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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效应原则及其评析

2014-01-21蓉,李

关键词:行为主体双重后果

郭 蓉,李 伦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双重效应原则及其评析

郭 蓉,李 伦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双重效应原则是判断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准则。该原则既关注行为意图,又关注行为后果,将意图和后果纳入同一准则中,克服了义务论和后果论在评价行为方面的局限性,对解决义务论和后果论所遇到的道德困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双重效应原则因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应用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而遭受诸多批判。本文试图结合具体案例对双重效应原则进行分析。

双重效应原则;行为意图;意图的结果;仅可预见的结果

双重效应原则作为判断具有双重后果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准则,在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科技和医疗领域。例如,我们对临床医学中某些罕见的流产、给临终患者服用止痛药、日常生活中的自卫杀人行为、战争中造成无辜民众伤亡的军事行动等的评价通常诉诸双重效应原则。作为一个行为判断标准,双重效应原则具有合理性,它为道德困境的解决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双重效应原则也遭受了质疑与批判。本文试图在阐述双重效应原则及其条件的基础上对双重效应原则做出评析。

一、双重效应原则及条件

双重效应原则最早出现于神学著作中。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关于“自卫杀人是否合理”的讨论中提出了双重效应原则。阿奎那认为,“一个行为有两个后果,其中一个后果是意图的,而另一个后果与意图无关。我们根据所意图的而非与意图无关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行为的类别。”[1]阿奎那认为,保全生命和杀害侵害人是自卫的两个后果,自卫是为了保全生命,保全生命是好的,也就是说自卫是出于好的意图,而行为的道德性是根据所意图的结果来确定,因此自卫杀人行为是道德上允许的行为;另一方面,杀人一般而言是不可接受的,但如果侵害人被杀是保全生命这一出于好的意图的行为所产生的副效应,并且行为的副效应小于所意图的好的结果,那么该副效应并不影响我们关于行为是否道德上允许的判断。阿奎那强调,出于好的意图的行为所产生的副效应与意图的好的效果之间存在一个比例关系,副效应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此时具有双重后果的行为才是合理的。因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自卫杀人是正当的。阿奎那“正当自卫杀人”的观点是在反驳奥古斯丁早期关于“出于自卫杀人是不被允许的”这一主张的过程中形成的。根据奥古斯丁,一切自卫杀人都是不合理的,但阿奎那认为符合双重效应原则的自卫杀人是合理的。阿奎那关于“自卫杀人合法”的论证向我们表明,双重效应原则在所意图的结果和所预见的结果之间做出了区分,并在评价行为的合理性时赋予该区分以道德重要性。[2]

在阿奎那之后,双重效应原则的阐述历经了变化,但是其实质与内涵仍保持不变。当代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 L. Beauchamp)和邱卓思(James F. Childress)认为,双重效应原则用来论证有两种预见结果——好的结果和坏的结果(如死亡)——的单个行为在道德上并不总是必须禁止的。[3]也就是说,双重效应原则是判断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准则。比彻姆和邱卓思进一步提出,一个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是正当的,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共同构成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是道德上允许的行为的充分条件,如若不能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那么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就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这四个条件是:[4]

(1)行为的性质。行为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道德中立的。

(2)行为主体的意图。行为主体仅意图好结果。坏结果是可以预见、容忍或容许的,但它必须不是意图的。

(3)手段与结果的区别。坏结果一定不是好结果的手段。如果好结果是坏结果的直接的因果性结果,那么,行为主体为了获得好结果而意图坏结果。

(4)好结果与坏结果的相称。好结果必须大于坏结果。也就是说,当且仅当有一个相称的理由可以论证允许可预见的坏结果,坏结果才是容许的。

为明确双重效原则的四个条件以及探讨双重效应原则的实际应用,比彻姆和邱卓思对临床医学中两个经典的流产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5]

