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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手足畸形儿出生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014-01-23

中国优生优育 2014年6期
关键词:曾某产前检查医疗事故

徐 江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444)

畸形儿出生引发的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不在少数。本文仅涉及手足畸形儿出生的法律责任问题。相关诊疗规范未将手足畸形列入产前畸形筛查范围,因此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未能诊断胎儿畸形,一般认为不会构成医疗过失,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也并非绝对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手足畸形儿出生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进行法律分析,希望对医疗机构管理者及医务人员有所启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1 对已经发现的可能致畸风险未告知而造成错误出生的

手足畸形儿出生纠纷大多与超声检查有关。胎儿多种畸形与孕妇怀孕期有风疹病毒感染史等因素有关,手足畸形也不例外。如果产前检查医务人员不注意这方面病史的收集或者已经了解之后不予告知,造成错误出生的,医疗机构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黄某某妊娠27周左右到某医院作产前检查,产科超声检查未见异常,其后多次超声检查内容符合常规。产前检查手册中记载:本次妊娠异常情况为孕2个月时外院皮肤科诊断风疹,输液一周后愈。2011年4月8日黄某某入住该医院产下的女婴,左侧脚趾中间缺如两个,诊断为左足缺趾畸形。

本案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方产前检查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但患儿之母在孕早期患有医方认定的"风疹"病史,有致胎儿畸形的风险因素,而医方未尽注意告知义务,存有缺陷,与患儿左侧脚趾中间缺如两个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论为: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为四级,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某医院产前检查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但鉴于某医院在黄某某于产前筛查告知权存有的欠缺,与畸形儿的错误出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可确认某医院对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某医院对黄某某于产前检查等所产生的医疗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超声检查提示手足畸形可能但未能发现或者告知不当造成错误出生的

对于医疗过错的判断,进行医学会鉴定的临床医学专家标准与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或者法官标准存在差异。临床医学专家以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为标准,而司法鉴定专家倾向于所谓的"谨慎注意义务"为标准,对于司法鉴定专家而言,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并一定意味着不存在过错。手足畸形不属于产前检查筛查的范围,但并不等于不能诊断。如果已经提示可能存在畸形的情况下而未能诊断或者不告知孕妇进一步诊断,虽然不违反诊疗规范,但在法律上可能属于过错,依法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曾某怀孕后在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 2011年1月11日,曾某在该医院进行三维超声检查显示:"…四肢: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超声提示有:"…建议追踪复查"。2月26日曾某妊娠31周在该医院进行常规黑白超声检查显示:"…四肢: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4月12日,曾某妊娠37周在该院产科顺娩一活男婴,左侧足部缺如。

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曾某进行超声检查时未能及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如未违反医疗卫生部门规章。但该院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患儿左足缺如是其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也不是医学上终止妊娠的绝对指征,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某医院存在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20%。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以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本案中某妇幼保健院于2010年1月11日、2月26日对曾某进行超声检查时,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在此种情况下,某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曾某,致使曾某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可见,某妇幼保健院在对曾某进行的超声检查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关心,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根据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对胎儿可能存在的肢体远端缺如的情况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及其丈夫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且畸形儿的出生客观上增加了原告今后治疗、护理的财产和精神负担,但考虑到患儿左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造成的。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参照鉴定意见的建议责任度,酌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 因夸大产前超声检查功能而告知不当造成错误出生的

法官对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与上述案例中司法鉴定专家类似。医疗机构为扩大业务,经常对超声检查仪器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模糊正常检查范围的界限。一旦出现错误出生纠纷,夸大宣传可被认为医疗机构加重自己的注意义务,可能被法官认定为告知不当而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例3:陈某某妊娠25周左右于在某医院进行孕期胎儿生长发育状况专项检查时,看见医院的宣传栏对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进行宣传,称四维彩超可使腹中胎儿以动态形式展现眼前,不仅可以对胎儿的体积、四肢进行测量,更可以真实地观察宝宝在母体内的生长、发育情况等等。陈某某在进一步咨询医生并接受医生的建议后,选择进行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提示:宫内妊娠25周左右,LOA,单活胎;胎盘0级,建议复查。并提示以上均见脏器及体表的切面,此结果仅供临床医生参考。2010年7月27日,陈某某自娩一活男婴。右手X光正侧位片示:右手腕骨、掌骨、指骨全部缺如,仅见右拇软组织影。诊断为右手先天缺如。

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认为,影像学检查是一种间接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畸形。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某省超声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及考评标准,胎儿系统超声四肢检查中,不包括手、足及指、趾数目,且胎儿手在孕期常处于握拳、半握拳状,受到胎位、胎姿、羊水、胎儿活动等影响,常不能显现全貌。医方对陈某某产前超声检查未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在宣传资料中称四维彩超可以对胎儿四肢进行测量等,在进一步咨询医生并接受医生的建议后,孕妇陈某某选择进行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是出于对某某医院的信任,而某医院在对陈某某进行四维彩超检查时,并未象宣传资料上所称的对胎儿的四肢进行测量。陈某某对专业的检查项目是不知情的,其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有理由认为医院有责任并且有能力按照宣传资料中所称的对胎儿的四肢进行测量,且四肢按照常理应该包括手、足及及指、趾数目,故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某医院的过错在于未对宣传资料中与检查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不符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侵犯了陈某某的知情权。畸形儿的出生无疑给父母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某医院应当给予陈某某及其丈夫精神损害赔偿。

4 因产前检查病历缺陷造成举证不能的

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病历缺陷导致的不必要赔偿不在少数。产前检查病历书写不规范或者保管不当,也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案例4:王某妊娠16周后一直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每次产科超声波检查内容均符合常规。2006年9月29日,王某入住该医院并于当日产下右手、腕先天性缺如男婴。产前检查的病历由医院保管,畸形儿出生后,患儿父母到该医院复印了该病历。

诉讼至法院后医院不能提供该病历原件。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复印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以被告未提供病历原件为由,对该鉴定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据原告提交的病史复印件进行的,而原告对病史复印件的完整性表示异议,某医院又无法提供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因此,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依据。由于某医院不能提供王某产前检查材料的原件,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应由某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断某医院在王某的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与患儿的先天性缺陷之间无因果关系。某医院过错的后果是王某丧失了选择是否中止妊娠的机会,某医院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是患儿出生后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故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王某及其丈夫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某医院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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