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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2014-01-24李牧贾志清邓登友

中国猪业 2014年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保定市无害化

李牧 贾志清 邓登友

(河北省保定市畜牧水产局,河北保定 071051)

河北省保定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李牧 贾志清 邓登友

(河北省保定市畜牧水产局,河北保定 071051)

近年来,由动物疫病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病死动物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自2013年年初上海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后,国务院于2013年5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要抓紧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为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亲自到华东调研。9月25日,农业部在浙江杭州召开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启动会,标志着国家层面已经正式启动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河北省保定市地处京畿要地,养殖量大,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多,病死动物数量较多,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法进行有效的集中处置成为影响该市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最为突出的因素。因此,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迫在眉睫。

河北保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现状;对策

1 河北省保定市养殖业及其无害化处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保定市不断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优势及环京津的优越地理位置,使其一些区域的优势畜牧产品产区成为京、津菜篮子的活储基地。

截止2012年底,保定市主要畜禽产品产量也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几万吨增长到目前的200多万吨。全市生猪存栏量达到446.46万头,出栏709.87万头,其中,能繁母猪50.3万头;牛马等大家畜存栏49.45万头,出栏34.42万头;羊存栏253.22万只,出栏346.70万只;家禽存栏4 572.81万只,出栏6 006.82万只;兔存栏171.48万只,出栏217.21万只。全市畜牧业总产值达到216亿元,占大农业总产值的37%。

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动物疫病防控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据深入养殖场(户)调查了解,按照养殖保守死亡率2%左右测算,预计全市每年也有近百万头(只)畜禽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年龄段在2月龄之前,多因年幼畜禽机体抗病力差和养殖户养殖水平低、管理不到位而死亡。

由于利益驱使和道德缺失,在养殖环节将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甚至将病死畜禽产品低价出售直至上市销售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病死畜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威胁到动物和人的健康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相对较低

保定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直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辖区所有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奶牛有保险理赔的需要,所以全市已投保的死亡奶牛均能做到无害化处理;在哺乳期及仔猪培育期死亡的仔猪,由于有生猪无害化补贴,无害化处理率能够达到100%,但生长期以后死亡的生猪,无害化处理率只能达到85%左右;其他畜禽死亡后只有部分能在驻场监督员或村级协防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仍由养殖户自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措施主要有:掩埋;随意丢弃;煮熟或直接饲喂猫和狗;部分地方存在收购病死畜禽的现象;部分西部山区农民还有食用病死畜禽的情况。

1.2 养殖户法律观念淡薄

散养户对少量畜禽不明原因的死亡一般都不会及时上报,直接就近掩埋或者丢弃到田间路边;只有暴发疫病引起畜禽大规模死亡后,才因四处求医问药或其他环节被他人发现而上报。相关标准和法律很难约束到这类养殖户。

1.3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未能全部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畜禽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然而,各地明确的补偿政策和标准没有出台,政府发放的补助也不好领取,导致养殖户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不积极、不支持,增加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1.4 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部分养殖场(户)主在掩埋病死畜禽尸体时,缺乏相关知识,常会出现离水源地或居民区过近、掩埋不深、消毒不彻底等问题,很容易污染周边环境及地下水源,且在发生春季洪水或地质灾害时,动物尸体常被重新翻出,引起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

1.5 缺少相对统一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

目前,保定市各区域和屠宰厂、养殖场缺乏相应的焚毁、化制、高温高压灭菌等无害化处理设备及运输、包装病死畜禽尸体的设备,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掩埋为主,缺少相对统一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流行性疾病导致的大量病死畜禽尸体。

1.6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经费缺乏,执法压力大

由于经费短缺、不到位,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无法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随意丢弃和收购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因缺乏有关经费,存在货主拒绝对检出的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在处理案件时,执法压力大,难以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来处置。

1.7 宣传力度有所欠缺

除畜牧兽医部门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视不够,造成宣传和监管上的空缺,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不理解,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理解,以为监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就是工作人员故意刁难。

2 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法律认知上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条款的理解,可定义为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货主应自觉履行的义务,但对于不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的货主,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处理并处以罚款,还相对模糊,具体应如何操作还不明确。第四十八条虽明确规定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但货主不作无害化处理怎么处罚缺乏具体的规定。显然,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利于控制和消灭病源。

2.2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问题

掩埋作为一种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缺点就是处理不彻底。当然,在广大农村缺少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掩埋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但在掩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方进行深埋;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畜禽尸体和相关产品进行焚烧处理;掩埋坑底铺2 cm厚的生石灰;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死动物尸体及其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 m以上;焚烧后的畜禽尸体表面和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物进行喷洒消毒,这样才能不留隐患。

针对保定市目前不可能在每个乡镇都安排无害化处理设备这一实际情况,建设价格较为低廉的发酵化尸池是较为可行的路子。从几年来全国各地的使用情况来看,建设化尸池要注意合理规划、科学选址、规范施工,而且要根据当地地质特点建设干(湿)无害化处理池。要加强对化尸池的管理,防止有人盗尸和变卖动物尸体。