案例A:一位孕妇因患宫颈癌,生命遭受威胁,实施子宫切除术是保护该孕妇生命的唯一途径,如若不实施子宫切除术,那么她就会死。但是,切除子宫必然会导致胎儿的死亡。

案例B:一位孕妇在生产过程中难产,除非将胎儿的颅骨击碎,否则孕妇将性命不保。但如果胎儿的颅骨被击碎,那么胎儿势必会死去。

在案例A中,实施子宫切除术挽救孕妇生命的行为本身是善的,满足双重效应原则的条件(1);而医生实施子宫切除术的意图是挽救孕妇的生命而不是意图胎儿死亡,胎儿的死亡是子宫切除术这一行为的一个仅可预见的结果而不是意图的结果,满足双重效应原则的条件(2);挽救孕妇生命是实施子宫切除术的一个好的结果,该结果并不是胎儿死亡这一坏结果的直接的因果性结果,而是挽救孕妇生命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的一个副效应,也就是说胎儿死亡并不是实现挽救孕妇生命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满足双重效应原则的条件(3);而胎儿死亡这一坏结果可以通过挽救孕妇生命这一好的结果所证明,挽救孕妇生命是证明坏结果是被允许的一个相称的理由。因此案例A满足双重效应的四个条件,能够通过诉诸双重效应原则获得道德上的辩护,是道德上允许的行为。

在案例B中,击碎胎儿颅骨的行为本身是恶的,不符合双重效应原则的条件(1);而医生击碎胎儿颅骨旨在挽救孕妇的生命,但是医生必须先意图胎儿的死亡,尽管在该案例中胎儿死亡并不是想要的。挽救孕妇生命的目的是以胎儿颅骨被击碎为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胎儿颅骨被击碎、胎儿死亡这一坏的结果是产生好的结果,即孕妇生命被挽救的一个途径或手段。在该行为中,好的结果是以坏的结果为手段实现的,好结果是坏结果的直接的因果性结果,为了挽救孕妇生命这一好的结果而意图坏的结果,即胎儿死亡。因此,案例B违背了双重效应的条件(2)和条件(3),因而医生击碎胎儿颅骨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不能获得相当的辩护。对案例B的分析表明,双重效应原则“禁止我们以坏的结果产生好的结果”。

双重效应原则实际上提出了两个主张,其一是行为的“意图的结果”和“仅可预见的结果”这两个结果可以清楚地区分开来。其二是行为的“意图的结果”和“仅可预见的结果”之间的区分具有道德重要性,产生意图的伤害比产生等量的但是仅可预见的伤害更不道德,因此“禁止以坏的手段产生好的结果但是并不禁止我们采用产生好的结果的同时也产生坏的结果的手段。”[6]

二、双重效应原则的合理性

双重效应原则作为判断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实际上预设了行为结果的可区分性。该原则基于行为意图将行为结果分为“意图的结果”和“仅可预见的结果”,并在行为评价中赋予该区分以重要性。双重效应原则将行为结果与行为意图联系起来,既重视行为的内在本质,又关注行为的结果,对于评价行为的道德性以及解决道德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义务论和后果论所遇到的道德困境。

义务论主张行为的好坏取决于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而不管行为的后果如何,行为性质是评价行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根据义务论,杀人本身是一种恶,不能普遍化,在任何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允许的,即使出于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无法在道德上获得辩护。而后果论则认为行为的后果是评价行为的唯一标准,忽视行为的内在本质。后果论对具有相同后果而出于不同意图的行为做出相同的道德判断,而这些道德判断通常违背了我们的道德直觉。义务论和后果论在评价行为上的片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它们在一些道德困境面前无能为力。双重效应原则避免了义务论和后果论在评价行为方面的片面性,它将行为结果与行为意图联系起来,基于行为意图对行为进行判断,既重视行为的内在本质又关注行为的结果。双重效应原则的支持者常常通过诉诸对两个相对行为的道德判断,如恐怖轰炸和战术轰炸,对双重效应原则加以说明。[7]

在此,我们是以正义战争的区分原则为前提对恐怖轰炸和战术轰炸进行分析的。根据正义战争理论的区分原则,正义的战争必须区分军事人员和平民、军事设施和民用设施,对民用生活基础及生存环境不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据此,战术轰炸是指对士兵与平民、军事设施与民用设施等进行了区分,是以军队和军事设施为目标进行的有限轰炸,意图摧毁敌军意志、歼灭敌军的有生力量,尽管它也可能产生诸如民用设施被摧毁、无辜民众伤亡这一类坏的结果。而恐怖轰炸则是一种出于示威等意图而对轰炸对象不加区分的狂轰乱炸。

