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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考

2014-01-30王亚红

浙江水利科技 2014年1期
关键词:节水型排污口功能区

江 影,王亚红,陈 欣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 杭州 310009)

1 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认识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事关全局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浙江省水资源较为丰沛,但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一些行业还存在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浪费等问题,部分地区节水和水生态保护不够,水资源开发过度;一些地方水功能区达标率低,饮用水源安全仍面临威胁,环境承载能力下降。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作用和“倒逼机制”,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重要抓手。

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浙江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现了国家,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态度,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解决水资源问题的热切期盼,也体现了广大水资源工作者对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决心和意志。

浙江省深入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关系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平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可以破除水资源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平安浙江”、“美丽浙江”、“生态浙江” 的重要保障;也是浙江省完成国家水资源考核指标的必然要求。

2 浙江省落实 “三条红线” 的任务

在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文件和政策后,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一批县 (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通知》和 《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省水利厅先后出台了 《浙江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了 《浙江省县 (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试行)》。当前,各项任务已经明确,重在抓好落实。

2.1 划定 “三条红线”

2.1.1 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用水总量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浙江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工业和生活用水量。浙江省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水利部核定的229亿m3(不含环境配水量),根据近几年工业和生活用水比例,确定2015年工业和生活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118亿m3。考虑全省经济发展的用水需求,预留5%左右水量作为调配。其余的水量以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为基础,分配给各市。

2.1.2 划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水利部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2015年核定给浙江省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要比2010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81。结合浙江省实际,确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GDP用水量3个指标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根据水利部核定值,确定浙江省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为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78 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39 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1以上。综合考虑各市近几年实际用水效率,合理确定各市下降率。

2.1.3 划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纳污红线管理的基本单元是水功能区。2015年水利部核定浙江省的水功能区达标率为62%,水利部确定的水功能区选择原则有保护区和保留区原则、缓冲区优先原则或不影响下游原则、饮用水安全优先原则、就高不就低原则(现状达标率高于国家目标的,按照不低于现状的目标控制,低于国家目标的,须达到国家目标要求),据此选择浙江省考核水功能区。在水功能区现状水质基础上,结合“十二五”期间水环境改善工程,确定浙江省2015年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为60%以上。

为保障供水安全,加强跨行政区交接水质断面管理,在国家纳污控制红线指标基础上,全省增加县城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为考核指标。

2.1.4 分解考核指标

(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尊重现状用水、适度从紧控制、预留一定水量、参考水利部分解原则并结合浙江省实际进行分解。将水资源公报中各地市2010年、2011年较大用水量作为现状,按照现状用水总量与省水资源综合规划50%频率推荐方案2020年需水预测成果,内插推求2015年需水量。如有部分地市推求出的水量指标低于或基本接近现状用水量,则根据全省2015年用水总量增长趋势,以现状各地市用水量的权重进行分解,作为这部分地市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其余地市用水量按全省总控制用水量进行同比例缩减,以保证全省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缩减后的用水量作为最终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其中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按照梯级递减的原则,即用水效率相对低的地区下降幅度大,用水效率相对高的地区下降幅度小的原则分解。按照现状各市万元GDP用水量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变化情况划分为4个档次,按照20%、30%、35%、40%的幅度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中指标执行。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根据已明确的水功能区考核名录,以水功能区所在市现状水质达标率为基础,考虑全省达标要求,测算得到每个市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其他控制指标按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各市根据省分解的控制指标,设定原则将指标分解至各县(市、区),作为下一步考核的依据。

2.2 明确工作重点

(1)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采用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加大地下水管理力度,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取水要经“许可”,用水要实行 “有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使用要实行统一调度。

(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供水原水水价,完善分类水价;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制订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鼓励非常规水利用,水资源紧缺地区,新建大型公建设施及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建立取水户实时监控名录,对公共制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等进行取水在线监控。

(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严禁非法占用水域,维持一定的水面率,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4)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分批启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市、县 (市、区)建设。争取到2015年,全省1/3的市、县 (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到2020年,全省2/3的市、县 (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基本形成。为保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制定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加强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城镇生活节水。到2015年,全省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3.33万hm2(350万亩),创建节水型示范灌区55个;全省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规模以上)达到65%;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

2.3 严格考核问责

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需明确一系列最严格的责任考核措施。要明确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并实行严格问责制。

要把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和工作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序列,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水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则将酌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督促。

3 近期水资源管理工作任务

3.1 积极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

建立全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各市根据全省分解的“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建立市对县(市、区)的考核制度。

积极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建设。舟山、永康、台州市本级、绍兴市本级(含绍兴县)、平湖市等已列入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各试点地区组织编制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在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建设,为全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推进余杭区、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江山市、开化县等27个严重缺水或现状水资源管理基础较好的第一批27个县 (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此为平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倡导文明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减排,促进水环境改善。

3.2 扎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

开展全省主要水系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台州椒江流域、舟山市和杭嘉湖地区水量分配工作,制订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技术导则,并开展钱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配合太湖局完成太湖流域和新安江流域水量分配工作。

推进计划用水管理。制定有关区域、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对各市、县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对取水户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

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在2015年底前建成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出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分类结构,修订完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3 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开展节约用水通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各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本情况。

加强取水计量监督管理。制定进一步加强取水计量设施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计量设施规范化建设工作,达到取水监管的基本要求。

加快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对年取水量超过10万m3的非农业取水户的实时监控管理,并逐步扩大限额以上的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的取用水在线监控。

强化用水管理,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3.4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加强对国家和省级考核重点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工作。

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入河湖排污口补充调查成果,建立主要水功能区排污口数据库。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

3.5 推进节水试点和载体建设工作

加快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进展。推进温岭市和开化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节水型载体建设。制订出台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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