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共治:结构、机制与实现路径
——以“绿色浙江”为例
2014-02-01刘国翰郅玉玲
刘国翰 郅玉玲,2
(1.浙江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杭州 310018;2.浙江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杭州 310018)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共治:结构、机制与实现路径
——以“绿色浙江”为例
刘国翰1郅玉玲1,2
(1.浙江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杭州 310018;2.浙江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杭州 310018)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是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趋势。本文以"绿色浙江"为例,重点分析了其在组织结构上的独特性,处理和政府、企业之间关系的巧妙性和平衡性,还分析了"绿色浙江"在环境保护项目中经常运用的公众参与机制、圆桌协商机制、舆论倒逼机制和服务外包机制等。最后,文章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共治的实现路径包括两个方面:环保组织要加强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公益人才的培养,地方政府则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程序,扩大社会组织和市民群体参与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和空间。
生态文明;社会共治;环境保护;绿色浙江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技术与智慧。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和生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基本国策的地位。但是,如何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寻找更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1.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共治
和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建设不同,生态环境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可以惠及一个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消费者。其次,生态环境的质量和每一个居民的行为密切相关,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供给方,但是每一个人的供给看起来却是非常微不足道。最后,生态环境是一个典型的跨域问题,生态环境的治理不仅跨越不同的行政管辖区域,而且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不同的管理领域。田千山(2012)比较了生态环境治理中常见的“市场调控模式”、“政府强制模式”和“企业自觉模式”,发现它们在当前的治理实践中都各有缺陷,并提出多元共治模式是一种可能的选择方案。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专门一章来规范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4月27日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更是明确指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多元共治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多元共治(社会共治)不仅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新趋势,也是整个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新方向。2014年3月正式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要求“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社会共治的范式反映了治理理论的最新发展。Jan Kooiman(2003)系统性地对治理的模式进行了分类和比较,他认为主要存在三种治理模式,即自治、共治(co-governance)和层级式治理。按照Jan Kooiman(2003)的定义,所谓共治,是指不同的群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包括各种形式的联合、网络化,以及公私伙伴关系和公私合营机构。社会共治并不等于简单地把相关的机构和组织聚合在一起,更重要的是能够形成各主体之间持续互动的机制,从而获得预期的治理效果。
2.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共治实践
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在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中政府必须采取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共治模式。例如,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第11条规定,“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促进一般福利。”日本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组织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比较多,主要有:公告、非正式小型聚会 ;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民审查委员会;听证会 ;发行手册简讯 ;邮寄名单 ;小组研究 ;民意调查;全民表决;设立公众通信站;记者会邀请意见;发信邀请意见;回答公众提问;座谈会等(叶俊荣,2003)。
