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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谈判或将全国推向“上海自贸区”

2014-01-23胡维佳

中国经济周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中韩负面

胡维佳

实施负面清单、推进金融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2013年上海自贸区(编者注: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FTZ)似乎充当了改革的急先锋,然而就在各方讨论上海经验如何复制、各地争当下一批改革试点时,谈判桌的另一边,中国与各国的FTA(自由贸易区)谈判,似乎将加快这一进程。

1月14日,为期两天的第11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上海举行,专家预计,在本轮文本谈判中,有可能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谈判商定。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政府对投资的准入过程中,将不允许企业投资的领域列明在清单上,未列入清单的领域企业都可投资,与目前正在实施的“正面清单”(将可投资的领域列明在清单上,未列入的领域都不可投资)相比,开放程度无疑有所提高。

众所周知,负面清单是上海自贸区试点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中美投资协定签署后,或将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对来自美国的投资实现按负面清单模式管理。

不仅是负面清单,有专家指出,上海自贸区中许多核心的改革试点,或许等不到在全国各省份分批推广,就会在不久的将来因FTA谈判而全面铺开,因此目前来说,尽快探索涉外经济体制改革与国内政策对接尤为关键。

FTA谈判促成的是全国开放

据了解,已经进行到第11轮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与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在内容之上,具有颇多相似之处。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在其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一个多月后,11月15日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未来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相比起上海自贸区小范围的试点,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霍建国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决定》表露了中央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推广负面清单的思路。

2013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更佐证了这一思路。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会上表示,中美投资协定第11轮谈判将于2014年1月举行,中美投资协定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作为谈判模式的,这将为中国投资体制带来一个巨大转变,商务部将在2014年内推进中美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

不仅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中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试点措施在FTA谈判中也多有体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主任隆国强表示,当今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FTA谈判构建全球新贸易规则的意图愈发明显,这使中国面临谈判高标准FTA的现实压力,目前中国与韩国、日本、东盟等正在谈判的FTA中,对方都对服务业提出了较高的开放要求。

就在第11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开始前,1月6日至10日,中韩FTA第9轮谈判在西安举行,据了解,本轮谈判中,中韩两国就有关服务贸易、投资、海关程序、贸易便利化等十几个领域开展了协议文本的谈判,与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有颇多相似之处。

据高虎城称,力争在2014年完成中韩自贸区谈判。届时,试点于上海自贸区中的部分改革措施,或将率先应用于中韩两国的相互开放。有知情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按照目前的谈判进度,快则今年上半年,慢则今年下半年,中韩FTA将结束谈判,由于中韩FTA中涉及到负面清单、扩大服务业开放等条款,因此中韩FTA的达成将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我们现在看到FTA谈判的速度与进展似乎要超越上海自贸区的发展,以前我们认为等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将其复制到其他地区,现在看来似乎并不一定会是这样的发展路径。

尽快对接国内政策

由FTA谈判推动的新一轮对外开放,会为中国经济带来怎样的变化?一方面,FTA中“零关税”的承诺将取消两国间绝大部分关税壁垒;另一方面,负面清单、扩大服务业开放等一系列涉外经贸制度改革,也将为中国的对外贸易与招商引资带来新商机。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司长周柳军表示,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确立的建立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为基础,未来将有序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推动金融、航运、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逐步放开,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范围,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实施负面清单、推进金融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FTA谈判将为经济创造巨大的发展潜力,然而如何使这一潜力变现,还需尽快使这些新管理方式与国内现有的法律、行政管理体系对接。

多年以来,中国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对外商投资进行事前审批,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

而如今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则意味着要对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外资管理体制做根本性改革,隆国强表示,这其中涉及非常大的工作量,如上海自贸区在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同时,开展了多项工作,包括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取消前置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将投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同时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动作的服务模式,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针对目前FTA谈判的时间表,霍建国表示,要提早做好涉外经济体制改革与国内政策对接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外商投资审批等制度。若想通过FTA谈判的形式,以开放促改革,并非只是与美国、欧盟签订一纸协议那么简单,要使负面清单管理体制等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FTZ与FTA的区别

自由贸易试验区

(Free Trade Zone ,简称FTZ)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通常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和其他个税而言,被视为在关境之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如上海自贸区。

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Area,简称FTA)

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实现相互开放,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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