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游河段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以江苏省江阴段为分析视角
2014-02-01那汉坤尹国欣耿华芳
那汉坤,周 顺,尹国欣,耿华芳,缪 俊
(江阴市水利农机局, 江苏 江阴 214400)
江阴市位于长江下游右岸,35 km干流贴境而过。千百年来沿江百姓傍水而居,依托逐年串接培土而成的人工堤防及互为犄角的高岗山丘挡潮御洪,利用江南水乡雨量充沛、土壤肥沃的自然优势栽桑种粮、植树造林,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简约朴素的平静生活,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临江区域的江滩芦苇、米草与堤防茅草、莶稞及堤后的民宅、田野相映成辉。这种情形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由于少量码头的引进和造船项目的出现而发生了一些不利变化,至20世纪末随着沿江涉河建设项目的急速增加而凸现破坏性。尽管也有利港电厂、兴澄特钢等部分企业对生产中排放出的矸石、废渣实施了较好的综合利用,且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鉴于原有法律前瞻性不够、水土保持能力建设不强等多方面的原因,临江区域出现了因河道围占导致湿地蓄水固滩能力降低、开山采石造成林草植被蓄流作用萎缩、乱挖江砂影响河势稳定等生态问题。基于此,我们对长江下游江阴段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水土保持的认识,并促使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充分发挥长江河道综合功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 长江下游江阴段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河道围占缩减湿地植物,蓄水固土能力下降
由于早期认识上的不足,特别是前些年经济发展观念的偏差,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GDP,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合法途经或非法手段,全力围筑吹填或抛泥填占长江河道,将大量近岸自然湿地改造成工业用地。据不完全统计,自1970—2012年,长江江阴段围滩面积累计达972.27 hm2,陆域平均向长江中心线推进277.8 m。过度开发利用长江河道水土资源,已导致申港、长山等段江滩大片芦苇、米草的消失,人为减少了湿地植物带的蓄水固土能力。
1.2 开山采石减少林草植被,护土蓄流作用萎缩
持续多年的基本建设热潮促进了开山采石业的迅猛发展,独具临江优势的乌龟山、肖山、长山首当其冲。目前,乌龟山、肖山已不复存在,长山北部也已开采一空,且中部形成巨大豁口。尽管着眼于生态城市建设,江阴市早已于2005年就明文规定全面封山禁采、填宕复绿,但除了乌龟山原址得到较好整治复绿外,肖山原址至今无绿,而长山北部开采面裸露依旧,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泥水飞泻,陡立山坡偶有块石坠落,高岗山丘原有植被的护土蓄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恢复。
1.3 私自采砂挖土,影响航运安全及河势稳定
长江江阴段并没有优质的江砂资源,但长三角经济圈高速发展带的巨大基建需要,足以诱发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产生。水政执法薄弱、日常监管不力和个别部门的默许导致江砂乱采、偷产屡禁不止,再加上个别当地村民擅自在江滩开池挖土停泊物资中转趸船,不仅影响了长江航运安全,还危及长江河势的稳定。
1.4 堤防植物保护带时有毁损,水土涵养功能下降
沿江个别单位和居民对河道绿化的保护意识仍然相当缺乏,私砍偷伐堤防树木、乱堆乱放有害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在堤防日常养护工作中,部分养护人员为了减少割草强度,弃刈割机械于一边,大面积喷洒除草剂,致使背坡面绿草大量死亡。人为损坏林草造成了堤防水土涵养功能下降,雨淋沟槽明显增多。
1.5 行政执法不力,涉河建设监管不到位
长久以来,长江下游江阴段只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才有明确的水土保持要求,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对于其他一般涉河建设项目尤其是众多中小项目,一般没有强制性的水土保持要求,且因所建工程大多属当地政府重点支持项目,故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水土保持管理体制不顺、能力不强等,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
2 长江下游江阴段保护与建设对策
2.1 提高认识 加强宣传
(1)强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正确处理沿江水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人类社会需求与生态环境健康性需求的双赢目的。
(2)提高思想认识,从水利部门自身做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新水土保持法的专项学习,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开展定向辅导讲座,有计划地组织主要骨干外出参观学习,大力提升本地区、本单位水土保持执法水平。
(3)深化普法教育,持续提升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广泛宣传水土保持法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全民水土保持科普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宣传,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促进农林、国土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结合乡规民约制定,强化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
2.2 科学规划 分步实施
(1)科学编制规划,加强部门分工合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制定与城市发展规划、环境规划相匹配的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并拿出可行的实施计划,同时加强与财政、发改、农林、国土、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及协调,分工合作,全力推进。
(2)加快临江植物保护带的规划及建设,充分发挥林草植被固土蓄水功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对沿江植物带的规划和建设,可在保存现有岸边米草、滩涂芦苇的情况下,实施近堤区域意杨、柳条防浪林建设,并对现有堤防林进行改造,清除老残树木和部分不适合堤植的林木品种,积极寻求满足本地土壤气候条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树种进行替代,同时适当增加灌木、草皮护坡比例,使建成后的沿江植物保护带防浪效果好、生态景观美、人居环境宜、维护成本低、植被覆盖度大、水土保持能力强。
(3)加速临江山宕整理复绿,认真落实河道湿地保护。国土、环保、安监、水利等相关部门及地方镇、村,应按照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江阴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快对沿江长山、肖山禁采后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制止以整理复绿为名的变相开山采石行为,早日实现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景观效果的高度统一。另外,还要迅速组织开展湿地专项保护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公示湿地规划,全面禁止围垦、填占江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对划定区域内湿地植物的保护和管理;要通过优化涉河项目布置、改进涉河项目施工流程和施工工艺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对湿地的占用及对湿地植物的破坏。
2.3 健全体系 严格管理
(1)健全监管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建设,落实编制,足额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经费渠道畅通;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充分利用现有水政监察体系,延伸河道堤防日常巡查触角,积极支持民间志愿者活动,使水土保持工作覆盖全社会;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实施监督关口前移,阳光操作,全程受控,防止腐败行为发生;规范对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对那些在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涉河项目的监管力度,积极支持电厂、钢厂等企业进一步提升对矸石、废渣的优化处理,严格对轧石场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环境污染;要积极推进对在建项目的全程监控,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做到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要强化对建设活动结束后的跟进监管。河道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沿河巡查、现场监督职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确保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日常巡查,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打击擅自围占长江河道、私自采砂挖泥、非法开掘临江山体、随意排放轧石污水等违法活动;严厉处罚偷伐护堤林木和在河道乱堆弃土或垃圾的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堤坡放牧、垦种庄稼;进一步加强对堤防养护工作的考核管理,严禁背水坡大面积喷洒除草剂,及时修补雨淋沟。通过规范的巡查执法,有效制止因损坏林草、挖砂、采石等引起的水土流失,达到减轻危害,改善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