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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问题的分析

2014-01-17汪锦王琼梅

2014年48期
关键词:版权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保护

汪锦 王琼梅

摘 要: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绿色朝阳产业,是目前产业转型的重要方向。其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极具发展潜力,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也因此成为学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文化创意产业天生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其发展壮大离不开版权法的保驾护航。分析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困境,并相应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已成为当前创意产业发展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法律保护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作为知识经济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创意产业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文化创意产业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近年来发展迅速,对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贡献巨大,尤其是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更是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作为基于创意的智慧财产权,创意产业天然地与版权制度形影相随,其版权保护自然也就成为相关领域研究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创意产业版权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现状、问题的分析,来探寻创意产业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界定

“文化创意产业”,又称为“文化产业”、“创意知识产业”等,在各个国家定义不同,学术界也对此尚有争议,到目前为止,并无统一界定。

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于98年首次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并将其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产业理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运用创意与无形的文化内涵,来创造出一系列受著作权保护内容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活动”。

理查德·凯夫斯指出,创意产业是提供具有广义文化、艺术或仅仅是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综合上述观点,可看出“文化创意产业”是跨行业、跨领域的新型产业、其以高新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的传播方式为主导,是消费时代人们精神文化娱乐需求的产物。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其以创意为核心,以知识产权的开发和拥有为基础,有高知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

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其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创意产业以及2012年其被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列入十八大报告,创意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并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不断向现行版权法提出挑战,而版权保护在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地位决定了版权法必须跟上创意产业的发展步伐。当前,我国的版权保护尚有如下不足,需要改进:

1、立法方面,针对性法律、政策缺乏

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然为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却仍无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法律政策支持不足,缺乏体系化。首先,我国至今仍无专门的国家级法律法规,也无统一分类体系;尽管其在我国的发展已为时不短。其次,与网络的高速发展相比,针对网络创意产业的版权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甚至还有些滞后。

2、相关行政执法有待改进

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立法的完善,也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执法。而目前我国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偏弱,行政执法不到位,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等一些问题日益突出;这都是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不利因素。地方保護主义也对跨地区版权保护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职能有限

由于版权的无形性特征和传播方法特殊,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较为困难。在这方面,我们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即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并向作者分配版税,以此来实现作者权利。但由于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刚刚确立,数量和职能都很有限(目前仅有五家),远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需要。

4、标准化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缺乏

版权评估,即版权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无形资产是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其价值的大小往往决定着创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创意产业融资难的关键问题就是版权资产的评估难,标准化的版权评估能促进创意产业有效融资。而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版权价值评估标准。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完善相关立法

创意产业的特殊性使法律法规在其发展中具有关键性地位,因此,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积极利用法律规范为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比消极运用法律抵制版权侵权更有社会意义。全面规范、有针对性的法规,无论是对创意企业,还是对作者和使用人,都有很强的保护意义。所以,我们应针对创意产业的具体版权类型制定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完善相关立法。

2、司法和行政保护相结合,强化版权行政执法

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也需要与其他部门分工配合;单纯的行政保护容易造成职责范围不清,权力滥用;被动型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大。二者有效结合,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互相配合,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执法效率。此外,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也宜加大力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力量,保障版权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3、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首先,为了创意产业的长足发展,我们应促进各类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目前已建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五家,这尚不能满足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其次,加强监督,健全机构。加强监督是防止滥用权力的需要,而只有健全机构,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再次,建立公开、透明的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机制。这不仅能体现出对于版权权利人的尊重,也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信托责任的要求。

4、构建标准化版权价值评估体系

创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其融资产生了对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的需求。版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版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传统评估方法具有滞后性并经常导致评估结果的不确定。及时构建标准化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已经势在必行。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与版权相关的标准数据库;明确版权评估机构所需资质,加强政府监管,规范版权评估市场等。

四、结语

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创意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其产业发展需要版权法律制度的支持;然而“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使追求稳定性的法律无奈地被甩在了身后,即使对技术反映相对敏捷的版权法也不例外”。相比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当前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已显滞后,很大程度上成为创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

从现有研究来看,我国此领域的研究局限于产业发展本身,过于原则化,具体制度的分析相对较少。本文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并结合西方成功经验,对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以此为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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