不仅如此,部分发达国家还成立了各种官方和民间的组织,通过参与、协商、合作等方式,以解决环境保护中产生的冲突和问题,使生态文明建设在更加和谐的社会基础之上。例如,美国内政部下面设有合作行动与冲突解决办公室,专门负责解决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上的冲突。合作行动与冲突解决办公室(CADR)通过促进内政部各机构之间与州政府、地方政府、部落地区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一般公众之间的合作,为内政部的机构提供可信的专家支持和第三方合同管理。美国环境冲突解决研究所(USIECR)则是Udall基金会下设的一家非营利性的独立研究机构。美国环境冲突解决研究所运用环境冲突解决(ECR)的概念和方法,致力于解决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部落、公共利益组织、市民团体、企业以及产业界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另外,法国在1992年颁布的《水资源治理和管理方案(SAGE)》就确立了集体决策的程序,各地建立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选举的委员、行政部门和水资源使用者联合会代表(农民、渔民、环保主义者等)组成(坡埃尔-伊夫‧吉厄纳夫,2011:104)。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就对公众参与的权力做了相关的规定,例如,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对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进行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所遵循的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模糊和宽泛,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主体、程序、标准等都没有很好落实。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中,公众环境参与权还没有成为环境法所确认的公民环境权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人权,没有确认或体现为环境法的一般原则(崔浩,2013:84)。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不同的利益主体从生态建设中获得的福利差别很大,因此,多元共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要求环境保护必须采取多元共治的方式,但是有些地方的社会治理创新项目已经开始运用社会共治的方式,以获得更好的治理效果。浙江省从2013年年底开始的“五水共治”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五水共治”是浙江省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的决策,具体内容包括“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不仅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同时也是一次全民参与的治水工程。在五水共治中,政府是主导,群众是主体,充分体现了多元共治理念在水环境治理问题上的运用。“绿色浙江”是“五水共治”中非常重要的社会组织,它不仅参与了“五水共治”中的很多项目,而且还是一些治水项目的发起者和主导方。“绿色浙江” 是一家以宣传环保理念、倡导环保行动为己任的民间环保组织,其开展的活动主要有“钱塘江水地图”、“寻找可游泳的河”、“邀请环保局长横渡钱塘江”、“吾水共治圆桌会”等。无论是在环境保护领域,还是在其他社会管理领域,现有的社会共治的案例大多数都是政府处于核心位置,其他组织和机构扮演从属角色。像“绿色浙江”这样以一个民间组织的身份主导环保领域的社会共治的案例非常少见,因此,其运作和管理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绿色浙江”的社会共治
“绿色浙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0年6月的全国百优志愿服务集体“绿色浙江”团队,该团队曾于2002年4月注册成为浙江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绿色环保志愿者分会。能否成功注册是很多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直到2010年1月,“绿色浙江”的第一个正式组织“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才注册成功,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作为主管单位,活动范围限于杭州市。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是杭州市享有免税待遇的社会团体之一,并于2012年12月成为中国首家5A级民间环保组织。但是,像水流域治理这样的问题往往需要跨域合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城市区域。2013年,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中国杭州低碳科技馆、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三家单位和阮俊华、戚志坚、忻皓等联合发起成立了浙江省绿色科技文化促进会,简称“绿色浙江”。
3.1 组织结构
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是社会组织得以发展壮大的根本。“绿色浙江”的组织结构可以概括为“两个系列,三层群体”。“两个系列”是指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和浙江省绿色科技文化促进会这两个正式组织。“三层群体”是指高效的运营群体、忠诚的会员群体、广泛的联盟群体。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和浙江省绿色科技文化促进会是“绿色浙江”的法人组织形态,两者在人员、资金、项目上都有较大的重合之处,但是也有各自的侧重点。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侧重于开展本地的、社区的、文化类的项目,浙江省绿色科技文化促进会则侧重于浙江省范围的、环境治理类的项目。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和浙江省绿色科技文化促进会都属于会员制社会团体,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协会环保活动的主要依托点,也是会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个人会员是本地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的人士。协会在会员之间倡导“责任、务实、感恩、坚持”的价值观,还为两位已故的“终身贡献奖”会员汪耀祥、詹良善创立了耀善堂,以纪念他们在杭州市民间环境保护中的先驱作用。
“绿色浙江”的第二层群体是运作团队,也就是秘书处,包括公众环境监督中心、环境文化传播中心、社区项目部、社会企业项目部、会员人事委员会、计划财务部、办公室七个部门,共有专职人员17名,还有国际义工部和环境教育部的十多名核心兼职人员。为了鼓励运作团队的积极性,协会创造性地引入了公益合伙人制度。“绿色浙江”的公益合伙人针对的就是其核心运作团队的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只有在“绿色浙江”全职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或者担任“绿色浙江”机构理事5年以上,或者作为“绿色浙江”机构会员10年以上的人员,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之后才能成为“绿色浙江”公益合伙人。“绿色浙江”公益合伙人具有机构运行、决策和监督方面的权利,可以向理事会和秘书处直接提出建议和意见,公益合伙人进入“绿色浙江”担任专职工作无须笔试和面试,在“绿色浙江”创办的社会企业中,公益合伙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干股。
