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对客体化行为中“意义”的建构
2014-01-23张佳秋
张佳秋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92;华东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学部,上海,200241)
胡塞尔现象学对客体化行为中“意义”的建构
张佳秋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92;华东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学部,上海,200241)
胡塞尔现象学认为意识的本质在于构造对象的能力。意向本质包括质性和质料,质料即意义。构造对象和意义的几种客体化行为的立义方式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感知的立义包含有存在样式的设定,是偏重于“对象”的心理体验的意义相关项;在图像意识中,图像事物是感知立义,图像客体和图像主题则作为奠基于感知之上的想象通过代现被意指而获得意义;符号行为的意义则是独立于直观行为的客观的、观念性的意义,是观念的逻辑之物。
胡塞尔;现象学;意义;感知;图像意识;符号行为
“意义”(Sinn)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核心概念。胡塞尔认为意识活动的功能就是“立义”(Auffassung)。意义概念与对象概念在胡塞尔那里是密切相关的:每个对象都必须回归到构造出它们的先验意识之上,因此对象就是意义。胡塞尔现象学所理解的意向对象的构成就是意义在直观中通过立义生成并借助图像或符号代现的过程。所有认识行为都由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intuitiver und signitiver Akt)共同构成,意义则同时存在于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中。在直观中意义表现为感知(Wahrnehmung)或想象(Phantasie)的内容;在符号行为中意义通过与符号外在偶然的联系成为观念性的逻辑之物。在静态的(Statisch)意向性行为中,意识借助意义指向对象;在动态的(Dynamisch)意向性行为中,意义成为在直观中展示的内容与在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达到动态的一致。
现象学的意识奠基顺序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①感知。这是最为基础的意识行为;②想象。奠基于感知之上,感知与想象一同构成基础性的直观行为;③直观行为。是所有非直观行为(如图像意识(Bildbewußtsein)、符号意识(Zeichenbewußtsein)的基础,并且同时与非直观行为构成表象性行为;④表象性的行为。亦即客体化的行为(0bjektivierender),是所有非客体化行为(Inchtobjektivierender)(情感行为、意愿行为)的基础。这是意义在意识的客体化行为中由心理之物转变为客观的逻辑之物的顺序。胡塞尔认为意义具有双重含义:“1)意义可以是指感知的完整内容,也就是说,意向对象连同其存在样式(设定)。2)但‘意义’也可以是指这样一个单纯的意向对象,人们能够从那些可能变化的存在样式中强调出这个单纯的意向对象。”[1](352)意义由直观中的感知或想象的内容转变为客观的、观念性的意义即独立于意识行为而存在的意识行为的种或类。从直观行为到符号行为,意义的存在方式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形态的变化。
一、感觉与感知的区分
胡塞尔严格区分了“感觉”(Empfindung)与“感知”(Wahrnehmung)。感知是与意义相关的立义行为,感觉则与“素材”或“原素”(Hyle)基本同义。它不是独立的意识行为,而是独立的意识行为的实项内容。胡塞尔把通常的狭窄意义上的“感觉”定义为“外感知的展示性内容”[2](83)。感觉(触觉、味觉、嗅觉、听觉、视觉)都是非意向性的“感性材料和感觉内容”。“它意味着主客体尚未分裂的意识的原始状态。感觉材料构成了意识行为的实项内容:在意识中存在着意向的成分、因素、环节,但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意向意识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3]胡塞尔对于感觉的理解与英国传统经验主义的观点相同,认为感觉与被感觉到的东西是一回事情。