根据义务论,恐怖轰炸和战术轰炸都导致无辜民众伤亡,在性质上是一种道德恶,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为。根据后果论,恐怖轰炸和战术轰炸的行为无异,轰炸者都进行了轰炸,并且产生了相同的结果,即无辜民众的伤亡,因此恐怖轰炸和战术轰炸是道德上相同的行为。因此,义务论和后果论,无法辨别二者的道德属性。但是,根据双重效应原则,相较于恐怖轰炸,战术轰炸在道德上更容易获得辩护,是道德上更易于接受的行为。双重效应原则将行为意图与行为结果联系起来对行为进行判断。在恐怖轰炸和战术轰炸中,前者意图杀害无辜民众,将无辜民众伤亡这一坏的结果当成向对方示威的手段,这种旨在杀害无辜民众的行为在性质上是道德恶的,因而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而后者则意图摧毁敌军意志、歼灭敌军的有生力量而尽早结束战争这一好的结果,无辜民众遭伤害是战术轰炸的一个仅可预见的而非意图的结果,如果尽早结束战争避免更大规模的人员伤亡这一好的结果远超出了该区无辜民众伤亡这一坏的结果,那么这种行为是易于被接受的行为。双重效应原则根据行为意图对行为结果进行区分,并在此区分的基础上对行为的道德性做出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义务论和后果论片面强调行为性质或行为后果的弊端,具有合理性。

三、双重效应原则的局限性

尽管双重效应原则具有合理性,为解决道德困境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双重效应原则遭受了诸多质疑与批判,而这些质疑与批判表明双重效应原则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有关双重效应原则的局限性的讨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图的结果”和“仅可预见的结果”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斯皮舍内尔(Georg Spielthenner)认为,对双重效应原则的批评一般集中于双重效应原则的“意图”这一概念。双重效应原则根据行为意图可以将行为结果分为“意图的结果”与“仅可预见的结果”,如果行为意图坏的结果,那么该行为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斯皮舍内尔主张要准确地对“意图的结果”和“仅可预见的结果”加以区分,则需对“意图”和“仅可预见”两个概念加以定义。他认为意图需要两个要素,即信念和该信念有助于主体行为的解释这一事实。如果行为主体并不相信做某事带来某结果或是即使相信但该信念并不促动他去做某事,那么行为主体做某事则并不意图某结果。而仅可预见则指我们相信某事是我们行为的结果,但是该结果并不促动我们去做某事,也就是说,预见缺乏促动或解释的成分。[8]然而,比彻姆和邱卓思主张,在一个计划的行为中何谓意图的与何谓仅可预见的之间区分并不切实可行。[9]例如,在前述子宫切除术案例中,胎儿死亡是行为主体知情且自愿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带来的结果,行为主体实际上是在意图性地带来这一结果,尽管该结果不是行为主体想要的结果,但是这一结果是意图的,因而“意图”与“仅可预见”的界限难以界定。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在《生命的终结》一书中考察了“行为与意图的关系”,认为“有意图地终结生命或无意图地终结生命”之间的区别完全是不可取的。[10]

其次,行为主体的评价与行为的评价相混淆。双重效应原则主张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是允许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关于行为的结果的问题,而且也是关于行为意图的问题,双重效应原则将行为后果与行为意图联系起来。然而,双重效应原则的这一主张富有争议,莱维(Sanford S. Levy)认为它混淆了对行为主体的评价和对行为的评价。[11]他认为,尽管日常道德生活中对行为主体的评价和对行为的评价密切关联,但是,这两种评价仍存在相异之处。如,我们一般不会将善良的人出于无知而做错了事而视其为恶人,也不会认为出于恶的目的而采取依我们的道德直觉判断是正确的行为的邪恶之人是善人。此外,大部分哲学家也将评价行为与评价行为主体区分开来,他们论证当我们评价行为主体时意图是相关的,但是当我们判断行为的可接受性、行为的正确性或错误性时意图是不相关的。[12]

