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
2014-01-20李昱
李昱
摘要:
我国的经济正在迅速的发展,面临着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但是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成为一个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难题。我国现行税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但无论是从我国行业的发展要求考虑,还是国际上的已有成功经验,都要求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因此,为了避免营业税的种种弊端,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我国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进行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但在试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为此,针对试点城市在实行新的财税政策后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有助于试点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营改增”;抵扣;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1-0156-02
0 引言
自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开始征收以来,其成功的解决了传统销售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被很多国家借鉴实行,征税范围基本涉及了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在1979年开始实行征收增值税,替代了传统的销售税,征税范围涉及机器机械等。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明确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征税范围扩大到销售货物、出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则涵盖了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所有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这些范围。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新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列入抵扣范围。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现已在上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等省市正式试行。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第一个是上海,其次是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1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现状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渐实行,每个地区展现出不同的特点。2012年1月1日,“营改增”选择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1+6”行业)先试先行。上海市在进行新的税制改革中,总体表现出税负降低的现状。在试点范围涉及12.9万户企业,其中68.2%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初始阶段,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结果显示财政税收减少,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但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却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首先,大多数物流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据统计,2012年1月,67%的试点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均有增加。其中,税负增加超过5万元的企业占57%,超过10万元的企业占24%。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税负增加的企业约2000家,他们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季度累计税负增加到了3万元以上。个别大型物流企业集团超过100万元;其次,超过40%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行业的纳税人普遍反映税负明显增加。比如仅2013年上半年,安徽省有910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占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37%,其中超过50%的企业月增加税负超过1万元。2013年初,内蒙古国税局对8000户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评估发现,改征后的一般纳税人样本中,税负增加的有近700户,绝大部分是交通运输和物流企业。据测算,这些纳税人的总体税收将增长86%。内蒙古纳入试点的2.5万户纳税人看,一般纳税人只有1500多户,纳税额却占试点企业总纳税额的近95%,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很多,但是纳税额只占5%左右,但是占用的税务机关的工作精力多。
2 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试点城市存在的问题
虽然“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为多数企业带来利好,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目的在于减少重复征税,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然而,部分企业在适应新的税收制度的过程,税负不但未减反而增加。同时,新税制下相关企业的管理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销项税率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保障,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以典型的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行业为例,税负增加现象较严重。对于内蒙古试点企业来说,物流业之前的营业税率为3%,实行新的财政政策后,变为增值税率11%,税率增加了8%。物流业主要的成本是柴油费和过路费,按国家规定,只有油料消耗和修理费能拿到增值税发票。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存在异地加油频次高,但属于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所以相当一部分的柴油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过路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得不到的合理的抵扣,缺乏抵扣项,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缴纳的税款增多。
(2)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要求较高,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缩小。
试点纳税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如上海试点的企业68.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减税的企业仅占31.8%,且必须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的税收制度所发挥的减税作用。
(3)部分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存在问题,财务人员的要求提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于企业抵扣税款十分重要,但由于进项税发票管理不当,导致了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影响了抵扣的效果。新纳入增值税业务的交通运输业和相关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需要领购增值税专业发票,但程序较复杂。企业需填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和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规定的企业准予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程序进行购买。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也变得相对复杂,由原发票转变成了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要求开具规范且必须经过认证,否则发票作废或不准许抵扣进项税,票据的合规性要求提高了。endprint
(4)试点企业对新政策的了解不够充分,对新政策作出的反应较差,仍处于适应的阶段。
部分试点企业还没有充分的利用新税制,在某些领域了解的不全面。山东一些基层税务人员表示,由于“营改增”试点时间不长,且行业范围有限,不少公司对其业务是否应列入试点范围没有清晰的认识,许多业务还处在“模棱两可”状态。新税制相关界线不明确,企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竞争力的不同这一时间的长短有所差别。
(5)税制转换对于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加大。
“营改增”税制转换,也意味着财务和税务部门在业务管理、工作方式上的转型。由于业务涉及的行业不同,发票类型不同,且数量较多,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限,同时还可能存在人为控制的情况,所以管理难度加大。而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税源控制存在缺陷,监控信息存在重复、缺失与浪费等现象。征税制度和程序还不统一,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因此增值税可抵扣额的真实性不能保证。
3 对策与建议
我国进行税制改革需要经历一段辛苦历程,从各方面不断调整到逐渐适应的阶段。针对我国“营改增”试点企业出现的问题,我国财税部门应积极面对,对不完善的财政政策进行改进,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各企业应配合新政策的实施,调整企业内部管理与发展方向,加快融入到新政策的实施。
(1)我国应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加“营改增”试点数量,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试点城市的选择上,财政部门应注重考虑与现有试点企业有密切业务联系的地区,以及营业税负较重地区,更大的发挥出新税制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可以进行各试点城市和周边城市的调研,鼓励企业与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筛选及总结。对可行性的建议可以采纳实行,并紧密观察其试行的效果,结合各试点城市相对比,发现其存在不足加以调整。
(2)完善税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拓宽一般纳税人标准。
新税制下,想要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较多,缩小了可抵扣企业的范围。根据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涉及服务业和交通运输各行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大多数为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因此,为了加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可以适当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使之接近大多数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财税部门也可以鼓励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宣传讲解活动,使企业更加了解新的财税政策的优越性。
(3)调整国税部门的办税程序,加强增值税发票的规范化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程序应适当简化,减少部门内部要求及程序的步骤。精简的程序既可以提高企业和国税部门的办事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可以起到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作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严格的核准机构是必需的,其他手续及程序可以简略进行。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较高,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按照标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程序,使企业在抵扣环节不受到影响。
(4)税务部门应开展税收宣传工作,进行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税务部门应针对试点纳税人,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明确税收政策内容、征管方式变更及与试点纳税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须知内容。企业只有在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合理运用,促进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国税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和宣传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对新的税收制度进行全反面的讲解,同时建立一个信息反馈平台,对试点企业出现问题及时的进行解答。
(5)税收监管各部门应进行调整,从业人员需进行培训。
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税收制度的完善,我国税收监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一的改变,我国税收监管也需进行强化。由于新税制实行,税收监管工作量增大,国税部门应对试点范围的企业全面调查,合理调配资源,准确掌握“1+6”行业纳税人户籍管理情况,对已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与补充,不断更新确定掌握最新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税收的立法监督应加快推出新的立法,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据。对监管人员需要进行系统培训,熟练掌握征管程序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4 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行是我国税收政策改革的关键一步,通过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发现及解决我国企业在改革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实行。然而,改革的路上必然出现各种阻碍,为了发挥出先进财政政策的优越性,促进我国服务业及物流业等的发展。我国企业应加快对新的税收制度的适应与运用,结合我国现有经济现状,推动企业进行结构的优化,促进在经营方式上的转变,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展现出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高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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