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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部门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2-03孙学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关键词:反贪笔录侦查人员

文◎孙学辉

反贪部门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孙学辉*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实质上就是通过侦查方法收集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力大小,证据是否存在瑕疵,都对案件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取证工作的要求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辩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证据种类,提高了收集证据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认真总结先前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并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注重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证据质量,避免出现证据瑕疵。

二、实践中反贪部门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笔录内容复制痕迹明显

电子笔录清晰、工整,便于阅读,使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时还有复制、粘贴等便利功能,提高了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理案件,都使用电子笔录。但是,实践中却也产生了大量内容相同甚至标点符号都相同的笔录,降低了证据证明效果。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在讯问完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完一名证人并作出笔录后,再对后面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讯(询)问时,就只是修改一下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在原来的讯(询)问笔录上进行简单修改,从而导致侦查笔录内容相似现象的产生。

(二)笔录中出现常识性错误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例如,一份七八页长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分钟。在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也发现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或者是同一侦查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

(三)询问证人地点不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反贪部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办案时间紧等原因,往往将询问证人的地点选在案发地的镇政府,且不能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询问证人通知书》。

(四)调取证据存在程序不规范现象

反贪部门在实际办案中调取书证等证据材料时,一般都是直接到相关单位,说明办案需要等情况后,直接调取所需证据。反贪部门调取证据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忽视书写提取(复制)证据材料的过程说明。

三、解决反贪部门取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干警素质,加强干警培训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人员自身素质有限,证据规范性意识不强,取证工作缺乏严谨性。案多人少,干警得不到关于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的系统培训和知识更新,不少反贪干警还停留在原来的知识水平上。针对此情况,反贪部门可采取集体学习、个案总结、上级部门指导、到上级院交流学习、协同办案等多种形式,让干警切实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

(二)严格依法收集,提高证据质量

反贪办案取证工作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证据方面的规定,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证据。高标准制作讯(询)问笔录及搜查、扣押等笔录,认真按照证据提取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形成合法、全面、客观的证据体系。

(三)加强管理,建立证据内部审核机制

反贪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管理,督促侦查人员提高工作能力,加强责任心,尽快建立起证据内部审核、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制定证据质量审核办法和审核人责任等规章,把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常识性、严谨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力争使每一起案件的瑕疵证据及时得到补证,非法证据得到排除,从而使案件证据切实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检察院[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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