2.3 人员经费的问题

目前,虽然保定市已对重大疫病畜禽实行隔离、封锁、扑灭、销毁、消毒、强制免疫,并对扑杀畜禽实行补偿政策,但补偿面较窄,并不包括病死畜禽。由于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养殖户在动物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现在无害化处理费用基本全部由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非常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

3 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落实经费、有效监管、逐级督查、严格实施,把此项工作作为畜牧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议国家或省级政府尽快出台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政策措施,以此督促推进各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3.1 加强组织领导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对政策指导的依赖性强,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完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保持和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协调解决好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部门要指导、检查、督促各养殖场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帮助相关人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3.2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源头管理

各级宣传、农牧部门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制作成公益广告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播放,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全市的养殖场(区)、养殖户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尽量使每个养殖场(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主动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加强对规模养殖场业主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法制意识和养殖水平。帮助各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和报送制度,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相关责任,要求其饲养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四不准是指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一处理是指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及时上报,并交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统一监督处理。

3.3 落实无害化处理专项经费

一是建立财政补偿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应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列支,对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畜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并将补偿资金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无害化处理专项经费,按时发放。只有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才有利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制定并认真落实病死畜禽的具体补助标准,规模养殖场(区)凡将病死畜禽上报集中收集、处置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登记并给予相应补助。在养殖环节,严格落实生猪死亡80元/头,牛、马等大家畜死亡500元/头,禽兔死亡10元/只的标准补助。

3.4 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所规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相互协作,真正把措施落到实处,并努力建立病死畜禽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具体措施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和巡查,建立投诉机制,各地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以有效打击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行为。二是加大对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的投入,提高基层动物疫病的诊断水平,为无害化处理时,采取合理处理措施提供依据。三是严格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报告制度,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出场上市,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场(户)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5 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3.5.1 建立完善的收运、处理网络体系

根据城乡区域分别建立快捷、方便、安全的动物尸体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根据畜禽养殖场分布及养殖状况,合理设置病死畜禽统一收集点,合理分配、使用病死畜禽收集车辆,把收集的重点放在规模化畜禽场上。规模养殖场(小区)、定点屠宰厂、畜禽交易市场的畜禽尸体处理可以采取就地建点,就地处理。非规模化养殖农户所在的村镇可结合生活固废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区域,制定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模式,如采取“户投、村收运、定点集中”处理措施。二要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统一收集的各项制度,严格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处理台账制度,规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要将畜禽收运、处理与畜禽保险结合在一起。三要加强收运和处理过程的监督。在收运、处理过程中,统一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处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二次污染。运载病死畜禽尸体和相关物品应采用专用的、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和车辆。装前卸后必须消毒。同时还要对周围环境进行及时、充分、彻底的消毒。

3.5.2 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一项管理与技术措施融合的生态环保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而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属于公益事业,所以政府应按照有序推进、分类进行的原则,加快动物尸体无害化基础设施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掌握分点布局和集中统一处理的原则,搞好规划。根据传染或非传染等死亡原因和各地的生产环境条件,采取将病死动物深埋、焚烧、安全井掩埋、高温化制和沼气池辅助化制等不同的处理措施。充分利用固体垃圾处理场等社会设施资源,参与区域内日常性病死动物的处理,积极应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一是尽快在保定市建立无害化处理中心,实现畜禽尸体的分类处理,可以利用的加以利用,无法利用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1]16号)要求,所有生猪养殖大县都要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养殖量较大的县应由政府出面,每县落实相应的无害化统一处理点或修建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各地要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尽快规划修建规模适当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统一集中处理,彻底解决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问题,防止疫情发生和环境污染。二是加快动物养殖场(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河北省规模养殖场(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将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畜牧项目结合起来实施,尽快规划修建与生产需要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6 加快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改革的要求,要切实建立并完善市、县、乡三级兽医工作体系。通过改革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基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要解决基层兽医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待遇等后顾之忧,有效提高畜牧兽医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切实按照有关要求,提高村级防疫员报酬,将村级防疫员队伍纳入兽医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以实现对散养户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有效监督,提高全市动物卫生及畜产品的安全水平。

3.7 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畜牧业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而动物卫生是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通过实行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建立“预防为主,养防并重”的防疫体系来为动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改变传统养殖中人畜共处导致人畜共患病发生的弊端,改善动物福利并提高养殖成活率,从源头上减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量。

病死畜禽是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传染源。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否到位,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定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体系,不断加大对买卖、加工病死畜禽尸体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收到一定成效。今后,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要积极尝试并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社会监督、法制监管的方针,对病死畜禽实行有偿收购,进行资源化利用,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肉安全,确保全市无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S851.2+3(222BD)

B

1673-4645(2014)03-0063-05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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