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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落实难”问题

2014-01-29李笑雷

中国医院 2014年3期
关键词:医闹责任保险医患

■ 李笑雷

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自2007年以来,我国卫生、司法、保监等部门先后下发了14份文件,召开了3次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但在实践中,“落实难”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对待。

1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落实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我国医疗纠纷成因日趋复杂,只有综合协调卫生、司法、公安、保险等各方面力量,多项措施并举,才能达到明显的调解效果。但在实践中,由于难以有效地整合各方力量、调节措施单一,使得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效果不尽人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将医疗纠纷转移出医疗机构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难以推进。上述原因直接导致了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落实难”问题。

2 科学分析实施策略、有效破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落实难”问题

2.1 整合多方力量、多项措施并举

2.1.1 转移赔偿主体,消除利益对立。原有医疗纠纷调解主要以医患双方协商方式为主,医疗机构是赔偿主体、医患双方利益对立、矛盾尖锐,导致伤医、杀医案件屡屡出现,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医疗机构参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代替医疗机构成为医疗纠纷的赔偿主体,消除了患者“以闹促赔”的利益驱动,解决了医患双方因利益博弈导致的矛盾尖锐化问题,并将医疗纠纷引出医疗机构,为纠纷化解奠定基础。

2.1.2 专业理赔、及时赔付。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将医疗纠纷转移出医疗机构后,及时通过专业理赔鉴定机构确定赔偿金额,在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在1周内及时赔付到位、化解纠纷;对于损害事实清楚的案件,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部分赔款,解决患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平复患者情绪、缓和矛盾。

2.1.3 人民调解组织公平、公正、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严重纠纷和现场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客观、独立的第三方,及时介入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帮助患者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医患双方对立情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确认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2.1.4 依法打击“医闹”等违法行为。2012年4月30日,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强调了维护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律规定,对医疗纠纷中的“医闹”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促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回归法制轨道。江西省发挥公安机关保障作用的经验值得借鉴。从2008年至今,江西共抓捕职业“医闹”人员120余人(数据源于2011年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材料)。

2.1.5 实践证明,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破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落实难”问题,效果显著。江西省自2008-2011年,调解纠纷7983起,调解成功率93%。浙江省2010年3月-2011年9月,调节纠纷5864起,调解成功率88.39%。天津市2011年比上年医疗纠纷发生数量下降62.4%。景德镇市2011年调解成功率82% ,医闹行为比上年下降73%。山西省5年受理医疗纠纷3322起,调解成功率91%。福建省2011年1-10月,医疗纠纷立案1318起,调解成功1096起,调解成功率83%。湖北省2011年上半年全省各医调委共受理医疗纠纷2180例,成功调解1912例,调解成功率为87.7%。上述数据均源于2011年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材料。

2.2 维护医疗机构经济利益、促进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2.2.1 科学厘定保费。科学厘定保费,使保费水平和医疗机构的风险水平合理对价,是维护医疗机构经济利益的前提。一方面应制定符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一方面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承保保险公司,确保医疗机构获得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鉴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当年缴纳的保费不可能和当年的实际赔付准确匹配。实行保费浮动机制,是维护医疗机构经济利益的重要措施。对风险高、保费厘定低的医疗机构,次年续保时,要依据其上年风险水平,合理上浮保费;对风险低、保费厘定高的医疗机构,次年续保时,要依据其上年风险水平,合理下浮保费。

2.2.2 降低医疗机构实际赔付水平。在原有医疗纠纷的协商中,部分患者为获得高额赔偿,不惜采用“医闹”等违法手段对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医疗机构被迫做出让步行为,使高额赔偿案件屡屡出现。这些高额赔偿案件又变相鼓励“医闹”行为,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恶性循环。近年来,百万元以上的赔案屡见不鲜,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医疗纠纷的定责、定损、定赔工作由专业理赔鉴定机构负责。在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从医学、法律、保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组建由人大、政协和社会人士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鉴定过程予以监督,确保鉴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严格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利益,又使医疗机构免受高额赔偿的困扰。

实践证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大幅降低医疗纠纷的整体赔付水平,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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