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院校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程的思考
2014-01-16江华,李恒
江 华,李 恒
(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646000)
2013年1月1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警察作为我国普通公民,非因履行职务而获知案件事实当然应当按照一般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1]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将警察出庭作证明确化,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了法律依据,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今后的必然趋势。这种情况由此已经引起了部分警界同仁的重视。
公安院校作为培养合格人民警察的主阵地,应顺应现实需要及时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程,从多方面促进公安干警整体素质的提升,以满足今后日益增多的警察出庭作证的需求。
一、公安院校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的必要性
1.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针,其中提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人认为:无论是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还是从刑事诉讼原理来看,侦查员必要时都应当出庭作证,以一个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这既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又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警察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警察出庭作证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庭审过程,接受控辩双方及其辩护人的当庭询问和质证的一种司法制度。[2]警察出庭作证是侦查主体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辩护方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当庭就侦查过程中调查、保全的证据之真实性、客观性以及证据收集、保全程序的合法性通过言词方式向法庭如实陈述,并接受辩护方质询或法官询问,以审查该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诉讼活动。部分学者近期发表言论,对警察出庭作证均持赞成意见,认为这是法治的进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认为:“新刑诉法首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明确警察出庭作证是警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方法,同时也意味着司法专横向司法理性的一种转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警察出庭作证,关系到庭审的程序公正。控辩双方交叉对警察进行询问质证,才能够更好地说明警察在现场勘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是否合法。通过警察出庭作证这样的程序,可以进一步鉴定证据的真伪。”
我国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诸多条件的保障才能实现,其中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训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公安院校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程,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对促进警察整体素质的提升、促使警察在日常办案中自觉保障相关人员的人权、提升警察证据意识都是有所益处的。
2.公安工作的需要
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的最新要求及公安工作的改革发展方向,按照革命化、正规化的、现代化建设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训练,使训练工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警察出庭作证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是抗辩式或纠问审判方式的必要庭审环节,也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①美国《1999年统一证人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而根据相关规定,警察不在例外范围内,可见警察是可以作证人的。同时该规则的第5条是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规定,警察也不在豁免之列。因此,只要案件需要警察就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作证流程与一般证人一样。又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通过执法员或警察代理人传唤任何他认为其证言有助于查明案情的人到庭作证。”可见,在法国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出庭作证。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还处于探索的初步实现阶段。从未来刑诉法的实施情况来看,警察出庭作证肯定会成为侦查人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实中好多民警虽然从警时间都不短,但几乎都没有出庭作证的经验。现场进行抓捕的警察往往都是工作在一线,走向法庭要把整个抓捕过程说清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警察的语言表达以及当时抓捕行为的规范与否,有时可影响案件的审判。
当前,要使公安教育训练真正达到提高公安队伍实战能力、有效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功效,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公安工作问题的需要制定训练课程内容,要勇于新增符合实战需求的专业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课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未雨绸缪,加强警察出庭作证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警察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质量。