从现象学内时间意识的角度分析,时间感的产生就在于我们的感觉、意识是流动的。它是意识活识主体相关的意向活动的相关项:“内时间意识或延续的感觉只是伴随着意向活动,但本身不是意向活动的相关项。只有当我们进行回忆或反思,发现感知的客体以排列的方式处在一个连续的序列中,并且将目光集中于这个序列本身,从而意向地指向和构造出这个序列,使这个序列成为可体时,内在的时间才得以产生。因此,内在时间是反思构造的结果,是时感觉还没有显现为主体,或者说主体和客体在感觉中是合一的。感觉作为意识行为的实项内容不是与意动对于自身延续的意识到,伴随着所有的意向活动。因此感觉就是意识活动对于自身延续的意识到,但这对象性的。”[4]就感觉和感知所具有的时间性质而言,感觉具有的是原初的、非对象的、主体尚未显现或者说主客交融合一的内时间;感知具有的则是反思性的、对象性的、作为意识主体指向和构造结果的、客体化的内在时间。意义是意识主体活动的结果,是在主体显现之后产生的。感知中的立义活动说明感知是反思性的,而感觉则是前反思的、非对象化的、在意识主体显现之前作为背景被把握到的感性的东西,其中没有产生意义的立义活动。意义始终伴随主客二分的状态,在主客合一的状态中没有任何意义的构造。
二、感知与意义
处于现象学意识奠基顺序最底层的是感知行为。感知是将感觉材料立义为对象的意识活动,意识在感知中将对象构造出来:“意识活动具有赋予一堆杂多的感觉材料(立义内容)以一个意义,从而把它们统摄成为一个对象的功能。”[5](436)无论我们是看到、听到或是感觉到的都不是杂乱无序的感觉,而是通过立义得到的具有意义的对象。胡塞尔多次明确区分了感知和感觉,他认为“看”“听”是现象学意义上的赋义、立义活动:“感知表象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为被体验到的感觉复合是由某个行为特征,某个立义、意指所激活的。”[6](85)感知对感觉材料进行立义,给与感觉材料以形式。
胡塞尔认为所有客体化行为都具有三个基本成分:质性(Materie)、质料(Qalität)、代现性内容或感觉材料。质料也被称为“立义意义”。客体化行为作为狭义上的意向行为,它的意向本质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质性和质料。质性主要指一个客体化行为是表象还是判断,此外它还指我们对对象是否进行存在的行为设定:一个行为或者具有“设定的质性”,或者具有“非设定的质性”。前者包括我们将意向对象设定为存在和不存在,而在后者中我们对意向对象的存在不加以任何存在或不存在的设定。质料则决定着什么对象以及这一对象以何种方式被给予我们。质料和质性就是观念意义在意义行为中的具体表现,其中质性不占主导地位,同一质性的行为可以指向完全不同的对象;质料是意义的主要方面,它决定意向对象的基本给予方式。由于质料承担解释功能的主要方面,又被称为“解释质料”和“解释意义”。正是通过它意义行为才具有构成对象的能力。此外还存在着非本质性的“代现性内容”,即感觉内容。正是通过对作为直观内容之实项性的感觉内容的解释我们才指向意向对象。代现(Repräsentation)是意向行为中质料和代现性内容的统一,它是我们从结构上内在地区分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感知行为和想象行为的关键性概念。
感知行为并非对事物的被动感受,而是根据不同的质料即意义对感觉材料进行立义,同一个感觉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感知结果。胡塞尔举了一个例子:当我们在蜡像馆漫步时,我们在台阶上遇到了一个陌生的女士,这是一个在一瞬间迷惑了我们的蜡像。当我们认识到这是一个“错觉”时,对女士的感知就转变成了对女士蜡像的感知。感觉材料并没有变,发生变化的是这两个立义形式以及在直观中的质料或意义:前者是“女士”,后者是“女士的蜡像”。对于相同的感觉材料,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女士”或“这是一个女士的蜡像”,它们的意义完全不同。另一个例子也说明相同的感觉材料可以有不同的感知:“我刚刚向花园看去并且用以下的语词来表达我的感知:‘一只乌鸫飞了起来。’——一个语音及其意义可以始终是同一个,而与此同时感知却发生了多重的变换。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对同一事物进行同时感知时,他们永远不会有完全相同的感知。”[2](20)例如我们感知的可能是“这个黑色的动物飞了起来”,“这只深色的鸟飞了起来”,这两种感知的意义是不同的。
根据意识活动的时间性胡塞尔区分了静态的和动态的意向分析:前者是对于同一个时间点的共时性分析,后者则是对于时间过程的历时性分析。在静态的意向分析中感知具有单一的意义,而在动态的分析中对于同一感觉材料的感知的立义方式和意义是多重的。静态分析讨论的是感知的初步立义和最基本的认识构成,即杂多的感性材料被立义为一个统一的东西。在动态的认识行为中,“思想所意指的东西都是充实的直观完整地作为隶属于思想之物而表象出来的东西。”[2](126)[2]126这时同一个符号行为(Signifikation)(表述)(Ausdruck)可能对应不同的感知及其立义。例如当我说:“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的感知可能是“这个黑色的动物飞了起来”或“这只深色的鸟飞了起来”。这意味着在充实行为的历时性感知中感知的意义得到扩展。
