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探索与思考
2014-02-02丁忠国
丁忠国
(合肥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安徽 合肥 230071)
农业经营模式选择,最终是要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虽然现代化规模农业是我国农业最终发展方向,但现代化农业不是一蹴而就的。结合当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经营制度,进一步探讨研究家庭农场这一发展模式,促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发展,应是农业加快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众所周知,引发中国经济社会30多年伟大变革的农村“包产到户”发源地就在合肥——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因此,探索这一经营模式对于合肥来说意义更为深刻。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
家庭农场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普遍存在,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2012年前后在国内广泛兴起。2013年,家庭农场这一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表述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意味着,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在我国正式被接受并大力推广。一般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形成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形成并非偶然,它是综合考虑国情及国内外实践经验的选择,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升和完善,更是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模式曲折历程的最新探索。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措施使几千年依附地主的广大农民获得土地,一度极大地调动了个体农民投入生产的积极性。但随后的“三大改造”中,农业推行“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引导个体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在此过程中高速度带来了许多问题,农业生产较农民获得土地之初是倒退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浮夸风”盛行。好在后来进行了整顿,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直至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这种体制格局和经营模式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前。
1979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业经营模式再次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历史证明这是较为合乎国情、切合实际、顺乎民意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十八大标志,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农业领域适应形势要求所进行的新的探索实践。
(二)家庭农场是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升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民首创的农业经营模式,最早由安徽肥西小井庄和凤阳小岗村农民发起。这一经营模式的推行,打破了集体劳动时期长期的“一大二公”、“大锅饭”旧体制,实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弊端,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现行家庭承包制度已出现许多问题,诸如产权事实上的不明晰、经营规模过小、传统手工劳动仍然盛行、土地难以按价值最大化进行流转等。具体表现为单户按人口分得小块零散耕地,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产效益低下,既不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承包期限阻碍了农民对水利、道路等设施乃至土壤结构改良等长期性投入;土地产权事实上的不明晰更不利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有价值的重要商品之一,其价值获得最大化增值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然而,现代意义的家庭农场,一方面其完全具备联产承包责任制模式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经营决策自主权、劳动付出与收益回报正向分配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因其建构在机械化、规模化经营基础上,从而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同时,随着农民对物质文化生活要求的提高,绝大多数农户依靠小块耕地经营收入已无法满足其家庭支出需要,而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客观上既产生土地需求,又提供大量非农就业机会。所以,建立在土地流转基础上的家庭农场,完全符合现阶段“三农”实际,可以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升级版”。
(三)家庭农场是小农经济迈向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农业现代化最终要靠农民来实现。农户作为生产经营的微观单位,其生产经营行为取向对发展现代农业至关重要。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期,小农经济也关注市场供求并调整生产,即又具有商品经济特点,但是小农经济生产条件简陋、技术难以革新、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这些根本特征并没有改变。从生产经营行为取向选择上分析,国家往往习惯用土地产出率来衡量农业效率与竞争力,但农民更愿意用劳动生产率来衡量农业效率。用土地产出率来衡量,我们的农业效率很高,但用劳动生产率来衡量,目前农业效率很差,根源还在于农户生产规模过小。尤其是土地二轮延包后,土地按好坏、远近、肥瘦等进行分割搭配,户户有份,农户土地犬牙交错,更加零碎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制度设计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不可避免。
这就产生了两种效应。一方面,小农户经营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直接导致生产经营取向改变,表现为青壮农民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种田变成了副业。农民不以种田为主,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最大挑战。另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农民兼业现象普遍,又为少数人种多数人的地创造了现实条件,即可以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做好土地流转,发挥家庭这一生产单位优势,培育专业从事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家庭,从而达到发挥农业最佳规模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
家庭农场正是这种既适应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业实际,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且体现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经营模式。耕地二轮承包以来,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家庭制和企业制两大类。基于目前小农户独立经营为主的现状,总体看来,家庭农场制是目前最为稳妥的推进方式,其兼备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自主经营权和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式规模化管理的双重优势,同时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不违背现行政策,应是小农经济迈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合肥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探索现状
以30多年前中国“大包干”发源地——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为标志,我市在探索农业经营模式、推动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发展上始终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合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农业发展的质量和结构都取得重大提升,经营机制改革创新充满活力,家庭农场经营在实践中持续探索。