3.公安教育改革的需要
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在公安工作中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当前,我们要切实改革创新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公安工作需要的新型教育训练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实验实训课是警察院校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加公安工作前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实训课程的特殊作用,公安教育应积极探索职业化建设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具体实现途径,侦查人员的培养目标应扩展到培养掌握法律、精通侦查、懂得技术、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能出庭作证的应用型人才,使学员既具有较强应用能力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这是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更是侦查实战对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提高的现实需要。
(二)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的意义
1.有利于转变警察权力本位角色的观念
公安院校开设警察模拟出庭训练课程,可以加强警察出庭作证的言辞、语言、表达等训练教育,可以在训练课程中通过学员之间的角色转换潜移默化地转变其旧有权力观念,有助于纠正学员对警察怀有的错误的特权思想。如果警察能够像其他证人一样经常出席法庭进行作证、质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久而久之就能强化警察为法庭服务的观念,淡化警察心目中的优越感,弱化警察在角色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心理反差,平衡警察自身的心态,从而促使警察逐步改变其特权思想。
2.有利于维护警察的良好形象
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常常辩称警察有非法取证或者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而警察又不出庭作证进行针对性地解释,长此以往,势必会给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旁听人员造成不良印象,从而影响警察的正面形象。相反,如果警察能够出庭作证对被告人的辩解做出回应,不仅能消除人们对自己的怀疑甚至解脱人们对自己的责难,而且能够维护警察在人们心目中秉公执法的应有形象。
3.有助于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
公安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侦查员对案件的真实性认知受到来自职业、工作、社会的长期影响。案件事实在参与作证的警察大脑中形成记忆之后,警察证人需要在法庭上重新回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且必须通过口头语言迅速地表达出来,整个过程是在警察长期的执法经历及法律知识素养累积的基础上完成的。语言、表达、记忆、理解等生理特征,都会因其在执法工作中的养成性、习惯性、职业性而极具自身特点与弊端。一方面,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为了避免出现应对质证时的难堪局面,他就会想到在平时多注意学习法律知识、钻研侦查业务,一旦养成习惯,无疑对提高警察的侦查水平和出庭阐述证据来源情况是大有裨益的。另一方面,警察通过出庭作证无异于是在参加一堂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显然可以使他们对庭审有较为直观的认识,从而帮助他们提高侦查阶段的证据获取意识和取证水平。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宣传教育,转变其特权观念
要想实现警察出庭作证的有利效果,警察首先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虽然从一名执法者到证人的身份转变并不容易,但这种转变非常重要。要想顺利实现这个转变,必须长期坚持不懈地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前期的宣传教育要使我们的学员明白,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是基于其为犯罪事实的目击者或取证过程的亲历者,最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也最了解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情况,由他们直接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保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而且有利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有力的证明,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与质证权。许多专家认为,从专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警官变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的证人,从强势身份到平等身份的转变会给出庭作证的警察带来明显的抵触情绪。所以,专家们指出,“学会适应身份的转变”是出庭作证的警察们应该上的第一课。因此,在警察出庭作证训练的动员会议上,应当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宣传教育,破除学员心中的特权思想,树立以诉讼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接受“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是控诉的助手”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
(二)加强警察出庭作证训练教官团队建设
要想取得良好的训练效果,必须要有一个优秀的教官团队作保障。在警察出庭培训师资建设方面,除了充分利用公安院校的资源优势之外,还应当广泛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和实战高手为培训学员授课,包括实战经验丰富的警官、心理咨询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礼仪专家等。这不仅可以使警察出庭作证培训工作有全方位的智库,使警察出庭作证培训工作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而且还将有力地促进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水平提高,保证警察出庭作证培训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做好警察出庭作证训练场地的选择
