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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居委会组织法之我见

2014-02-03张卫红

中国民政 2014年6期
关键词:组织法职责委员会

张卫红

完善居委会组织法之我见

张卫红

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为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社会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居委会制度运行及居委会工作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在坚持“三个不变”(自治的性质不能变,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自治的功能不能变)的前提下,对《居委会组织法》做出适当的修改与完善,使之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一、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社区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建议在修改《居委会组织法》时,一定要明确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做好定位。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自治功能,发挥居民自主管理作用,另一方面仍需延续社会管理行政服务的作用,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不断丰富社区居委会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但不应无限扩大延伸行政职能,要明确社区居委会不得承担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责相关工作,将社区从实际的众多政府性事务中解脱出来。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修改《居委会组织法》,在居委会工作职责方面,要分清哪些工作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自己完成的;哪些工作是必须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提供什么条件;哪些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等。明确居委会工作职责,关键是厘清街道办事处及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的关系,改变居委会作为政府部门“手脚”的现状,把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界定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明确居委会职责,强化其自治功能,有赖于相关制度的保障,建议实行“两份清单制”:一份是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清单,列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延伸到基层、需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完成的事项;另一份是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履职清单,从而做到明晰权责、理顺关系、还权基层、依法办事。落实清单制的过程,要做到变指令为协商,确需基层协助完成的工作,先协商、再准入,改“责任书”为“协议书”;变考核为评估,既评估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履职情况,又评估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情况,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变无偿为有偿,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增强基层自治组织承接公共事务能力,从而形成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平等、互动、合作的伙伴关系。

三、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建设

针对现在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和组织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和服务范围要合理。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要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每个社区一般应不超过3000户。

第二,依法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委员会。(1)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2)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从而形成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第三,规范社区居委会和各种专业服务机构的关系,形成推进社区工作的合力。为应对社区居委会承担的日益繁重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居委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建立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和发展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进一步规范居委会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要明确居委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明确居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明确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居委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居委会罢免制度,细化、完善居民会议罢免、撤换、补选居委会成员的程序,保障居民对居委会的监督权。

五、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在修改《居委会组织法》时,也要注意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居民、业主、物业、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社区“三驾马车”即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组织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居委会指导、监督业委会的具体职责、具体手段。在服务居民群众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干部也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多采用一些居民群众有共同利益点的方法,调动参与的积极性。要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及时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社区居委会,广泛听取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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