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缔结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完善
2014-02-03
政治与法律 2014年9期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制定的,该法对于我国的外交工作特别是缔结条约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实施,该法存在的过于原则、抽象,具体缔约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模糊不清,在一些重要的缔约活动和行为调整上尚存空白等诸多问题逐步显现。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缔约行为甚至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近年来,我国外交部联合国务院其他部委,致力于该法的修订准备工作。本刊为此特遴选三篇论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和分析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问题。这三篇文章既涉及修订该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也涉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结条约的法律权力问题,还涉及我国条约解释主体的完善问题。希望这些论文能够为该法的修订和我国缔结条约法的理论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