“绿色浙江”的第三层群体就是它的联盟成员。和其他类型的社会治理主体相比较,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能够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能够通过会员和志愿者的形式和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交流互动。“绿色浙江”建立了三个联盟性质的团体。第一个是“绿色浙江”绿足迹企业同盟,该联盟以“低碳自律、低碳互惠、低碳宣传”为宗旨,聚集了一批具有环保理念和社会责任感的本地企业。第二个是“绿色浙江”大学生联盟,该联盟共吸引了70多家高校社团加入,为青年大学生参与环保事业提供了一个开放的交流和学习平台。第三个是“绿色浙江”根与芽项目组,是一个面向浙江中小学提供环境保护宣传和交流的机构。根与芽是一个国际性的环保项目,主要引导青少年参与各种形式的关心环境、关爱动物和关怀社区的项目。
3.2 治理关系
社会共治必然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大多数社会组织无法成为社会共治中的主导角色,主要的原因在于不能顺利调整自己和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社会组织缺乏资金、缺少法定的权威、没有核心技术的积累,在开展活动时经常需要和其他部门合作。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必须比较平衡地处理组织间关系。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组织必须和政府进行合作,因为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够把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大范围推广,活动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社会组织在和政府的合作中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避免成为政府的从属机构。绿色浙江在这个方面的经验可以概括为“合而不从”。要做到合而不从,必须巧妙地选择和政府中的哪些部门进行合作。首先,可以选择和比较基层的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例如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这个层次的政府部门没有动机去领导一个在全市范围或者全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次,可以选择和主管单位之外的政府部门进行合作。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因为富有直接的监管责任,常常以一种领导者的姿态出现,反而不利于双方的深入合作。最后,可以选择和具体的业务部门进行合作,合作双方只在业务上来往,而不论及各自的地位和关系问题。
企业是社会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和技术支持者,企业出于多方面的原因会选择和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其中包括企业形象、社会责任感、利润、企业主的个人交际偏好等。但是,企业毕竟是一种利益导向的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应该坚持自己的宗旨和社会道德底线,避免成为企业谋利的工具。“绿色浙江”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概括为“合而不谋”。“绿色浙江”的主要合作企业都来自于其会员和“绿色浙江”绿足迹企业同盟。这些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但都不是特大型企业。“绿色浙江”的合作企业大多是专业性企业,很少有综合性企业。另外,合作企业因为有会员或者同盟的关系,对“绿色浙江”的宗旨和使命也比较认同,会员之间的名誉和相互监督作用使得合作企业能够较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同一个领域的社会组织之间可能因为资金和名气而相互竞争,但是他们之间主要的还是合作关系。社会组织力量相对弱小,只有通过抱团取暖,聚集成群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但是社会组织之间有各自的定位和分工,每一个社会组织都要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要避免和其他社会组织雷同。“绿色浙江”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概括为“和而不同”。要做到和而不同,应该多选择异质性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相互取长补短,还可以和异地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互通有无。
3.3 治理机制
治理机制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共治项目所运用的具体方法。从“绿色浙江”的项目来看,主要包括公众参与机制、圆桌协商机制、舆论倒逼机制和服务外包机制。
(1)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吸纳公众参与其中,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利用公众的资源和力量,尊重公众意见的合法性,达到最佳的生态建设效果。“绿色浙江”在其很多项目中都运用了公众参与机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钱塘江水地图公众互动型网络平台”、“同一条钱塘江”系列宣传活动、“生态社区”建设等。“钱塘江水地图公众互动型网络平台”是一个基于自发地理信息的关于钱塘江水环境收集的可视化、互动绘图的网络平台。该项目通过聘请具有专业素质的护水者和数据审核员,对钱塘江全流域的水保护区的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控。“同一条钱塘江”是“绿色浙江”和钱塘江管理局共同发起,联合浙江省和杭州市的环保、文化、教育、广电、共青团等单位开展的系列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该活动主要从中小学生、市民、残疾人等群体中征集以保护钱塘江为主体的绘画作品,统一制成画卷。生态社区是“绿色浙江”在上城区西牌楼社区建立的一个生态社区样板,包括太阳能利用、社区雨水收集、餐厨垃圾变肥料、落叶堆肥等项目,还在社区建立了环保服务队,开展废物利用、旧物置换和家庭种植等环保活动。随着城市居民独立意识的增强,普通老百姓更愿意参与社会组织所举办的活动,这也为社会组织运用公众参与机制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2)圆桌协商机制。圆桌协商机制是围绕具体的环境问题或者环境冲突,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举行圆桌会议,让他们各抒己见,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形成理性的解决方案。“绿色浙江”联合浙江卫视的“范大姐帮忙”栏目,已经就杭州市的被塘河、瑞安市的温瑞塘河、奉化市的方门江、温岭市的山下金河等浙江省内的多条河流举行了“吾水共治”圆桌会。在每次“吾水共治”的圆桌会上,都会针对性地邀请当地政府的环保、农林单位的负责人,治水专家、法律顾问、居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就河流的污染原因、整治方案、整治效果等问题进行讨论。在环保领域,我国尚未建立正式的集体协商制度,各个利益相关方还没有统一沟通的渠道。“吾水共治”圆桌会正好弥补了这个空白。
