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 保护和激励科技创新
——在中国专利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2014-02-03陶凯元
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 保护和激励科技创新
——在中国专利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尊敬的陈竺副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此隆重集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三十周年,回顾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专利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专利事业的美好未来,意义重大而深远。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订,内容和结构得以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在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十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适应我国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的重要法律。三十年来,人民法院作为我国专利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坚持完善专利司法保护体系,为确保专利法的贯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牢固树立专利审判服务大局、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各级法院始终注重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妥善处理好事关经济科技发展、社会稳定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案件,激励科技创新,保护科技人才,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专利审判必须坚持执法统一、平等保护、利益平衡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强调既要保障专利权人合法的技术垄断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通过对争议法律关系及时公正的裁判,促进企业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依法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适应国际规则,又维护国家利益。
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工作,确保司法标准统一。为统一和明确司法实践中专利法适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自1985年起先后制定了10余个涉及专利问题的司法解释。为配合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发布了专利司法解释和诉前禁令司法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赔偿额的计算、诉讼时效以及诉前禁令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规则。为配合2009年施行的专利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和完善了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等重要的司法标准。目前,为进一步统一专利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专利侵权、专利授权确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还加大了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对于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各地法院裁判不一致的专利案件,依法予以再审,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三是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依法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通过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充分救济专利权人,保障其法定独占权的实现,从根本上激励创新;妥善审理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依法履行对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强化对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审查判断,细化和完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促使专利审查规则和授权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妥善处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纠纷,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合理认定专利技术成果开发、转让、许可、质押等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积极完善专利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始终注重专利审判人才的职业化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涌现出一批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和先进个人、模范法官,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法律开拓意义的典型案例,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为代表的专利审判工作也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誉。与此同时,不断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开展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试点工作,成效明显。根据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优化专利审判管辖布局。在科技成果司法保护需求强烈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区域,适当增加具有审理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在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适当增加具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保障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正在抓紧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战略部署。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不可否认,我国的科技实力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以专利为例,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但还不是专利强国。近年来,以《实体专利法条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为代表的世界专利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美、日、欧三方加紧协调彼此在专利法律规则方面的立场,一些跨国公司更加注重通过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增强其技术垄断地位。面对日益迫切、活跃的国内创新需求和更加严峻、激烈的专利国际争夺, “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专利制度,如何通过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大幅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是专利法需要从战略高度、宏观架构和微观规则等多层面回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以鲜活的司法实践和对规则的总结提升作出回答和贡献。
三十年弹指一挥间。过去的三十年,是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三十年,也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三十年。法律的生命和发展的动力源自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我相信,在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国专利法必将进一步释放激励创新和技术跨越的巨大能量,必将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