三、图像意识与意义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非客体化意识行为以客体化意识行为为基础;在客体化行为中表象的客体化行为又是判断的客体化行为的基础;在表象性行为本身之中直观行为(感知、想象)是所有非直观行为(符号意识)的基础;最后,在由感知和想象所组成的直观行为中感知是想象的基础。据此,任何客体的构造最终都可以被追溯到感知上。而图像意识属于想象的行为类型,它必须奠基在感知之中并与感知一起构成直观行为。胡塞尔把“图像意识”看作是一种想象行为,并把整个想象都称作是广义上的“图像意识”。想象包括两个方面:①在自由想象中的纯粹的精神图像;②在图像意识中的物质的图像。后者即狭义上的图像意识,是一种感知的变异或衍生:感知构造起事物本身,而想象则构造起关于事物的图像。总之,狭义的图像意识属于想象。
胡塞尔认为在图像意识中也含有立义的活动。胡塞尔在图像意识分析中区分出三种类型的客体:图像事物(Bildding)、图像客体(Bildobjekt)和图像主题(Bildsujet)。与这三种客体化过程相对应的有三种立义方式:对“图像事物”的立义是一个普通的感知对象;对“图像客体”的立义是一个缺少现实性特征和存在设定的、图像形式的、奠基于感知之上的想象立义;对“图像主题”的立义是纯粹想象的立义。在图像意识中较为重要的是后两种立义。
对图像事物的立义是普通的感知立义。这时被感知的是图像的物理性质或特征,图像在这种立义中与普通事物被感知没有什么不同。对“图像客体”的立义是图像意识分析中最重要的部分。这种立义与普通的感知立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缺少存在设定的性质。图像客体不是被感知为存在,而是更多地显现为一个作为“感知的想象”的精神图像:“这个建立在感性感觉之上的立义不是单纯的感知立义,它具有一种变化了的特征,即通过相似性(Ähnlichkeit)来展示的特征,在图像中的观看的特征。”[7](36)它是通过代现实现的、奠基于感知之上的想象。“代现性内容”(图像事物)与“代现对象”(图像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本质的、必然的相似性关系。图像客体是奠基于感知的想象,它首次脱离了纯粹的、直观的感知并以代现的方式超出在场的感知内容而指向想象中的图像客体。
对“图像主题”的立义是纯粹的想象立义,这种立义不包含奠基于感知的图像客体的实存设定。“这种展示往往是一个与(对图像客体的)不设定感知显现联系在一起的再造性想象。”[7](36)也就是说,图像主题只是被意指,并没有自己显现出来,没有任何实存的显现与它相符合。再举蜡像的例子以说明图像主题与图像客体的区别:当我们没有觉察到蜡像馆中招手的陌生女士是一个“错觉”时,我们所具有的就是一个普通的感知。然而“一旦我们认识到这是一个错觉,情况就会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象着一位女士的玩偶。这种关于表象的说法当然不是指:玩偶是作为女士的图像(Bild)在起作用,就像在蜡像馆中‘关于’拿破仑、‘关于’俾斯麦的蜡像作为映像(Abbilder)在起作用一样。对玩偶事物的感知因而不是一个映像意识的基础;毋宁说,女士是与玩偶相一致地显现出来的:这两个感知立义,或者说,这两个事物显现相互渗透,可以说是根据某个显现内涵而相互相合。而且它们是以争执的方式互相渗透(Durchdringen),……是两个在存在中互相取消的客体。”[6](519)观看者凭借拿破仑的蜡像与拿破仑本人的相似性将蜡像感知为拿破仑的图像而并非现实存在的拿破仑;而当观看者觉察到女士的蜡像是关于陌生女士的“错觉”时,通过想象将意识指向现实存在的女士。这时关于女士的表象是只被意指而没有显现出来的纯粹的自由想象,它不同于奠基于感知之上的图像客体的想象。拿破仑的蜡像无论如何不可能被认为是真实的拿破仑,其立义方式是图像客体;女士蜡像有可能被认为是实存的女士,其立义方式是非显现的图像主题。
图像事物和图像客体具有同一个立义内容。而“在同一个感觉基础上,这两个立义不可能同时成立,它们不能同时提供两个显现。它们或许可以替换出现,但不能同时出现。”[7](37)而在图像客体与图像主题之间只有图像客体是真正显现出来的,因此这两个立义不是替换出现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图像客体的显现是主要的、根本的,在它显现时图像主题被带进来。图像客体和图像主题的立义相互交织、相互依赖,它们体现为一种争执中的互相蕴含,而它们立义都是建立在对于图像事物的感知之上的,是通过图像事物(作为代现性内容)的代现获得的。“简单地说,存在冲突(Widerstreit)。但是以一种特别方式。图像客体占据压势——理解内容充满对于图像客体的理解;它们融入到表象的整体之中。但另一种理解仍在那儿;它与周围环境的表象有着正常的、稳定的联系。知觉给与现实存在的特征。环境是真实的环境——图像出现,但它与实际存在的发生争执(Streitet)。”[7](46)“在幻想中有着某种中介性(Mittelbarkeit)存在于缺少知觉的展现行为中。知觉直接展现它的客体:一种客体显现,正是这种客体被意指并被认为是真实的。在幻想展现中客体同样显现,但这个客体的显现在主要和合适的意义上不是被给与的。幻想首先通过使另一个与之相似的客体的显现以展示这个客体,并将它作为代表,或者更好地说,作为图像——图像在这儿肯定是仅可使用的词——用于意指真正的客体。幻想注视着图像,但在图像中它看到的是主题或者说通过图像把握住主题。然而,这是一种新的理解;即一种新的意识特征,缺少它就没有新的客体能够被意指。”[7](24)可以说,在意义构成的方式上图像意识比感知行为和符号行为都更复杂一些。图像事物的立义是感知立义,而图像客体和图像主题则通过代现被意指从而产生意义,它们的代现对象并非在符号行为中那样的观念性的意义。