(3)舆论倒逼机制。环境保护不仅仅有和谐、建设性的一面,有时还会遇到激烈的冲突,尤其是针对具体的政府部门和污染企业的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发挥自己在舆论方面的优势,利用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形成舆论压力,让环境冲突朝建设性的方向转变。“寻找可游泳的河”本来是温州商人金增敏因家乡河流污染严重,悬赏当地环保局长下河游泳而引起的对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一股问责浪潮。“绿色浙江”联合浙江卫视共同策划推出大型新闻行动“寻找可游泳的河”,总共进行了136期报道,把这股浪潮转变为持续的、理性的活动。
(4)服务外包机制。政府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任务交给社会组织,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的方式称为服务外包。在服务外包中,社会组织是服务的具体提供方,而政府仍然是服务的最终责任方。服务外包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共治机制。“绿色浙江”积极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外包,在这方面获得了大量的支持。在地方层面,“绿色浙江”连续三年获得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的服务外包项目,从事“同一条钱塘江”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央层面,“绿色浙江”的社区废旧衣物回收再用试点项目获得了中央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立项。另外,在理论研究方面,“绿色浙江”还获得了杭州市和浙江省关于社会企业发展和“吾水共治”人才需求方面的项目委托。
3.4 实现路径
从“绿色浙江”的发展和活动来看,环保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社会共治,更多的环保组织能够和政府、企业、居民实现协商共赢。但是要实现这种社会共治,环保组织和地方政府都需要改进自身的运作方式。
对于环保组织而言,首先应该掌握和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在一个公众的环保意识已经较高的时代,环保组织仅仅靠环保理念和对环保的献身热情已经很难引起社会的关注。唯有掌握相关的核心技术,才能够在和政府、企业的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绿色浙江”的成名之作“钱塘江水地图公众互动型网络平台”实际上是一个基于Ushahidi开源系统、全面直观地呈现钱塘江流域二维和三维地理全貌的软件平台。该平台由“绿色浙江”自己开发,是“绿色浙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在生态社区建设中,“绿色浙江”还积极引进费油制肥皂的技术、树叶堆肥技术等。其次,培养和招揽公益环保人才是环保组织提高竞争力的关键。“绿色浙江”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和其秘书长在美国留学,并学习环境保护专业的经历密切相关。民间环保组织应该建立国际交流的渠道,派遣自己的年轻员工到国外进修,学习最新的环保理念、环保技术和工作方式。
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首先,应该确立生态文明社会共治的方针,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程序,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在生态建设问题上的横向联系,扩大社会组织和市民群体参与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和空间。其次,地方政府应该关注环保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最新探索,把其中好的经验及时进行确认和推广。最后,政府还应该培育和发展不同类型的环保组织,引导环保组织向专业化、技术化、去意识形态化的方向发展。
4.结论与探讨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是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趋势。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环境保护类的社会组织力量弱小,即使在社会共治的框架中往往只能作为从属的角色,但是“绿色浙江”的实践却表明,民间环保组织同样能够在和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中取得主导性的地位。
“绿色浙江”有其独特之处,它的组织结构很特别,又能够很恰当地处理和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够巧妙运用公众参与、圆桌协商等机制,还发展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了民间组织的优势。但是另一方面,“绿色浙江”的出现也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要求实现社会共治的趋势使然。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让民间组织来主导生态文明的社会共治不仅可能,而且非常可行。
“绿色浙江”也代表了我国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成功转型的方向。第一批的民间环保组织大多出于对环境和民生的关怀,采取和政府以及污染企业抗争的姿态。新一代的民间环保组织则更倾向于和政府采取合作的态度,走温和的、建设性的路线。随着政府施政方针的改变,新一代民间环保组织的活动空间将会越来越大。
[1] 田千山.几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J].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11).
