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报告
2014-02-03陈卫东程雷
文◎陈卫东程雷
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报告
文◎陈卫东*程雷**
看守所中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化水平被视为测量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大基本价值博弈现状的风向标,同时也应当被视为评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重要窗口。对五个省看守所的调研发现,总体上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实施后,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取得重大突破,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硬件设施不足,影响律师会见质量。第二,会见过程中仍存在看守所民警在场的情况。第三,“三类案件”成为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
在遏制非法取证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执行状况不容乐观,办案部门拖延送所时间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便于突破案件。第二,从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的实施状况来看,所内讯问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现象。如讯问程序存在瑕疵;部分看守所内为检察机关单独设置自侦案件提讯室,用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使用。看守所对提解出所进行了严格规范,须经特殊的审批程序,并严格限制提解出所事由与控制回所时间,回所后在押人员要接受体检和访谈。第三,看守所具有在非法取证证明中固定、提供证据方面的功能,如提供入所体检材料、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等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来看,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成效只是良好的开端,许多间接相关的条款,比如保障民事权利、法律援助等,甚至是看起来与看守所执法无关的条款,比如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的固定取证等,都有必要继续研究,拓展看守所的相关功能,创造条件予以适用,真正、完整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文本规定。
(摘自《政法论丛》,2014年第4期,第4-12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872]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