四、符号行为与意义
任何认知行为都不能是纯粹的直观行为或纯粹的符号行为,至少会有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这两种行为参与其中。在一个认识过程中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之间的转化是相对的、所占成份或多或少的比重关系(Gewichtsverhältnisse)的变化。行为的“纯粹直观内涵”(rein intuitive Gehalt)与“符号内涵”(signitive Gehalt)这两者是交织的、混合的。纯粹的直观行为是不可能的,在直观中被给予的事物或多或少会有一部分属于符号内涵,因为我们不可能在直观中看到一个事物的整体。我们每次都只能看到它的一部分,总有一些东西被一同给予,从而使它被我意指为整体。同样,纯粹的符号行为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符号行为作为非本真的直观行为是奠基于直观行为之中的。即使我们可以不去借助于声音或笔迹进行符号思维,我们仍然需要在想象中借助各种想象的道具来进行符号思维。
符号行为(如文字和声音)所奠基的的感性内容即代现性内容以最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来:如声音和笔迹。“‘符号行为’本身不具有自己的感性材料---‘符号行为’的感性内容必须借助于它奠基于其中的直观行为。”[5](436)同时符号代现的对象即质料或意义是没有其概念对象和判断对象的直观表象相伴随的。意义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直观图像。因此“在质料和代现者之间的符号代现所建立的是一个偶然的、外部的联系。”[5](416)这种内容胡塞尔称之为“符号象征表象”,是与感知、想象相区别的“非本真的”(Uneigentliche)代现性内容。
符号行为中产生的意义与前面感知行为和图像意识中产生的意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客观的观念性的意义而不是作为心理体验的意义行为。也就是说,虽然所有的意义都是反思的结果,但在感知和图像意识的直观行为中我们以外感知的方式把握意义;而在符号行为中我们以内感知的方式把握心理体验从而产生客观的意义。在感知和图像意识中意义包含有存在样式的设定,是偏重于“对象”的心理实项(Reell)内容、实项存在;而在符号行为中,意义作为观念的逻辑之物是“从那些可能变化的存在样式中强调出这个单纯的意向对象。”[1](352)这即是说,在奠基性的直观行为中意义存在于意识主体指向意向对象的意向性之中,是心理体验的意义相关项。而在符号行为中,意义成为了特殊的理想实体,是独立于直观行为而存在的客观的、观念性的意义,是意识行为的种或类。意识行为借助于意义指向被意指的对象,与意义相关的是语言逻辑分析。
意义在感知行为中是实项性的质料概念;在符号行为中意义则是观念性的质料概念。前者是具体的行为体验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我们对于存在于花朵上的具体的红色的感知是一个包含存在样式设定的体验,而当我们对具体的红色进行反思并抽象出红这个概念时,我们谈论的“红”就不是存在于具体花朵中作为其实际组成部分的红了,而是作为“种”的抽象的“红”的观念一般,是经过反思所获得的观念性的质料概念。实项性的质料概念作为前语言的东西在语言表达中转变为反思中的观念性的质料。反思抽象总是和语言表达相关,因为语言概念具有抽象性。
五、结语
“意义”是胡塞尔意向分析中的核心概念。在感觉中意识主体和意义尚未产生;在感知和图像意识中意义指的是意向对象连同其存在方式;而对于符号行为而言,意义作为意向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理想实体、行为的种或类。是一种在保持其理想性条件下被独特行为示例,但又独立于该示例而存在的类。它是一个可以在意识的不同行为中发生的理想的、抽象的实体,独立于意识行为而存在。意义作为抽象的或理想的实体给意识行为以指向,或者说,意识行为借助于意义指向被意指的对象。在感知和图像意识中与意义相关的是意识行为,而在符号行为中与意义相关的是语言逻辑分析和表述。这里的意义就是胡塞尔用于语言逻辑分析的“含义”(Bedeutung)(胡塞尔认为语言逻辑分析奠基于意识行为之中)。任何“含义”都是有意义的,但并不一定任何“意义”“都具有含义”。含义只在意识行为的较高层次出现。
