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自然牙的下颌单颌全口覆盖义齿的修复效果
2014-01-29时淑红
时淑红
(辽宁阜新市中医医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时淑红
(辽宁阜新市中医医院,辽宁 阜新 123000)
目的观察对为自然牙的下颌单颌全口覆盖义齿修复的临床效果。方法选32例口内有2~4颗天然牙或残根的患者,将其制备成长冠或短冠基牙或者磁性附着体。然后在其基础上制作下颌单颌覆盖义齿。结果对32例患者修复1个月,3个月后调查,全部患者的义齿固位及稳定性,咀嚼效率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患者满意度达87.5%。结论下颌单颌全口覆盖义齿的临床修复效果较普通下颌全口义齿效果好,患者满意度较高。
基牙;下颌单颌全口覆盖义齿
下颌单颌全口义齿修复往往因为下颌牙槽骨面积小以及说话、咀嚼时舌运动的干扰而固位不好,尤其是对为自然牙列或者牙列缺损已修复的下颌牙槽骨严重萎缩患者的义齿修复是临床上的一大难题[1]。作者自2008年以来利用患者口内的基牙做成金属或树脂桩核的长冠或短冠基牙或者磁性附着体等覆盖义齿,在下颌全口义齿的固位稳定以及咀嚼效率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 材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32例患者,男18例,女14例。年龄50~76岁。下颌均为多数牙缺失,仅留有2~4个残根或残冠,对为自然牙列或者牙列缺损已用可摘局部义齿,固定义齿修复。下颌残留的这些残冠或者残根不具备有作为可摘义齿基牙的条件,或无能力确保可摘义齿有一定的固位、稳定和支持作用且缺牙区牙槽嵴因缺牙时间较长而成呈重度吸收。
1.2 覆盖基牙的数目分布
在所选的32例患者中有5例为2颗基牙,10例为3颗,15例为4颗,2例为5颗,这两位留有5颗基牙的患者均有1颗牙松动11°,牙槽骨吸收大于根长的2/3予以拔除。所选基牙大部分为尖牙及双尖牙。
1.3 基牙的准备及类型设计
根据患者口腔条件,所留的基牙条件以及患者的经济条件对覆盖基牙进行设计,其中有两例患者对覆盖基牙行磁性附着体设计,两位患者做长顶盖基牙的设计,其余患者做成短顶盖基牙,在这些短顶盖基牙的设计中又有4例因是龋齿敏感者而做了金属顶盖。根据基牙的条件和设计,对基牙进行了牙周治疗,除了做长顶盖基牙的患者因是过小牙无需做根管治疗外,其余的基牙均进行了完善的根管治疗。
1.4 各种基牙及义齿的制作
对于做长顶盖基牙设计的患者的基牙因为过小牙所以未做根管治疗,只预备出就位道即可。有两位患者口内只剩2颗残根,为两侧尖牙,患者经济条件较好,对两个残根做了完善的根管治疗后对残根进行预备,按制作磁性附着体的要求取模制作磁性附着体。剩余患者的基牙均做短冠基牙,在做了根管治疗后对于残根的除4个患者因为是龋易患者制作单层金属顶盖。其余的残根直接做树脂或银汞合金直接充填,并对残根进行调磨,对于过高的牙冠则在根管治疗后对牙冠进行调磨,将牙冠降低至龈缘或龈缘上1~3 mm,覆盖基牙及磁性附着体制备完成后取模制作覆盖义齿。
2 结 果
对32例患者进行下颌全口覆盖义齿修复,利用覆盖基牙98个,其中牙齿18个,牙根80个,在残根的基础上制作磁性附着体6个,长冠基牙8个,其余基牙做短冠基牙。残根者在根管口用树脂或银汞充填。戴牙后1个月、3个月对义齿进行临床评价,全部患者的义齿固位及稳定性有不同程度的增强,患者对义齿的适应较快,个别患者在张口时义齿稍有上浮,但咬时能准确就位。曾用普通义齿修复后咀嚼疼痛的2个牙槽嵴窄而低的患者在用磁性附着体修复后无压痛产生,义齿能够满足患者日常咀嚼一般食物的需要。修复满意者24例占87.5%,较满意者8例占25%。
3 讨 论
覆盖义齿因为覆盖基牙的保留有效的阻止或减缓了剩余牙槽嵴的吸收,同时也增强了义齿的固位支持与稳定。尤其是对为自然牙列的下颌单颌全口义齿因为天然牙和无牙力耐受值相差很大,在这样的下颌全口义齿修复中保留覆盖基牙不但能增强了义齿的固位支持与稳定也可以调节力的大小,使咀嚼效率提高[2]。
3.2 对于覆盖义齿基牙的选择以及基牙类型的设计要根据患者口内剩余的基牙情况以及患者的经济条件。选择覆盖基牙时只要松动不超过Ⅰ度,牙周骨吸收小于根长2/3均可以选作基牙。覆盖基牙的数目和所在位置非常重要。一般覆盖基牙为2~4颗,覆盖基牙尽量分布在牙弓的前后左右这样由基牙形成的支点线为平面式,且支点线垂直于矢状面,这样的义齿稳定性较斜线式横线式支点线的要好。对于所留基牙为活髓牙,有足够的颌间距离,义齿需要一定固位力的可将基牙做成长冠基牙,反之则做成短冠基牙。患者的牙槽吸嵴比较严重,经济条件较好,进行磁性附着体等紧密附着体修复,可增加固位效果。
3.4 覆盖义齿的基托要尽可能少的覆盖基牙边缘牙龈,减少基牙龋坏或牙龈炎的发生并需加强对患者的口腔卫生指导,做好义齿及覆盖基牙的清洗。
[1] 徐君伍.口腔修复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
[2] 樊明文,周学东.牙体牙髓病学[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
R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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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4)09-01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