再次,双重效应原则四条件限制过多。双重效应原则提出一个正当的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然而这四个条件限制得太多。斯皮舍内尔认为,双重效应原则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它将所有的行为分成两类,即只有符合四个条件的行为才是道德上允许的,如若不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那么,该行为就是道德上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根据双重效应原则,一个行为不是道德上所允许的就是道德上所禁止的,主张选择以坏结果作为手段总是错的。然而,斯皮舍内尔认为以坏的意图行动有时比不作为更好,因此即使是出于坏的意图而采取行动并不总是被禁止的。[13]如有两位年轻人杰克和吉尔,杰克拜访他生病的祖母,陪伴她一整天,意图是使祖母高兴。而吉尔也拜访他生病的祖母,也陪伴了她一整天,但他意图获得祖母的遗产。根据双重效应原则,如果出于坏的意图而行动,即使该行为产生了好的结果,该行为仍然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然而,双重效应原则的这一结论并不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在以上案例中,如果没有获得遗产这一意图激发吉尔陪伴其孤独生病的祖母,那么其祖母将在孤独中死亡,相较于让祖母在孤独中死去,出于继承遗产意图而行动是可取的。

最后,行为所产生的好结果与坏结果是否相称难以衡量。双重效应原则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好结果与坏结果的相称性,坏结果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然而,在实际行为中,对这一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存在困难。就自卫而言,自卫分为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过度防卫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当行为主体正遭受侵害时,通常难以估计侵害人对自身将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也难以估计自卫将对侵害人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难以将自卫行为控制在所谓的必要限度内。这种难以估计受具体情境的限制,因而在自卫过程中很可能产生在事后看来其坏结果超出好结果的结果,正当防卫有时容易演化成非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难以把握、好结果与坏结果相称性的难以衡量,表明双重效应原则在应用中面临实际困难。

双重效应原则作为判断具有双重结果的行为道德与否的准则,在克服义务论和后果论的片面性、解决道德难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双重效应原则本身存在局限性,在应用于具体情境中面临实际困难。因此,在双重效应原则的实际应用中,我们既要看到它的合理性,也应明确该原则在理论以及应用方面存在的局限,在吸收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其他原则,以弥补双重效应原则的缺陷,从而更合理地对行为进行判断。

[1] Thomas Aquinas . Summa Theologica II-II, Q.64, art.7, “Of Killing”, in On Law, Morality, and Politics, William P. Baumgarth and Richard J. Regan, S.J. (eds.), Indianapolis/Cambridge: Hackett Publishing Co., 1988, 226-7.

[2] Richard Hull. Deconstructing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J].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2000,(3):195-207.

[3] Tom L.Beauchamp,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29.

[4] Tom L.Beauchamp,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29.

[5] Tom L.Beauchamp,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29.

[6] Richard Hull. Deconstructing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J].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2000,(3):195-207.

[7] Alison Hills. Defending double effect[J].Philosophical Studies,2003,(116): 133-152.

[8] Georg Spielthenner.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as a guide for medical decision-making[J].Med Health Care and Philos,2008,(11):465-473.

[9] Tom L.Beauchamp,James F.Childress.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31.

[10] James Rachels,The end of Life: Euthanasia and Morality[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1-2.

[11] Sanford S. Levy.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J].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1986,(20):20-40.

[12] Georg Spielthenner.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as a guide for medical decision-making[J].Med Health Care and Philos,2008, (11):465-473.

[13] Georg Spielthenner.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as a guide for medical decision-making[J].Med Health Care and Philos,2008, (11):465-473.

On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s and Its Analysis

GUO Rong, LI Lun
(Center for Moral Culture Research,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 China)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is a principle of judging whether an action that brings about good result and bad result is morally rational. The principle concerns about both the intention and the result of an action, and incorporates the intention and the result into the same principle, so that it overcomes the limitations of deontology and consequentialism on judging an action,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the moral dilemmas that deontology and consequentialism encounter. However, because of its limitations and the diff i cultie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is also subjected to lots of critiques. In this article, we try to analyze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combining with specif i c cases.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the intention of action; the intended result; the only foreseen result

B82

A

1673-9272(2014)04-0060-04

2014-04-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高科技伦理问题研究”(编号:12&ZD117)。

郭 蓉(1989-),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李 伦(1965-),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伦理学和科技哲学。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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