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UCP600下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分析

2014-01-20王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进口商出口商信用证

王慧

摘要:

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提到信用证中各个主要当事人的风险,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风险最大的会是开证行,因为其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为此,通过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及其他们的风险分析,指出在整个信用证的流程中,各主要当事人之间环环相扣又各得其所,他们之间的风险分摊机制非常合理。

关键词:

信用证;当事人;UCP600;风险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1-0081-02

1 信用证概述

在国际货物贸易当中,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出口商担心发货后收不到款,进口商担心付款后收不到货,双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既不可行又非常罕见。随着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UCP600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付款的义务的商业信用,转为由银行来付款的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2 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

2.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开证人(Opener)

根据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在实际业务中,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

2.2 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按照UCP600的定义,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开证行也不能拒绝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另外,开证行的付款通常为终局性的付款,一经付出不得追索,即使付款后进口商拒不赎单,或发现单证不符,也不能向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等追索。

2.3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按照UCP600的规定,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

通知行只负责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并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不承担其他义务。在确定了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后,通知行要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信用证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及时澄清疑点是通知行的道义责任。

2.4 受益人(Beneficiary)

按照UCP600的定义,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它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履约。受益人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将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如果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不符而受益人又不能接受,应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信用证。

2.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公开议付的银行。一般由通知行兼任。议付又称押汇或者买单,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按照信用证的条款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贴现受益人的汇票,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先行支付给受益人,议付实际上是银行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资金,银行在议付之后就成为了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具有追索权。

2.6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对相符交单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保兑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可以由通知行兼任,也可以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2.7 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只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付款,付款也是终于性的。偿付行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第三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3 信用证中主要当事人的风险分析

3.1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风险

(1)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违约的风险。

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确定了交货日期的情况下,出口商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如货源不足、卖方破产等导致不能按照规定日期交运货物。而此时如果进口商已将信用证开出,但因出口商无履约能力无法收到货物,会导致进口商不仅要蒙受开证费用的损失,还会丧失良好的市场机会等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对于买方来讲,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凭单付款,进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也不能100%保证交易的安全。《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这一项规定为不法厂商伪造单据并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因为在凭单付款时也没有看到货物,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仅仅处理单据,并不过问单据项下的货物,如果受益人伪造提单,或者根本没有实际的交易,只是卖方根据信用证交来一套单据,根据信用证本身的原则,银行仅仅审核单据表面,必须付款。如此一来,信用证就会成为用来欺诈的工具。

3.2 开证行的风险

可能有人会认为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是最大的,因为单据一到达开证行手中,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就必须无追索权的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或者受益人,无论买方此时资金状况如何。但是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大。首先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是按照向买方提供信贷的审批过程来加以审核的,至少有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如果买方没有授信额度时还要求提供100%的担保或者保证金,其余部分有其他形式的抵押或者担保。万一当开证行100%付款后,而买方这时破产倒闭,发生这种最坏的情况,但是单据还在开证行手中,单据就代表了货物,以买方在开证时提供了30%的保证金为例,即使其余70%的担保无法实现,开证行可以处理单据项下的货物以减少开证行的损失。

3.3 通知行的风险

由于通知行所承担的唯一的义务就是审核信用证的真伪,我们知道银行提供任何一项服务都是要收费的,作为他们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通知行来说审核信用证的真伪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仅此一项就可以收取信用证的通知费。所以通知行有收益,基本无风险。

3.4 受益人的风险

(1)开证风险。

开证风险主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使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收汇的风险。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处顺利取得货款取决于开证行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虽然银行信用一般来说比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是100%稳健可靠,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不例外。

(2)假冒信用证的风险。

假冒信用证是指不法进口商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货物而不付货款。进口人使用仿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仿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审证过程要认真谨慎以辨别真伪。

(3)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对于何谓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凡是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比如: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要等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或直到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必须通过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卖方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都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出现软条款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作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4)正本提单直接寄交进口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近洋的贸易客户,而且经常是货物先于单据到达,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客户因货物到港后单据未到,不能及时报关提货而产生滞港费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客户会要求在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上——“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样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去银行付款赎单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3.5 议付行的风险

作为议付行的出口地银行参与信用证业务,一方面,扩大其业务量,收取议付费,获得利润;另一方面,接受议付后,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议付行可以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即使开证行拒付,议付行或向受益人追索垫款或凭货运单据处理货物以补偿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偿付。因此,议付行必须严格审单。在单证严格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通常要求受益人交单时签署质押书,声明在发生拒付时,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所以议付行有收益,基本无风险。

3.6 保兑行的风险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对相符交单承付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承付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款项。

3.7 偿付行的风险

信用证中如规定有关银行向指定银行索偿时,开证行应及时向该偿付行提供照付该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并且不应以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为先决条件。如索偿行未从偿付行获得偿付,开证行并不能解除其自身偿付的任何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偿付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由于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因此偿付行的偿付具有追索权。

参考文献

[1]李京福.浅析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及防范[J].现代经济科技,2009,(04).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3]张彦欣.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其风险规避[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4]周梦,王敏涛.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8).

[5]丁煜.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03).

[6]凌智.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与防范[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猜你喜欢

进口商出口商信用证
脱欧后蜜蜂难进英国
远期远付信用证及其索汇操作
国内信用证转让风险控制
出口商降低信用证项下费用的方法
证外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及操作
再现信用证溢短装之争
浅析国际进口贸易财务管理价值
练就信用证修改审核的“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