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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二)

2014-01-25陈向武蒋立海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5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财物罚款

陈向武,蒋立海

(1.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 青岛 266032;2.内蒙古库伦旗库伦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内蒙古库伦 028200)

(续前)

3 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3.4 关于查封、扣押的实施

3.4.1 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如,《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重复查封。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2.3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14年第3期第90-92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应用(一)。的十项规定外,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2查封、扣押决定书格式见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九。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4.2 查封、扣押的期限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该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承担。

3.4.3 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物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承担。

3.4.4 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4.5 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 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涉及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代履行两种。

4.1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4.1.1 确认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要确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4.1.2 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催告后,行政相对人履行了行政决定确定义务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催告书3催告书格式见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二十四。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1.3 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采纳。

4.1.4 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催告后,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5 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1.6 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在夜间4夜间一般为22时至6时的期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1.7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赔偿责任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 加处罚款的实施

加处罚款又称为执行罚,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通过对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里规定的“加处罚款”属执行罚的罚款,而非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因而这种性质的罚款可以按日反复进行而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

4.2.1 加处罚款的实施条件

适用加处罚款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二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履行了告知义务。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必须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行政相对人,该告知义务通常载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2 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通常情况下,加处罚款的时间超过33天,加处罚款的数额就会超出给予罚款数额本身。

4.2.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抵缴罚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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