然按照旧有路径发展。这种危机首先表现在就业率屡创新低方面,2002年几乎已经可以说是积重难返,在214个学科专业中就业率排在第184位;此后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更是一直恶化,自2005年起就业率连续排在倒数前三位。到2009年不仅高职高专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律大类(73.2%),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也是最低 (82.3%),甚至低于2009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平均就业率(86.6%)4.3个百分点,并且本科毕业生就业的解决很大一部分靠的是法科研究生扩招;一次就业后,法科毕业生也还会时刻面临失业风险,据统计,2007-2009连续三年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就是法学。⑥这种危机其次表现在就业的结构化问题,即与法律职业的脱节。自建国以来未经高等法科教育担任司法官和律师的现象较为普遍,法科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甚至直到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以及2001年的修改后的《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也不包括法学学位,而仅仅是大学本科学位。检察官、法官学历水平的提高也并非由高等法科教育发挥实质作用,而是依靠成人高等教育和系统内的职业教育,导致实际接收系统正规高等法科教育的司法官人数远远低于法官学历构成公布数据⑦。我国同时大幅裁汰司法从业人员,吸收未经过高等法科教育甚至司法考试的人进入司法系统⑧,缺少职业化训练的教育模式也使得毕业生难以进入律师行业,即使成为律师也只能从事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低端的服务,再加上学生自身素质堪忧,法科毕业生大多数无法从事法律职业⑨,教育资源和个人时间、精力都被极大浪费。
九、全球化法学教育的挑战与国内法律人才国际视野的局限性
经济全球化要求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和实务、具备极强的外语交涉能力的国际型、外向型、复合型法科人才。国际秩序的建构依赖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现阶段所展现的外向型经济特征决定了当前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战略眼光,通晓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规则。但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缺乏系统的比较法和外国法的教育,学生获得国际化法律培训的途径与机会单一,法律人才缺乏国际视野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由此出现的法学人才复合性、国际性、应用性不强等问题,无法回应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要求,无法培养出能够在国际舞台上掌握话语权,维护国家利益的国际型人才。
近年来,美国各重点大学法学院纷纷增加外国法的课程,增聘外国法域的教师,扩大招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其目的是扩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与外国律师合作的能力。以中国法课程为例,以前只有很少法学院开设中国法课程,但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增加和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美国各主要大学包括耶鲁大学、杜克大学法学院纷纷设立中国法研究中心,开展中国法研究,提供中国法课程。增加开设外国法课程的情况在其他国家一流法学院也有发生,像法国、德国一些一流大学法学院也都有增加开设这样的课程。
法学教育应当以开放眼光和视野来面对来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们的法学教育从知识体系到观念意识都应当和世界接轨,抛弃落后、陈旧、封闭的法学教育模式,大胆地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法学院先进的经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先生指出,“法律和法科学生已经发生了变化。如今,要做一名不从事任何国际事务的律师是十分困难的。”[6]大陆法系所倡导的思想体系和逻辑结构以及普通法所注重的程序与实践的精神应当得到同等的重视。同时,又要重视本土知识与外来知识的相互补充,使我们的学生在学习借鉴西方成熟的法治文明的同时,又能够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惟有如此,我国培养的法律人才才能够登高望远,经世致用,实践法律理性。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律师在从事国际法律业务的时候也将面临更多的新问题。这要求法学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法律信用、思考的理念和方法,而不仅是全面的法律知识的传授。
注释:
① 法学二级学科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法律史、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页:http://www.moe.edu.cn/moe-dept/xueweiban/py_zyml.htm#3。
② 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课题组:《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现状与培养模式之研究》(2010)。
③ 在教育资源的垄断市场竞争中,学位项目、科研课题、资金拨付、人才引进、奖项评选、院校级别(甚至院校领导级别)升降级都重蹈了“双轨制”条件下资源低效率配置的“陷阱”,引发社会强烈不满。
④ 2009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⑤ 实际统计数据似乎并非如此“悲观”。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张浩明2009年8月18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截至2009年7月1日,教育部统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是68%,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⑥ 参见:《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载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10年就业蓝皮书》。
⑦ 据估计,我国目前19万名法官中,约有9.3万名法官第一学历在高中或高中以下,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占法官总数的49%;约有3.8万名法官受过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约占法官总数的20%;剩余的约5.9万人接受过全日制法学专科学历教育,约占法官总数的3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002年全国法院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官人数(3.48万名)-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官流失人数(0.88万名)+2002年以来全国法院新招录的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公务员中已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数(1.2万)=目前(200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官人数 =3.8万名。参见:《中国法官学历考》,载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911/2009112020352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3月2日。
⑧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部分基层法院拟规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地方公务员可以通过考试成为地方法院法官。参见《参考消息》,2011年2月8日。
⑨ 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只有8%到司法机关工作。中国政法大学2004届至2007届,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只有10.4%,硕士毕业生23.28%。参见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194页
[1] 霍宪丹.论当前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2002,1.
[2] 杜晓.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倒数第二引反思:中国法科毕业生就业之路为何越走越窄[N].法制日报,2009-6-19.
[3] 王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N].法制日报,2009-11-04.
[4] 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
[5] 顾海兵.真大学:选修课比重须超过60%[N].南方周末,2010-11-18。
[6] [美]安守廉.学会在实践中运用法律[N].光明日报,2010-10-5.
(责任编辑:唐艳秋)
On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
Feng Yu-jun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in particular the law degree system and personnel training mode,is facing comprehensive and urgent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to be solved.They are embodied in the following nine aspects:Ⅰ.Overmuch levels and types of law degree programs;Ⅱ.Overlapped content,ill-defined responsibilities and confused management between different law degree systems;Ⅲ.Lack of primary law degree,overmuch emphasis on legal education of higher academic qualifications,and serious homogenization of personnel training;Ⅳ.Law degree programs out line with the access to the legal profession;Ⅴ.Growing conflict between rapid expansion and teaching quality of legal education;Ⅵ.Unreasonable curriculum system and unapparent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teaching;Ⅶ.Large imbalance between different regions in recruitment and distribution of legal talents;Ⅷ.Challenges of global legal education;Ⅸ.Limitations of international vision of domestic legal talents.
China;legal education;system;problems
DF0
A
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编号:IDHT20130226)三年行动计划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写作得到王利明教授和韩大元教授的悉心指点,在此表示感谢。本文作为研究报告在法学教育年会上宣读。
冯玉军(1971-),男,甘肃白银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联合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与宗教、法经济学。
1002—6274(2014)01—08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