[2] Kooiman,Jan. Governing as Governance[M]. London: Sage, 2003.
[3] 叶俊荣.环境影响评估的公众参与:法规范的要求与现实的考虑[A],环境政策与法律[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1.
[4] 彼埃尔-伊夫‧吉厄纳夫.地方协商与治理:加强协作的关键问题[A]; 法国更新治理研究院编,治理年鉴:2009-2010[C].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103-109.
[5] 崔浩.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研究[M]. 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84.
世卫组织:2030年后气候变化每年或致25万人死亡
据法国《解放报》8月27日援引法新社报道,世界卫生组织预计从2030年起,每年或将有25万人因气候变化死亡。世卫组织称,如果各国政府行动起来,更大程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每年将可挽救数百万人的生命。
报道称,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全世界意识到气候变化会引发众多疾病。世卫组织预计,从2030年起,气候变化每年会导致25万人因营养不良、疟疾、腹泻及热浪而死亡。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称,有确凿的证据显示气候变化会危害人类健康。这次会议为期3天,有300多名专家出席。据悉,从2030年起,气候变化每年将造成2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2.86亿元)到40亿美元的医疗费用。
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报告的作者之一阿利斯泰尔 · 伍德沃德教授称,21世纪末,全球气温将上升4度。伍德沃德表示,如果各国政府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成一致,每年将可挽救200万人的生命。
评估报告另一名作者称,传染性疾病发展也是一个严峻的威胁。据悉,疟疾每年会导致80万人死亡,登革热及血吸虫病将会传播到亚非新的地区。世卫组织认为,是时候采取行动了。
据世卫组织公共卫生与环境司司长玛丽亚 内拉称,当前,空气污染每年导致700万人过早死亡。玛丽亚 内拉表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减少空气污染以及空气污染所引发的心血管与呼吸系统疾病。
Social Co-governance i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structure, mechanism, and routes−−Green Zhejiang as a case
Liu Guohan1Zhi Yuling2
(1,2 Law and Politic School,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0018;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0018)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0018)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multi-agents social co-governance is an effective approach and inevitable trend to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build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Green Zhejiang,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unique organization structures, the craftiness and bal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reen Zhejiang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and enterprises, as well as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round-table deliberative mechanism, public opinion forced mechanism, services outsourcing mechanism often used in the projects of Green Zhejiang. Finally, this paper forwarded two aspects of realizing social co-governance i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e NPOs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hould develop and master their core technologies, and cultivate their staff. As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y should improve the detailed procedure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ch has been declared by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Local governments should expand the channels and space for the local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uild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ocial Co-governanc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Green Zhejian
X171
A
1674-6252(2014)04-0038-06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生态文明社会制度研究,编号14YSXK03ZD-5YB;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研究生生态文明素质提升研究,编号YJG-Z13006.
刘国翰(1975—),男,湖北天门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发展,地方治理.郅玉玲(1972—),女,山东商河人,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