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肉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2014-01-27仇国琴郭乃勇
仇国琴 郭乃勇 张 艳
(1.盐城市盐都区动物检疫站,江苏盐城 224002;2.海安县城东镇畜牧兽医站,江苏南通 226600)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猪肉价格一路暴涨,不法商贩经营“注水肉”现象日益猖獗。有些地方的农贸市场实行的是开放性集市贸易,上市猪肉来源广,流通渠道多,经营者又鱼龙混杂,给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注水肉”先是出现在农村边缘乡镇零售摊点,后逐渐在城区各农贸市场出现,我们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协作,采取了一系列严惩措施,有效控制了“注水肉”蔓延扩散态势。
1 注水肉的危害
1.1 降低肉品的质量
因为注水进入动物的肌体后,会引起肌肉的膨胀性破裂,导致蛋白质流失多。肉汁中的生化内环境及酶生化系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使肉的尸僵成熟过程延缓,降低了肉品的质量。
1.2 注水后易造成肉品的病原微生物污染
因为水中含病原微生物加上操作过程中缺乏消毒手段,因此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这样不仅使肉的营养成分受到破坏,而且还将产生大量细菌毒素物质。所以注水的猪肉不仅影响原有的口味和营养价值,同时也加速了肉品腐败的速度,从而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1.3 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不法分子往猪肉里注入的往往是污水,并混入其它杂质,使猪肉里的纤维组织变性,不但肉质不好,易腐烂,口感差,而且营养价值大大降低。检验中发现一些屠宰户经常使用旧农药喷雾器给猪肉注水,而喷雾器里的农药残留明显。因农药残留浓度较小,吃了注水肉后一般不会立即中毒,所以往往被许多市民所忽略。吃了含有农药的注水猪肉后,会导致残留农药在人体内积蓄,长期食用会导致基因突变,引发疾病,严重的会致癌,如果是孕妇还会引起胎儿畸形。
2 注水肉辨别方法
2.1 看色泽
放心肉肌肉有光泽,机械化屠宰因放血完全,色泽淡,脂肪洁白;而注水肉肌肉看起来较肿胀,切面可见血水渗出。
2.2 闻气味
放心肉具有正常鲜猪肉气味;注水肉则较正常鲜猪肉味淡,带有酸味或血腥味。
2.3 测弹性
放心肉指压后凹陷能立即恢复;而注水肉弹性降低,指压后凹陷恢复较慢,压时能见液体从切面流出。
2.4 试黏度
放心肉用手按住肌肉几秒钟后应有粘连的感觉;而注水肉有明显的水滑感。还有一个简便方法:用卷烟纸贴在瘦肉上过一会儿揭下,用火柴点燃卷烟纸,有明火的说明纸上有油,肉没有注水,反之为注水肉。
2.5 观解冻
正常冻肉在解冻时也会有水渗出,但不会太多。如果渗出的血水明显高于正常情形,则应怀疑为注水肉。
3 “注水肉”成因分析
3.1 利润空间大
追求暴利是不法经营者经营“注水肉”的主要原因。经营“注水肉”因操作简单方便、成本低、利润大,成为经营者日益普遍和惯用的违法经营手段。“注水肉”含水量高,水以肉价出售,利润丰厚。“注水肉”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比正常猪肉价低,受部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欢迎。
3.2 源头把关难
肉品市场开放后私屠乱宰现象屡禁不止,靠商业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消灭。而不法商贩生猪宰前注水多选择夜深人静隐蔽场所,“注水肉”销售方式又灵活多变,有些“注水肉”没有经检验直接进入一些饭店、食堂、销售摊点和食品加工场所,给打击执法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3.3 监管职责不清
“注水肉”从宰前注水到餐桌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有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形成分段、分部门多头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涉及到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时,矛盾较多,协调起来困难,且执法成本高、效率低,甚至会互相推卸责任,推诿扯皮。
3.4 惩处力度不够
近年来盐城市商务、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多次联合执法,组织严厉打击“注水肉”活动,活动期间健康、安全、卫生的肉食品供销秩序有所改善,违法行为人也受到应有的经济处罚,一段时间内有所收敛。但活动过后,“注水肉”很快又死灰复燃,突出活动只能起到立竿见影作用,不能从根源上让“注水肉”灭迹。
3.5 市场因素
“注水肉”有消费市场一是因价格便宜受欢迎;二是因部分消费者不具有生鲜肉相关专业知识,难以辨别 “注水肉”;三是有的消费者对“注水肉”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注水危害不大不是病害肉品,煮熟了吃没问题;四是有的明知购买的是“注水肉”,怕麻烦或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 控制措施
4.1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好部门间的配合、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了肉食品质量安全长效协同管理机制,从屠宰、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商务、农委、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管理范畴,各部门各负其职,每一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广泛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有效打击了“注水肉”违法经营行为。
4.2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严格把好源头关
根据现实需要,逐步关闭不合格屠宰场,在全市按区域划分仅设3~5家大型屠宰场,同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与屠宰场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明确其为第一责任人,一是把好屠宰场生猪进场关,注水猪一律不得进场。二是屠宰场内规范管理,生猪留圈不得超过24 h,严格宰前检疫关。三是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每个屠宰场配备专职检验员和检验设备,出场猪肉头头出具肉品品质检验报告。主管部门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对私屠乱宰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注水肉”。
4.3 严格市场准入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针对性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市场准入制,强化市场监管,取缔乱设摊点,实行定点销售定点管理,对守法经营的摊点挂上“放心肉”标牌,凡被查处违章违法的立即摘牌以观后效,一年内遵纪守法良好者可继续挂牌经营,2次被摘牌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4.4 强化法律培训,提高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从宣传和组织法律培训入手,强化肉品经营者的法制道德教育。当地农委、商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分期分段举办夜间培训班,组织经营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观看案例录像,促使其知法、懂法,提高其良好的社会公德素养,充分认识违法经营行为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从而自觉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4.5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资源,注重宣传力度和效果
采取多种方式和利用一切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在电视、报纸上开展专题报道,市场内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向广大群众发放公开信,大力宣传“注水肉”的危害和如何辨别新鲜肉等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促使广大群众自觉监督主动监督。
5 建议
5.1 加强对 “注水肉”识别知识的宣传力度
通过对进入经营环节的“注水肉”的色泽、气味、弹性和形状(注水较多的猪肉,放置时间长了,将有水从溢出)的宣传。各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培训,启用消费者队伍进行监督,鼓励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加强联合,共同抵御“注水肉”流入市场。
5.2 加大对 “注水肉”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屠宰注水猪的主要负责人处1~2万的罚款,笔者以为其法规不够规范,行政执法中实际操作时遇数量大和屡犯者,处罚过轻,应以经营同等数量健康猪肉价格的倍比罚款来定较好。对屡教不改者,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从而使经营者打消以身试法的念头。
5.3 调整“注水肉”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
“注水肉”首先注的水卫生不能保证,会把各种寄生虫、致病菌带到肉里去,破坏肉的营养成分,还产生大量细菌毒素,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和危害。其次生猪注水,猪体在强烈应急下产生大量毒素,食用此类猪肉将对人体造成危害。建议将生产经营“注水肉”的行为作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罪来严惩,否则难以控制 “注水肉”经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