适当的训练场地能够提升训练的效果,我们要根据训练警察出庭作证方式及内容来确定训练场地,例如:可以在公安院校合适的阶梯教室设立模拟法庭,也可以让学员去法院庭审现场实地观摩庭审。在进行庭审训练时尽量找到较为开阔的教室,按照法庭的布局安放座椅。在综合训练的影像观摩环节最好找间光线密封较好的屋子,这样影像效果更好,更有模拟场景的真实性。
三、警察出庭作证训练的授课方式及内容
(一)单项训练
1.程序方面训练
警察出庭作证前应当熟悉庭审基本流程,特别是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的程序。虽然目前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还需要作相关细化规定,但从程序训练的角度讲,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法院申请警察出庭作证;(2)法院通知警察出庭作证;(3)法官当庭查明到庭警察身份;(4)法庭向警察交待权利与义务;(5)警察宣誓或发誓(该环节可以为告知诉讼后果);(6)警察陈述相关出庭的证据;(7)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质证;(8)法官补充询问警察;(9)退庭。①李宝记:《警察出庭作证设计与论证》,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291,2005年11月12日。
2.心理方面的训练
目前,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才刚刚规定,有关操作细节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很多警察在心理上准备还不充足。心理训练就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警察心理施加影响的过程。心理训练不是用语言去提醒警察要改变自己,而是用实际操作帮助警察改变自己的角色。
心理训练可以在多种情境下进行。诸如:教室、操场、专门修建的场所、模拟或真实的法庭。既可以与法官、检察官、律师面对面地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课堂的相关自助心理训练进行练习。
通过心理训练,争取达到以下效果:(1)提高学员的自控和调节的能力。一个优秀的警察能够有意识地对自己的情感表达方式、情绪反应强度、动机的趋向和水平、思维的方向和过程、行动的指向和方式等进行控制和调节。(2)提高学员心理活动的强度。提高警察注意力的稳定性、集中性;提高观察的精确度、敏锐度;提高记忆效率;激发思维的创造性;树立自信心,使警察出庭作证积极主动、高效率地工作,减少疲劳、厌倦和无能为力的感觉。(3)增强学员对法庭环境的适应能力。警察对于所处的法庭严肃的环境、激烈争辩的氛围和紧张的人际关系必须能够保持良好的适应。当以上环境发生变化时,应能较快地调整自己的应对方式,不会因为缺乏灵活性而导致各方面出现障碍或身心出现不良反应。(4)增强学员心理的耐受力。增强警察对于强烈、持久的精神刺激或压力的承受力、抵抗力。遇到短暂而强烈的刺激,可以坚强地承受并理智地处理它们,或者以更积极、有效的方式化解压力,使之转变为进取的动力。不会因为对方法庭上的激烈言语刺激而导致心理活动出现紊乱、活动效率下降,甚至情绪失去控制等情况。
3.表达能力和技巧的训练
语言表达能力是警察出庭作证的一项重要技能。因此,通过训练提高警察的表达能力,让警察学会如何沉着应对复杂的案情,以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去揭露与证实犯罪显得尤为重要。表达能力训练可以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以2人为一小组分为正反两方进行辩论训练;(2)以3人为一个小组,以两个小组分为正反两方进行辩论训练;(3)以班为单位进行演讲辩论比赛进行训练。由于警察出庭作证毕竟不是演讲比赛,因此,可以借鉴香港警察出庭作证的经验进行训练:一是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对他所要作证的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记忆,避免记忆模糊说错话。二是在回答提问的时候,要简单明了,尽量避免长篇大论。三是对说错的地方不要做过多的解释,说错了就要承认说错了,只说“对不起,我记错了”,不必过多解释。如果你去做过多解释,你就愈来愈被动。四是如果与辩方律师发生分歧,你也不要和他纠缠,你只须简单地回答:“我说的都是事实,并没有说谎”,除此之外的话不必多说。总的原则是在法庭上一定要诚实,对法官不能说谎。如果你说谎,肯定会被戳穿。[3]
4.表达内容训练
警察出庭作证陈述训练的内容包括:(1)警察执行任务中现场目击犯罪的过程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2)警察行使侦查权,发现、收集、提取、保管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3)警察行使侦查权,搜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4)警察实施诱惑侦查,在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及获取证据的情况;(5)警察接受自首、立功,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中、案后认罪、悔罪的情况;(6)警察作为鉴定人,对案件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情况;(7)其他需要警察作证的情况。
5.司法礼仪训练
警察在法庭上的言行直接代表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警察的言谈举止、庄重的仪表,能够给全体庭审人员和旁听的人员良好的形象展示。该项训练可以通过礼仪专家讲座和现场指导两种方式得以实现。警察通过系统学习司法礼仪的知识,可以全面增强警察的责任意识。
(二)综合训练
1.影像观摩
由于我国内地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不多,这方面的经验十分欠缺,因此我们可以精选港澳地区及国外的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影像资料用以观摩学习。观摩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和角色扮演,总结警察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2.个案模拟综合训练
在进行完单项训练后,为了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综合能力,应当精选案例进行模拟综合训练,精选的案例内容设计要注重逼真性和综合性。
模拟出庭综合训练中各项内容设计应该以真实的案例为原型,既要考虑到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难点与对策,也要照顾到教学内容的需要,做到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在不影响临场真实性的前提下,对部分模拟内容可做相应修改补充处理,以增加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模拟综合训练中各项实验的整体构思要体现出层次性,要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启发学员由浅到深、全面系统地思考和解决庭审作证难点问题。
附:《警察模拟出庭训练》模拟实训课时分配表
[1]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4).
[2]王强,王翼飞.建立刑事诉讼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J].南方论刊,2009(6).
[3]崔敏.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