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生猪屠宰管理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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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 410007;2.麻阳县畜牧水产局,湖南麻阳 419400)
也说生猪屠宰管理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陈军1,熊小军2
(1.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 410007;2.麻阳县畜牧水产局,湖南麻阳 419400)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2013年12月20日上午,农业部召开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充分认识做好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梳理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任务,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方法、强有力的措施做好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但农业部门如何从当前生猪饲养、屠宰、肉品流通和质量监管等分属商务、卫生、农业、工商、食药监、质检等多个部门管理,责任不清,执行力分散,以及“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顽疾中寻求突破,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提出以下方案,供大家探讨。
1 屠宰检疫要求
1.1 同步检疫人员配置
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动物实施同步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就必须配置足够的检疫人员。以《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为例,同步检疫必须在生猪屠宰流水线上对屠宰生猪头蹄部、体表、内脏、体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旋毛虫等关键部位进行同步检疫。日屠宰量20头以下的屠宰场,一名检疫人员可以胜任;日屠宰量20~50头的屠宰场需要2名检疫人员值守;日屠宰量50头以上并实行机械化屠宰的需要3~4名检疫人员值守;日屠宰量100头以上的需要5人。
1.2 生猪入场和瘦肉精监管
生猪屠宰场(厂)方在屠宰场入口派员进行值班,生猪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入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实际入场数量查验、核实检疫证并回收存档;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屠宰场(厂)认真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
1.3 检疫证规范填写
目前,实行电子出证可以解决检疫证规范填写问题。如果是批量生产、批发到商户,可以按照50kg、100kg等不同规格事先将检疫证明打印出来,检疫合格后填写货主姓名;或者按照商户提前电话预约或者提供的订单打印出来,批发时发证即可。
2 定点屠宰场(点)规划
2.1 相关法规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在边远和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其设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另外,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家自食的除外”。
2.2 实际设置情况
湖南省部分乡镇屠宰点日屠宰量仅为2~20头,经营艰难,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肉价高于周边未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导致部分肉品经营户经营状况不佳。另一方面,部分乡镇将生猪屠宰管理当作生财之道,随意设置屠宰点,甚至将定点屠宰权进行拍卖。肉品的安全、健康,屠宰点能否正常运行,如何加强监管,是否引起社会不稳定等因素则未予考虑。
2.3 解决方案
为强化对屠宰场(点)监管,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群众食肉安全,应合理规划和设置生猪屠宰场(点),不搞一刀切。建议每个县城区至少设置一个屠宰场,日屠宰量达到30头的乡镇,设置屠宰点。
3 屠宰场(点)监管
3.1 监管主体
屠宰管理职能由商务部门移交给农业部门后,应尽快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农业部门要整合现有人力、物力,将屠宰监管职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直接授权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避免多头执法,明确责任。
3.2 监管解决方案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屠宰场监管执法和动物检疫监管。一是增加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和人员;二是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的培训,强化监督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在解决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进行全程监管。
3.3 检疫解决方案
建议取消定点屠宰检疫收费,实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下的屠宰场自行检验制度。先在条件允许的场(厂)进行试点,然后予以推广。同时,加强场(厂)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屠宰企业自行配置检验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需要派出2~3人常年驻场对屠宰场监管和出证。
取消检疫收费后,地方政府应增加财政预算,同时将“瘦肉精”检测试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4 监管基础设施配置
定点屠宰场应建设和配置动物卫生监督室,用于旋毛虫的检验和“瘦肉精”尿液的检验、检疫出证、档案保存等。
3.5 监管方式
目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驻场(厂)监管,并结合平时工作进行抽查,这种方式从运行来看是行之有效的,既确保能正常履行职责,又确保屠宰工作时时处在监管之下,避免出现监管的死角和空档。
3.6 监管主要内容和项目
整合《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原商务部门对屠宰场点的监管职责,对所有监管项目实施实行精细化、痕迹化、日常化管理。
3.6.1 安装视频监控
每个屠宰场实行视频监控,入场处、待宰间、流水线、实验室等关键点设立监控视频。
3.6.2 加大执法力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日程,确保定点屠宰能够顺利有效开展,保障出场(厂)生猪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3.6.3 强化联合执法
严禁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屠宰生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积极与公安、工商、食安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强化联合执法。
3.6.4 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报刊、宣传栏、标语、广播和电视等多种形式做好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私屠滥宰的良好氛围,发动民众举报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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