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应对措施
2014-01-27马红荣张双有白冬珍
马红荣 张双有 白冬珍
(山西省临汾市畜牧兽医局,山西临汾 04100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畜产品的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畜产品安全不仅关系到畜牧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人类健康,也与农民增产、增收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因,总结归纳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举措。
1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
1.1 畜牧生产投入品
在畜牧业生产中,畜牧投入品的质量十分关键,关系到畜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总量,影响到养殖经济效益和畜产品安全。畜牧投入品包括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疫苗等,每一种原料都不容忽视。(1)厂家和经销商片面追求产品色泽外观,违规添加“瘦肉精”等化学物质,超量添加铜、镁、锌等微量元素,也可造成畜产品污染。(2)生产中预防和治疗畜禽疾病,滥用抗生素,极易造成药物残留。(3)疫苗保存、使用、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免疫失败,带来疫病流行。
1.2 生产环节
畜禽舍建设:要做到冬暖夏凉,通风干燥,舒适明亮,经济环保。有的养殖场为了节约资源,畜禽舍的高度、面积、建设材料的选用等都达不到科学标准要求,会严重影响畜禽的正常生长发育。
粪污处理:随着畜禽养殖集约化与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养殖场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有的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界,不但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还会危及畜禽本身健康。
疫病预防:动物每种疫苗都有各自的特性、用量要求、使用方法要求,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等,但由于机体本身免疫力低下、母源抗体、应急反应等因素造成免疫失败,达不到动物疫病防病灭病的目的,会影响动物的健康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3 运输屠宰环节
产地检疫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首要措施,实际生产中存在很大隐患。(1)报检制度落实不到位。(2)贩运户直接到户收购,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3)交易、屠宰环节查证、验物工作执行的不严格。
动物屠宰检疫是动物转化为产品时,保证畜产品卫生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认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是双重检疫,是检疫部门设法收钱的结果,所以对动物检疫人员进行有意无意地抵触,极不情愿配合。检疫搞不好导致病害肉极易流入市场。
2 对策措施
2.1 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体系
围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立法调研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深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单位,立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了解法律执行情况,根据不同单位所涉及的生产领域,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列出专题,采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立法提供决策依据。使法律法规更紧密地结合生产实际,使生产经营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2 加强检疫检验体系建设
扎实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到场到户,屠宰检疫做到宰前验证和宰后同步检疫,全市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了100%。加大对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24 h值守制度,认真做好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执行活禽市场每周定点监测、定期休市和闭市后彻底消毒制度。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由市、县专门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的疫病进行抗体监测,执法大队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掌握监测情况,予以补免并加施标识,进行动态的实时实地检查。
3 强化执法监督体系
3.1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
这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对所辖区内的种畜禽生产单位进行严格排查。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无证经营坚决取缔。
3.2 畜产品生产投入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这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对进入临汾市的饲料原料、兽药、饲料成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分别对供货单位和进货单位以及产品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抽查,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3 畜禽养殖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
这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未经备案的养殖场、小区予以检查。
3.4 畜禽交易与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这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对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实行定点检查制度。加大对畜禽交易市场或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畜禽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出入境运输的畜禽,必须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有效证明。
3.5 动物防疫工作安全的监督管理
这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对动物防疫工作安全监督实行免疫质量监测制度。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行为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4 建立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4.1 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
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组,把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实行监督工作责任制。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执法队长与动检站长为具体责任人,要把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分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制定切实可行为的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实收到实效。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要大力表扬,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2 明确职责,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对全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站所、中心、支队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了畜产品安全责任分解,明确市、县、乡、企业具体监管责任人的监管职责,完成全市饲料、兽药、奶站、规模场、定点屠宰企业监管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通过市纪检委网络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各界公布职责,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