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探索
2014-02-03姜日进于子淇
姜日进 于子淇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青岛 266071)
1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的初衷
青岛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城镇职工由个人按月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城镇参保居民个人不用另外缴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药、特材不断涌现,一些重特大病患者使用目录外的新药和技术治疗,进一步加剧了参保个人医疗负担。以本市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构成变化为例,十年前职工个人负担医保目录外的费用约占医疗总费用的1/4,2011年已超过1/3;与此同时,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统筹前个人自负费用的占比,也由十年前的1/4变为1/3。统筹外负担的加重主要发生在使用大量高价目录外或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身上,患者支付能力不足与医药创新的高投入要求高回报的机制之间的巨大矛盾,导致群众对特药保障呼声强烈。为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2012年7月青岛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新形势下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进行探索。
2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概述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投入和医保基金。其中财政投入用于医保统筹范围外费用的救助,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1∶1分担,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医保基金用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2.1 医保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2.1.1 特药救助、特材救助。针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人,由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将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特定药品、特定医用材料,经专家论证确定为特药救助项目、特材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按最高限额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予以救助。
2.1.2 大额救助。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治疗必需发生的医保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保患者实施大额救助(其中,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不设上述起付线),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2 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
2.2.1 特病救助。参保患者因患重大疾病、罕见病,为维持生命,需终生持续治疗,且常年需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的,经专家论证确定为特病救助项目。符合条件的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纳入特病救助,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2.2 大额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保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大额救助,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2.2.3 超限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已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践
有些跨国公司的新药(含新的器材或技术)疗效确切,在国外早已上市,但因价格高,短期内难以纳入我国医保目录。这些公司为打开销路,通过慈善机构向患者有限赠药,不少危重患者用药后病情大为好转,但赠药达到提取限额后,只能自费购药。赠药的方式虽然扩大了药品销路,但不能解决患者的后续治疗问题,而且对我国现行医保政策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青岛市将群众诉求强烈的药品和器材,经临床专家论证推荐,纳入与相关药商谈判的范围,提出以“减负”为导向,以“降费”为核心,采取复合式“降费”模式,形成“二次定价”。经逐一谈判,包括倍泰龙、索马杜林、科望、全可利、施达赛、索坦、赫塞汀、凯美纳在内的8种特药和脑深部电刺激疗法刺激器1种特殊医疗器械纳入第一批救助范围。
3.1 多方共付机制
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过程中,积极引入多方资源惠泽参保患者,支持和鼓励慈善机构、爱心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与供应商参与大病救助。医保基金和财政投入体现了政府的主导责任,保障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慈善机构、社会捐赠、药品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费用分担,可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互助共济合力。多方共付机制,为城镇大病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
3.2 竞价谈判机制
以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为核心,由政府部门主导,将群众诉求强烈、临床专家推荐的药品和器材纳入谈判品种,围绕价格、赠药、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谈判。在谈判手段上,坚持灵活多变,引导药品企业采用“打包式”降低费用模式。除对特药特材本身进行降价让利外,要求企业降低赠药门槛、加大赠药力度,在首批纳入特药的8种药品中,有5种对符合用药条件的低保患者实行全程免费赠药。作为制度准入条件,药品企业还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改进患者服务、用药随访、健康教育和治疗辅导等。为避免特药的过度使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根据每种药品的适用症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测算参保人群中可能应用该药的人数,并通过谈判限定药品的年度使用总量,超过总量的费用由供应商按医保救助比例承担。通过谈判,一方面降低了参保患者的自负费用,另一方面引导药品企业合理营销以及医疗机构规范用药。
3.3 特药特材准入机制
特药特材救助实行专项管理,在遴选药品时,以最大限度实现有效治疗为主要依据,力求科学准确。以被国内外治疗指南一致推荐为HER2阳性乳腺癌的标准治疗药赫赛汀为例,在乳腺癌患者中HER2阳性乳腺癌约占20%-30%,因此将基因检测结果为HER2阳性作为申请特药救助的条件之一。目前,本市已有100余位HER2阳性乳腺癌患者通过审核获得特药救助,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
3.4 责任医师评估制度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的特药救助、特材救助责任医师共82名。申请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必须通过责任医师申请并开处方,才能获得大病医疗救助。同时,对已享受救助待遇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责任医师要实行再评估,确定应用疗效以及是否适合继续使用特药特材。大病医疗救助责任医师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参保患者得到权威专家的评估,确保合理诊疗;另一方面也为医保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确保救助基金合理支出。医保部门除抽查外,还要定期对运行数据进行分析,组织责任医师对相关药品、器材使用的合理性及疗效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4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成效
截至2013年底,青岛市共有6.9万人次享受到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救助金额约1.9亿元。借助医疗救助政策和医保管理平台,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特殊疾病患者也用上了高值药品和器材,不仅延长了患者的生命,而且提高了患者的生存质量。
4.1 患者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制度针对特定的救助项目不设立起付线或设立较低起付线,并规定了较大额度的报销比例,被救助人员可以低价甚至免费使用治疗重症的高值药品。以赫塞汀为例,该药每支售价是2万多元,患者个人全自费用药靶向治疗一年约需30余万元。赫塞汀作为特药纳入大病救助项目后,个人自负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加上药品企业通过慈善机构无偿赠药,用药治疗一个疗程的费用仅4万余元。又如治疗BH4缺乏症的药品科望,大病救助制度实施后,通过医保部门、药品企业、慈善机构三方合作,免费为18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提供用药。经过及时发现并定期服药的儿童,其身体机能与健全孩子相差无几,不但使患儿家庭负担减轻,更为孩子顺利接受教育、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年近七旬的魏老太,因罹患重度帕金森氏病,生活不能自理已有两年,在接受脑深部电刺激器(简称DBS)治疗一个月后,王老太在家人陪同下亲自到医保大厅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两个单侧S型DBS,实际医疗费用总计14万多元,纳入大病医疗救助特材救助范围后,个人只负担4.3万元,医保报销近10万元,她深有感触地说:“真没想到我还有能下床走路的一天,多亏了政府的好政策。”
4.2 实现医患保多方共赢
大病救助制度以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为“支点”,运用协商谈判机制,引入慈善机构、供应商(药品生产企业)、捐助企业及个人多方资源,大大提升了患者使用高值高效药品器材的支付能力,促进部分特种药品的运行模式从慈善式转为医保式。患者的经济负担明显减轻,后续治疗得到有效保障;供应商的营销成本降低,销量增加;医保的保障能力提高,此前因慈善赠药停止而形成的大量上访问题彻底解决。
4.3 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以来,青岛市的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保障额度城镇职工由原40万元提高到80多万元,城镇居民由原17.2万元提高到77.2万元以上。目前,本市已建立起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额补助金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编织起一张群众看病就医放心省钱的“保障网”。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Z].2012.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8号)[Z].2012.
[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发[2013]34号)[Z].2013.
[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Z].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