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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2014-01-17郑晓姣王老二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执法

郑晓姣 王老二

摘 要 本文基于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境公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相关的制度构建,以完善我国环境执法问题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 环境公益 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

当前三大诉讼法都在进行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也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将公益诉讼明确列入行政诉讼之中,保持三大诉讼法律体系上的一致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实现良好对接,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文依据相关环境法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环境领域的公益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在公益救济领域的完善有些许建议。

一、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或组织,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这一制度本身体现了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其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公益性。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而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即为公益性。第二,预防性。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要有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环境行政主体违法履行环境行政职责或者不履行法定的环境行政职责,致使环境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存在,法律赋权的主体即可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豍

二、基于当前的环境行政违法问题分析

这里提到的“环境行政违法问题”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在环境行政处罚执法领域,行政主体对造成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企业行政处罚不严。虽然,法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体进行环境处罚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同时也赋予了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裁量权。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而行政处罚在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时,往往欠缺专业性且随意性较大。正是由于当前法律对行政裁量权规定不够细致,导致了出现一些该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本应严重处罚的却处罚较轻。再或者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等一系列行为,间接包庇了相关违法企业、生产经营者,纵容了他们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在环境行政许可执法领域,环境行政主体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制。传统上违法行政许可大多表现在行政主体违法给予土地征收许可,给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环境执法领域的这种违法行政许,则表现在更大的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其具有更为严重的公害性。由于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只是概况性的规定,未涉及到环境保护领域,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只是对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而非许可设定本身的程序规定,豎这就导致了环境行政许可在实施上,行政主体的裁量权膨胀,缺乏监督和约束。

(三)在环境行政信息公开领域,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或延迟公开,都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现实中还是存在一些部门延迟公开环境信息现象,在2014年4月的兰州水污染事件中,相关环保部门的披露污染却在18个小时之后,在这期间,有网友披露相关信息,却被冠以造谣之名,公民的知情权遭到了严重的损害,这种环境污染信息的迟报在国内已非首例。

三、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针对环境行政违法出现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在我国确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在《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完成之际,我省可以率先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方面做些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环境公益行政复议作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环境公益行政复议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本质的上都是对环境行政机关的侵害公益的行为的一种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收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显然法律上又赋予了环境公益行政复议制度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为广阔的审理范围,因此,我建议在环境公益领域实施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环境问题的及时解决,将对公众环境利益的损害降低在最小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公益诉讼被滥用,扰乱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二)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明确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价值定位,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把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看作是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一种弥补性的制度,还是定位为一种与民事诉讼相平行的诉讼,这是建立具体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在确定了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价值定位之后,具体制度的完善方面,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诉讼保障、以及如何防止烂诉等多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在行政诉讼领域进行制度的设想,进而保障公众的参与,维护公共的环境利益。

注释:

豍劉志坚著.环境行政法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365.

豎白贵秀著.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48.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杨东平.中国环境发展报告 (2010)环境绿皮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4][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郑晓姣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王老二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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