(一)具备扎实的发展基础。合肥市近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离不开我市 “三农”工作的有力支撑,虽然家庭农场刚刚起步,但其成长的有利条件、扎实基础已经具备。这其中关键是我市农业改革创新迈出重大步伐。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全市流转面积累计已达210万亩,约占耕地的25%。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破2000家,其中合作社达1780家、成员数突破25万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达571家,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达7家、90家。现代农业园区迅猛发展,创建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295个,庐江县和庐江郭河、肥东白龙、包河滨湖分别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二)推出了“四个率先”措施。一是在全省率先确立工商登记制度。规定家庭农场既可以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形式注册登记,也可以以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登记,以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同时鼓励50亩以上的种养大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二是在全省率先制订指导性意见。确立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抓示范、县抓发展、规范管理”的推进原则,在注册登记条件、土地流转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力争每年新增300家家庭农场,其中示范性家庭农场30家,到2017年,全市努力突破1500家。三是在全省率先出台扶持政策。包括将家庭农场纳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奖补政策范围,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实施。鼓励家庭农场承担农田基础设施和粮油高产创建、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四是在全省率先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每年给予30家市级示范性农场各3万元的奖励。
(三)家庭农场发展初见成效。自2013年3月8日我市首个家庭农场——庐江县同大镇潘英友家庭农场注册成立以来,截止5月上旬,全市家庭农场总数已发展到244家,其中个体工商户170家、个人独资企业70家、公司法人4家,总注册资本达到23372.7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约占60%。经营范围涉及粮食种植、蔬菜及特种经济作物种植、养殖等,以及兼具有加工、销售和农业技术服务等农业综合经营。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目前主要有单户规模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加合作社、家庭农场加龙头企业,以及家庭农场加合作社加龙头企业等。
四、若干思考
如前所述,我市为积极鼓励和发展家庭农场,及时推出了一些扶持措施,目前家庭农场总体上发展态势良好。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意识到,家庭农场虽然建构在小农经济根基上,保持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自主经营权等基本特征,但它毕竟代表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更高要求,是农业生产商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容纳了现代农业的发展空间,其在克服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后,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与市场供求完整对接。所以,要使家庭农场在新形势下得到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在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完善政府服务方式、健全中介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改善家庭农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发展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制度急待创新。耕地的长期使用权是家庭农场发展瓶颈。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流转期限普遍偏短,加之二轮承包期限目前只剩下12年,现有农场业主不安心,存在观望心里。一方面影响其当前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影响投资,不利于农业长远发展。农业生产本身需要长期性投入,且回报缓慢。当前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分析形势,确立2025年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肯定会延续的认识,消除他们的疑虑,树立长期经营信心。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切实推进土地使用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可在国家现有政策框架内,从地方立法层面确立承包地转让路径,建立土地流转价值保障机制,促进兼业农户愿意长期流出土地,保障家庭农场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唯有此,才能使家庭农场经营者愿意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大型农机具购置等长期性投入,也调动他们实施绿肥养地、轮作休耕、运用农业先进科技等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发展家庭农场,政府服务方式急需改进。目前,我市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奖励补助和注册登记制度障碍的突破,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总体上,政府服务内容还比较简单,没有考虑到家庭农场多方面的服务需求,如税收、承包期限、土地整理规划、农业社会服务组织的权能、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等问题。从推进流转等政策实施的效果看,没有进行有效的评估,缺乏系统的后续跟踪服务,缺乏对于农地流转主体个性化经营的指导。从政府管理上看,还没有从政策措施面层转向注重制度建设,使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形成长效机制。
(三)发展家庭农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当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前提。围绕土地流转应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至少包括咨询评估机构、服务流转的交易机构、相关仲裁机构、土地整理机构等。这些服务组织有的可以建成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逐步完善其服务功能,如土地整理、信贷等功能;有的可以先行建成事业型服务组织,发挥咨询评估或仲裁等作用。在推进土地整理方面,应抓紧研究制定耕地整理长期性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用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并要保障政策连续性。同时,鼓励组建家庭农场服务协会,发挥其咨询、指导及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发展家庭农场,金融服务政策应有新突破。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对家庭农场的支持上,都建有属于农民自己的融资体系。如美国的社区银行经营灵活,主要为小型家庭农场小额贷款提供服务。国内情况看,金融支持不足始终是农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促进家庭农场发展,金融服务必须要有新思路。一方面可设立家庭农场发展资金,为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商业信贷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可协调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家庭农场以应收账款、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办理权利质押贷款。再者,可充分利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特殊政策,大胆改革,探索农民住房、宅基地、承包地资本化措施,有条件放开受让身份限制。
(五)发展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必须跟进。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实质上应是第三产业的范畴,传统小农经营的致命缺点是市场化程度低,发展家庭农场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无不与市场紧密连接,没有农业领域经营性服务业的发展,就没有农业的商品化、机械化、信息化,更无从谈起农业的现代化。因此,要研究出台财政奖励措施,大力扶持发展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认证、沼夜配送等社会化服务业,推进“订单式”、“保姆式”、“全程式”服务,促进农业分工分业。同时,重奖、重补通过股份制、合伙等科学的利益联结机制组建起来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他们为家庭农场服务的能力,共同解决农产品定单、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品牌服务等问题,促进各类农业实体的共赢。
(六)其他具体配套措施。立足于营造外部环境,一应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真正保障家庭农场业主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指标等权益。二要尽快完善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保体系,逐步使土地的生产功能与保障功能脱离。立足提高标准,可进一步扩大“农民土地换保障、宅基地换住房”措施的实施范围。三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奖引进、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使农民不需远离家门就能找到就业渠道,消除后顾之忧,促进兼业、弃耕农户自愿放弃土地,转出经营权,加快劳动力转移。四可推出农业保险新措施,鼓励在国家、省规定的保额标准基础上,对家庭农场实行单独投保和理赔,改善农业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