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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新时期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问题

2014-01-17许铭

2014年48期
关键词:反腐法制化网络

许铭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反腐在我国日益成为一种新的反腐手段。但是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显示了它在反腐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它的缺陷和弊端。由于各种原因,网络反腐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对网络反腐进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一个迫切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反腐;法制化

一、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

十八大之后,中央及各地掀起反腐风暴,一批问题高官例如雷政富、孙德江、单增德等先后被查处整治。这些反腐事件的共同点是,先由网友将其相关“事迹”通过微博、网帖等形式在互联网上曝光,然后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由网民参与的网络反腐热潮在改变中国的反腐格局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反腐也存在超越其应有边界、侵犯他人隐私、诬告陷害等伤害人权的缺陷。并非所有网络举报都属实,部分网络举报被最终证实是谣言,不但伤害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往往形成巨大负面影响难以消除。

如何从法治的角度对网络反腐进行规制,通过建立一个合理制度激发其正面功能,抑制其负面影响,使网络反腐朝著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法学课题。

二、我国网络反腐的法律困境

从中国目前现状来看,有许多消极因素影响网络反腐的运行,亟需以立法来弥补单纯的网络反腐所带来的问题。

(一)侵犯公民名誉权及隐私权

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发声,网络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交流、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和工具。由于网络反腐主体素质良莠不齐,网络反腐行为缺乏法律的刚性规范与约束,导致侵权现象频频发生,而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问题。部分网民利用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开放性和随意性肆意发布情绪化言论,夸大事实或歪曲事实,导致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违法行为发生,甚至出现利用网络泄私愤、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

(二)网络反腐运行路径单一

网络反腐的运行基本遵照这网民披露、跟帖,随后媒体追踪监督推动然后政府解决这样一条路径,官方反腐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有消极被动之嫌,官方在很多情况下对民众的举报置之不理,这就造成因网络举报查处腐败分子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也缺乏彻底性。网络反腐这一特点反映了其还没摆脱“人治”窠臼的特征①。使网络反腐从“人治”向“法治”发展是新时期反腐发展的形势所需。

(三)网络反腐法制规定零散且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网络反腐规制法对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已经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无疑是零散而不系统的。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仅有关网络反腐的程序制度、网民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网络舆论的监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皆为空白。从法规内容上看,有关网络反腐的立法多为管制性的,这些政府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很少有引导性、激励性、权利保护导向性的规定。从法律程序上,现有网络反腐法律法规缺失程序性制度。网络举报或网络民意往往被“封杀、堵、截”,网络监督常常沦落为效力有限的建议或个别意见。从法律效力上看,现有网络反腐的立法理念不足,立法原则不准,导致立法质量不高,而且这些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量大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甚至存在冲突现象。法律规范的种种缺陷使其无法解决网络反腐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三、网络反腐的径路选择——法律规制与完善

只有加强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建设,对网络反腐进行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规制,整饬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才能使网络反腐摆脱主观任意,才能保障、规范和引导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重视协调网络反腐的利益平衡

网络反腐涉及的角色主要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两大类。坚持二者的利益平衡即坚持言论自由、监督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合理平衡。

恩格斯曾指出的:“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②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拥有特殊的地位、声誉或职权,其言行将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很大的影响力,民众有权知悉官员更多的信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为满足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当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兼顾四者利益的平衡,在尊重其隐私权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对官员损害较小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官员的隐私。我国可以借鉴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财产公开法》,将官员的财产信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在保障“监督者”监督权的同时,应该重视对监督者的引导。重视主流网站在舆论引导上的自治性规范构建,社充分利用政策法规、纪律和伦理标准等手段对网络反腐的各个环节和导向给予规范和引导,树立网络自律精神,推动网络反腐认识的提高和深化。譬如网民社会团体可以建立“网络反腐倡廉运作规则”、“网络举报奖励制度”等。

(二)完善网络反腐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 “网络反腐败法”。通过立法加强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是实现公民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通过立法规范互联网管理模式。我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长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可以学习德国的政府主导模式。我国有必要及时出台《网络信息法》,将《网络信息法》作为规范互联网相关行为的基本法,对互联网背景下主体行为的范围、责任、救济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规范。

再次,通过立法建立违法追究制度。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完善违法追究制度。将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一旦发生问题,政府可以在运营商的服务数据库中核查到网民的真实身份。一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二则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可以快速追查到违法行为人,对其严惩不贷。这将有效减少部分网民在脱离现实社会道德约束的情况下过度自由,利用网络的匿名制度,在网上揭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发生,净化网络秩序。

最后,通过立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举报人进行举报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承担很高的风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出台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对举报程序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以充分保护网络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民众行使参政权,参与网络反腐提供畅通的渠道和坚强的保障。

(三)加强网络反腐工作机制建设

网络反腐工作机制法制化,能够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充分行使。若没有一套可靠的配套机制并设置规范的运行程序,网络反腐爆料不能就真正启动相关反腐机制。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对网络反腐的工作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如北京、沈阳等地纪检监察部门创建了“廉政微博”或“网上纪检监察”等平台。这些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借鉴。毫无疑问,公开、透明是网络反腐工作有效开展的坚实保障,加强网络反腐工作机制建设对于推进网络反腐进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结语

目前网络反腐成效显著,但无法忽视的是在反腐过程中侵犯个人隐私、恶意诽谤、造谣中伤、网络暴力等违法问题时常发生。只有趋利避害,通过以上所述种种法律手段规范和完善网络反腐,才能使公民参政权有效行使,使网络渠道的反腐曝光成为一剂没有毒副作用的良药。只有正确运用反腐这把“双刃剑”,才能实现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的法制化,才能对得起公平正义,发挥法律对网络反腐的规制作用。(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惠保德. 网络反腐法制化探析[J]. 新乡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26(3): 24-27.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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