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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角下纳西族传统知识经济价值实现途径探析

2014-02-03周东龑

知识产权 2014年5期
关键词:纳西族丽江文化遗产

干 青 周东龑

“传统知识”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较早界定,广义说是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按照这种广义的界定,传统知识可理解为一个或多个社区的传统部落所拥有的以一种或多种形式体现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文学、艺术、舞蹈和音乐,医药和民间验方,生物多样性、植物知识和植物品种保护,手工艺品、图案设计等。①严永和: 《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584页。

21世纪以来,在知识经济的推动下,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各国在振兴实体产业的同时,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文化产业,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各国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②王景、周黎:《民族文化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第24页。

一、纳西族传统知识经济价值的浅层表现

(一)传统知识是“知识财富”

400年前,英国著名哲学家、科学家培根就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和知识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到信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以土地、厂房、资源为代表的有形财产的地位已经逐步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识、技术和信息为代表的无形财产的作用正在空前提高。“知识就是财富”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当代社会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传统知识具有典型的资产特性。其一,传统知识具有知识性。传统知识一般都以独特的知识、文化、创新理念为核心,是人们的知识、智慧和灵感在特定环境下的物化表现。例如,纳西族歌舞是长期以来集体创作形成的艺术结晶,民族医药是先人不断总结和积累的医学智慧等。其二,传统知识具有价值性。传统知识不仅为现代人们的生活带来精神和视觉的享受,还能够利用其解决生产技术问题,或者利用其创造新的价值和财富。例如,民族歌舞可以商业化表演,民族医药可以开发形成产业,民族服饰可以在旅游市场销售等。其三,传统知识具有无形性。其通常以非物质形态表现。例如,民族歌曲、故事传说、药物配方、工艺品制作工艺、民族风俗等;而民族工艺品、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则是艺术设计和传统知识的物化表现。其四,传统知识具有公益性。其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主体利用,为使用者带来效益。例如,同样的民族布料加工工艺,可以同时被用来加工成不同的服饰或者布艺工艺品。其五,传统知识具有依附性,其价值的实现需要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例如:民族歌舞需要通过人来表现或者通过出版物来传播,工艺图案需要通过工艺品来表现等。其六,传统知识具有积累性。传统知识的形成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先人总结的基础上,不断演化、传承而来,其形成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

(二)传统知识体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使用的两个概念,传统知识中的传统民族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纳西族是云南的独有民族之一,分布在澜沧江、金沙江及其支流无量河和雅砻江流域,纳西族在漫长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出了具有鲜明的群体、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传统知识,并以东巴文化为代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纳西族东巴文化包括:(1)1966年前出版或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2)纳西族东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绘画、雕塑、服饰、器皿、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等;(3)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知识和技艺;(4)具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传统民俗活动;(5)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由此看出,纳西族传统知识大部分内容已经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范的范畴。

纳西族传统知识是纳西族劳动人民通过一代又一代传承和创造的智慧成果,具有与现代知识产品相同的特征,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当今,传统知识与现代创新紧密联系,是创新的源泉,传统知识与现代文明是“源”与“流”的关系,我们一方面既要保护知识创新这个“流”,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保护传统知识这个“源”③郑成思:《关于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第3~4页。。因此,纳西族传统知识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

二、纳西族传统知识经济价值的深层表现

传统知识属于“知识财富”,无疑是一种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在经济学上是资源,在法律上则可视为一种财产。④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载《法学》2000年4期。知识产品首先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 即知识产品归私人拥有还是归公共所有更有效率。⑤李正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思考》, 载《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05期。要实现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需要解决传统知识的“产权化”问题,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传统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具有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才能保证其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是密切关联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录音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由此可见,传统知识具有的特性,使其表现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独特的智力成果,这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对象是一致的。当前,法律界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扩大其保护范围,使其适应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种意见是通过专门立法,建立一套综合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全面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无论哪种意见,真正得到实施仍需要一个较漫长的过程,但目前传统知识实现“产权化”是非常迫切的现实需求。

本文认为,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仍然是当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法律。尽管传统知识产生的年代久远,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在社会上公开,加之权利主体不确定,与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要求的保护条件有冲突之处,虽不能简单地套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来进行保护,但基于传统知识的再创作、再创造,形成的新作品、新设计、新技术、新产品,能够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但前提是融入“创新”。这不仅适应了当代创新的时代要求,也适应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的“创新”要求,同时也解决了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主体不具体的问题,因为谁作出的再创作、再创造,其知识产权权利就属于谁,符合知识产权法律立法宗旨。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许多积极和有益的探索,通过促进传统知识的“产权化”,使传统知识潜在的经济价值通过现代知识产权经济来实现。

(一)传统知识的版权经济

纳西族东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等文学形态,在对其挖掘、整理的过程中,往往形成具有创新的作品,传统知识的传承人基于对传统知识的创新所取得的成果,自然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⑥张爱娥:《知识产权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

例如,以丽江著名人士宣科先生为代表的民间艺人,经过对丽江纳西族地区流传很久的“白沙细乐”、“洞经音乐”的深入挖掘、整理,创作形成了“纳西古乐”,演绎成为享誉中外的文化精品。以民族文化为基础编排的大型民族服饰、民族风情舞蹈“丽水金沙”,以极高的声誉成为丽江继“纳西古乐”之后的一大文化精品。2006年推出的《印象•丽江》,用当地最原生态的动作,最朴实的民间乐谱,与天地共舞,与自然同声,带给观众心灵的震撼。源于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艺创作的文化精品不胜枚举,这些作品都成为版权产品。据有关资料,丽江古城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2%,具有版权内涵的文化产业逐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也充分说明:版权产业是最典型的知识经济,因为这一产业的存在和发展,完全依赖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依赖于人类智力劳动所创作出来的作品。⑦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www.iprcn.co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2月28日。