总之,感觉作为意识活动的材料是非意向性的,对应的是主客合一的意识的原始状态。这时意识主体尚未显现,也就谈不上意义的产生或意识对象的构造。在产生意义的表象的客体化行为中,从作为代现的起点和终点的感知到代现中的图像意识(直观代现)和符号行为(符号代现),直观的代现性内容越来越简化:从对事物的感知到对图像事物的感知再到对于物理符号(声音、笔迹)的感知。而代现对象即意义也由感知中的意义到想象中的意义(图像意识中的后两种立义)再到语言符号所代现的意义,意义所伴随的直观内涵越来越少,逐渐呈现出“空的意义意向”。意义由连带存在设定的感知内容转换成为单纯的意向对象,由心理内容、心理实项的存在转换为客观的、观念性的意义和逻辑之物。在感知行为中代现性内容(直观)与代现对象(质料或意义)是完全重合的统一的;在图像意识中两者的关系是相似的;在符号行为中意义活动虽然仍然需要借助于辅助性的、对于符号的直观感知来进行,但这时代现性内容与代现对象的关系已经完全是外在的、偶然的了。在此过程中意义活动逐渐脱离了直观的影响和伴随而变得越来越自由。
[1] E. Husserl.Analysen zur passive Synthesis.Aus Volesungs-und Forschungsmanuskripten (1918-1926):Hua11 [M]. Hagu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66.
[2] 胡塞尔. 逻辑研究·第二卷[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
[3] 倪梁康. 现象学的始基[M]. 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4: 158.
[4] 倪梁康. 胡塞尔早期内时间意识分析的基本进路[J].中山大学学报, 2008, (1): 102-111.
[5] 倪梁康. 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M]. 北京: 三联书店, 2007.
[6] 胡塞尔. 逻辑研究·第二卷[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6.
[7] E. Husserl.Phantasie,Bildbewusstsein,Erinnerung.Zur Phaenomenologie der anschaulichen Vergegenwaertigungen.Texte aus dem Nachlass (1898-1925):Hua23 [M]. Hagu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0.
How Husserl’s phenomenology creates the “sense” in objectivations
ZHANG Jiaqiu
(Tongji University, College of Humanities, Shanghai 200092, China; Department of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Husserl’s phenomenology believes that the essence of consciousness lies in its ability to create objects. The essence of intention includes quality and material, and material is sense. In the several objectivations that create objects and senses, and the forms of apprehension are related to and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The apprehension of perception includes the setting of the mode of existence, which is a psychological sense that emphasizes “object”; In image-consciousness, the physical image is perception, and the image object and the image subject are imagination based on perception and acquire senses; through representation the sense in signification is objective、ideal and independent of intuition, it is an ideal logical thing.
Husserl; phenomenology; sense; perception; image-consciousness; signification
B516.52
A
1672-3104(2014)01-0161-05
[编辑: 颜关明]
2013-07-03;
2014-01-16
张佳秋(1976-)男,江苏镇江人,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生,华东师范大学大学英语教学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德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