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2014-02-03麦志敏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于2014年3月29日在广州举行。会议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和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办。此次研讨会受到了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北京、上海、福建、济南、佛山、深圳、广州、珠海等地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英国驻广州总领事管代表团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以专题演讲与自由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展开,比较了中英两国知识产权司法系统、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临时禁令的等制度。会议议题实、研讨深、见解新、气氛好。与参会人员积极互动、相互启迪,开拓了视野,增长了学识,促进了合作。以下是研讨会的主要内容:
英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状况。在英国,郡法院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是在大法官法庭的专利法庭或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审理,二审到上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其中专利法庭审理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企业法庭审理较简单的案件。会议重点介绍了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PEC)。IPEC的前身叫郡专利法院,成立于1990年,专门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纠纷提供服务,但并不成功,后来引入了特殊规则,使其真正奏效。英国知识产权局是一个授权性、政策性和执法组织,进行专利、商标等授权,并利用相关授权费用维持运作。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强调经济证据,采取大数据分析方法。该机构工作效率高,以较少的人员完成了知识产权工作。同时,英国知识产权局发挥了有效的协调机制作用。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介绍。会议从制度的价值、设立背景等内容介绍了欧洲统一专利制度,重点介绍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人员组成、机构配置、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与适用法律情况。该制度为申请人在欧盟范围内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便捷条件,确保专利在不同国家具有一致的效力以及司法救济的可预测性与一致性。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统一授予,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在统一专利框架的成员国统一具备效力。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参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许多建设性观点:1.比较研究不能脱离双方的法律背景,英国专利制度成熟,专利起到公开换取垄断的作用,原告维权是为了公开换取垄断;而中国专利技术含量不高且数量太多,背离专利制度的本义,原告维权主要是为了赚钱,在判决赔偿金额时要区分原告维权目的,对于绝大多数垃圾案件,在使用法定赔偿时判决金额应尽可能低。2.赔偿问题不能以最高或最低来比较,要个案解决,并指出赔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仍在证据问题上。3.赔偿问题不在于法官本身,而是权利人举证能力水平的缺失;靠限定标准来判赔是不合理的,需结合举证来进行;合理倍数并未超出填平原则,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我国现状。4.知识产权价值依靠评估。由于该价值由不同的使用人创造,在知识产权赔偿标准上不可能有统一标准,必须个案解决。
临时禁令制度比较。在英国,临时禁令没有成文法规定。临时禁令的发布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发布错误,原告应承担责任。通过会议讨论,可以看出英国的法庭、律师和权利人对临时禁令十分重视,认为临时禁令十分有效,能够迅速解决问题,缩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间,提高效率。如果通过颁布临时禁令能解决问题,不必进入诉讼和审理程序。
此次研讨会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从业者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忧患意识,充满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发展的期盼。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悠久的历史,有高度的协调性与涵盖性,英国与我国的国情虽然不一样,但不影响我们向其学习。(麦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