(二)传统知识的专利经济

纳西族传统知识包括民族服饰、工艺品、传统用具等,以此为基础进行新设计,无疑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相衔接,许多工艺品的新设计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而一些传统工艺、配方、民族医药等,在古为今用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其改进和创新,形成新的医药配方,成为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具有纳西族传统知识内涵的专利产品为当地商品经济注入了新鲜血液。

例如,丽江某首饰店的朱兴先生根据祖辈相传下来的银首饰品加工手艺,创新设计了具有东巴文化内涵及特色、融观赏与收藏价值为一体的银首饰工艺品——“和谐人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930129307.1)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20202308.1),成为畅销旅游产品。又如,丽江毛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原为丽江地区毛纺厂)为传承、保护、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于1990年首次提交的“东巴字画挂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此后又开发设计了具有东巴文化元素的纺织品新品种20多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1件,产品融入了浓厚的东巴文化,远销国内外。据有关资料,丽江古城区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70%以上,其中涉及旅游产品专利申请占80%以上。具有传统知识内涵的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产品成为当地旅游产品的亮点。

(三)传统知识的品牌经济

纳西族传统知识在当地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品牌效应。纳西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中取得的系列成果,不但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认可的“丽江品牌”、“丽江模式”注入了新的含金量,而且也成为“丽江品牌”、“丽江模式”中蕴含的重要因素和核心内涵。⑧王德炯:《丽江古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对策与思考》,载《丽江日报》“文化周刊”2012年2月11日 第一版。在传统知识保护和传承的推动下,形成了“东巴纸坊”、“听水轩”、“品正艺堂”、“沙蠡书屋”等为代表的民族文化示范窗口,以及一大批以木制工艺品、东巴蜡染、纳西布挂画、东巴纸、铜制器具等为代表的旅游工艺品,展示出了纳西传统知识的风采,成为文化品牌。

从商标品牌来看,依照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以纳西族传统知识的一些元素符号作为商标设计也成为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要方面。例如:丽江毛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东巴拉”注册商标就有显著的东巴文化元素,“东巴拉”商标的毛纺织品成为当地的品牌产品,并成为云南省著名商标,品牌效应日益扩大。

三、纳西族传统知识经济价值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战略规划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意义上的“保护”,注重的是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还不能解决“产权化”问题。而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在创新成果依法“产权化”的基础上,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是不同的。

在现实中,出现了两个相互脱节的极端现象,一个极端是重挖掘、整理和传承,体现了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对其经济价值的实现考虑不够,忽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极端是重开发利用,实现了经济价值,但也造成了传统知识的无序开发和资源流失,对保护和传承形成冲击。例如,近年来在纳西族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中,“东巴”被抢注商标,具有纳西传统知识的物品被仿造,纳西古乐被克隆,东巴纸传统工艺流失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还缺少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特别是缺少对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二)知识产权数量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往往是传统知识富集地区,但都分散在偏远和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少数民族群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之经济基础薄弱,很难对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有深刻认识。在商品经济大潮中,这些民族群体都急于摆脱原来的贫困状态,根本来不及去思考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利用的长远利益。⑨王景、周黎:《民族文化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第115页。因此,民族聚集地传统知识保护意识薄弱,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成为客观现实。

近年来,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但针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明显不足。据有关资料,丽江古城区文化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达3000余户,从业人员16000千多人,但2009年至2012年间专利申请仅140多件,3年间企业户均专利申请仅0.05件。由此可见,当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数量与其丰富的传统知识相比较还不相称。因此,利用传统知识开发、设计适应市场需求的专利产品、品牌产品仍有较大空间。

(三)保护力量分散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有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涉及专利、版权、工商、文化、质监、公安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能条块分割,且工作内容相互有交叉,效率不高。此外,有关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民族文化产品市场秩序,改善纳西族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还存在人员和条件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民族文化产品创意、开发、生产到销售和传播的全过程中,尚未形成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机制。

四、提升纳西族传统知识经济价值的政策建议

(一)总体规划布局

传统知识是知识产品,无论从资源角度,或者经济角度,都应当从战略高度重视传统知识的“产权化”。针对目前面临的问题,当地政府有必要总体规划布局、全方位考虑纳西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综合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统筹规划和布局纳西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重点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有效配置各方面的管理资源和政策资源,把传统知识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竞争优势,使传统知识具有的“知识财富”转变为现实的经济效益。

(二)培育知识产权产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就是该文化样式再生的过程,只要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断产生出文化产品,通过文化产品的营销,实现其经济收益。⑩谭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中国民族宗教网www.mzb.com.cn/html/report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16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深入实施,传统知识的许多内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等方面的规范。同时,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和商业化日益加剧,迫切需要政府引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有序开发利用,并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相关行为。为此,有必要由政府设立专项计划,在对纳西族传统知识挖掘、整理、传承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相关企业或个人利用传统知识,进行以取得知识产权为目标的作品创作、旅游工艺品设计以及特色食品、保健品开发等,形成“政府引导、民间传承、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新特色和新模式,促进当地知识产权产品的梯次培育,促进传统知识的有序开发、利用。

(三)提供 “一站式”保护和服务

纳西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新课题。从管理部门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主要由文化部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由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多个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实施,而开发、利用又涉及科技、经济、贸易及相关产业部门。因此,在传统知识富集地区有必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平台,整合多个部门的资源,共同提供传统知识挖掘、整理、传承、开发、利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工作环节的“一站式”服务。此外,针对民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普遍薄弱的实际,有必要开展专项普及培训,编印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资料和实务性手册,面向有关民族群体、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轮训,促进全民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资源,确保民族文化的安全和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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