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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基于广东惠州样本调查

2014-01-14叶治斌

地方财政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纳税人小微

叶治斌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516057)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基于广东惠州样本调查

叶治斌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516057)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与指导意见,税收政策作为针对性较强、更为直接的一项而被普遍运用。本文从小微企业近期的税收负担表现出发,梳理了政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现有税收政策,分析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与问题,并从税收征管以及税制要素两个层面提出了制定和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具体建议与对策。

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政策 税收征管

一、小微企业重要地位及其税收负担表现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需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小微企业从个体上看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甚至微不足道,但将其全部集结在一起,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而言举足轻重,见表1。

表1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指标

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13年7月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降至93.1%,比第一季度下降2.1%,其中分行业指数2升6降,分项指数3升5降。小微企业面临着外需市场萎缩、内需市场不振,生产经营综合成本陡升,核心技术缺失导致竞争力不强,融资困难且成本高以及税费负担过重等境况。有学者研究表明,从税收负担上看,小微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为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平均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为4.9%,高于全国1.91%的平均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全国99.9%的平均水平,过重的税收负担在成为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瓶颈问题的同时,也让其在经济下行的市场中显得更加弱小无助。在帮扶和促进小微企业成长的多项利好政策中,税收政策作为针对性较强、作用更为立竿见影、财政压力易为消化的一项,就成为小微企业在经济复苏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国家及广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

(一)支持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期限暂不规定。

2.自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双“扩围”试点按既定的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从表2可以看出所涉及小微企业其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即年应税营业额低于500万元的原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均轻于试点前。

表2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测算对比表

3.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征并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并大幅度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为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为300—500元(含本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增值税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上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

5.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的征收率不再区分工业还是商业统一降为3%,同时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税。

10.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引导其他企业帮扶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按风险分类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税收政策支持下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为充分掌握目前惠州市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执行情况,更好地创设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笔者于2013年9月通过走访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国地税、统计局等部门取得小微企业税收相关行政记录,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形式,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问卷1106份,有效问卷1078份,有效回收率89.8%。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当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落地有所限制

在政策传导上,一方面政策宣传服务不足导致小微企业通常无法从税务机关及时知悉政策信息,处于一种较为被动接受状态;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多种不同的文义解释,再加上新出台政策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部分征管人员不熟悉业务情况导致小微企业在咨询申报程序时无法得到有效指导。在抽样调研的企业中,当问及获知税收相关政策的途径,86.5%企业主或财务人员表示主要通过新闻舆论、身边同行、财税公司等途径,而只有13.5%的人员是通过税务机关正面了解。在时间落实上,一方面申报程序繁杂、申报时间紧迫导致部分理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放弃申报;另一方面,即使申报审批通过到真正享受利好政策也需要一段不可预见的时间。自主创业大学生小陈的经历或许说明能这一点。小陈毕业后创办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部(适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雇请了两位同年毕业的大学生,服务部经过一年多的经营,整体效益良好并按规定缴纳了7000元左右的税费。前期小陈从大学创业导师处了解到大学生自主创业三年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让小陈一直很期盼,经过近半年时间申报审批现在所有手续办齐,只是根本不知道何时能领回退税款。而此次受调研的企业中有小陈同样感受的不在少数。因此,促成落地成为政策制定之后,最让小微企业主们担忧的事。

(二)扶持政策力度偏小

自2013年8月1日起,原本仅适用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涉及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大税种的起征点2万元/月也适用于小微企业,而这一举措也被公认为迄今为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最利好的政策。从个体看,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意味着什么?惠州市区有一小型服装加工厂,雇工5人。据广东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1920元,即每月2660元,加工厂一个月仅人员工资开支超过万元,再加上其他材料、房租、水电等成本,如果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可能基本运转都有问题。换言之,一般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是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再从整体上看,据财政部匡算,减免税规模近300亿元,惠及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300亿元与600万户各是什么概念?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预算为126630亿元,小微企业获得的年减免税,仅占这个数字的0.24%;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止2013年7月底,我国实有企业1437.54万户,个体工商户4223.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85.64万户,按小微企业97.3%的占比估算,我国的小微企业已超过5500万户,而涉及免税政策的企业也仅占10%左右。显而易见,小微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帮扶政策与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并不很相称。

(三)参与主体热冷不均

一是中央政府热、地方政府冷。自2009年特别是2011年《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提出来后,中央政府积极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以及指导意见,由于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政权,同时存在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主要是大中型企业的误区,地方政府往往被动接受政策甚至打折执行。二是国税部门热、地税部门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扩容推进不仅是落实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关键切入点,更为深层是涉及国地税税收分权的问题。在这次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利益重构后权利由地税部门转向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相对处于被动。三是小部分企业热、大部分企业冷。类似于扶持发展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当然欢迎叫好,不过在调研企业中,不少小微企业感受政策如同“玻璃门”,98.3%企业表示知晓或大概知道有相应的税收政策,而仅有13.6%的企业会主动争取申报并切实享受到减免税政策。

(四)组合政策有待完善

在目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组合中,一类属于流转税优惠政策,另一类则属于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与流转税不同的是,所得税无法像流转税一样税负能够通过前转、后转或消转等途径进行转嫁,那就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真正买单者才是企业,所以更深入的税收政策应该是直击所得税。而现有的税收政策中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仅有一项,并且尚需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简称,是2011年6月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四部委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原来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小、微三种类型;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除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有限制外,还在行业准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认定。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苛刻条件把很多“小微企业”拒之门外的同时也需要政府出台税收政策时给予充分协调的考虑。

(五)小微企业税负不公

税负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从横向公平看,一方面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2万元的规定,非常容易出现销售额或营业额高于2万元的小微企业税负远超过低于2万元的企业的情形;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上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但根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组织形式、综合税负以及平均利润水平,法人身份的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销售额或营业额起征点适用2万元显得偏低。小微企业的发展呼唤有区别、差异化的税收制度设计。从纵向公平看,据统计,2005年有16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2.76%,其中工业4.04%,商业1.17%。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区分工业、商业,统一为3%。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目前的3%与之前的1.17%相比,税负显然偏高。

(六)税费综合成本过高

小微企业的综合税费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税收,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消费税(特定产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等;二是非税以及政府基金支出,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费等;三是社会保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四是企事业性收费,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营企业协会或个体企业会员费、税审费用等等;五是部分地方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等,甚至存在着权利主体环节变相索贿,这些都是企业的负担,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负担。小微企业除了需要承担显性的税费成本外,另一隐形成本—税费遵从成本也是不容忽视。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既定税法与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扭曲成本以外的费用支出。在税费种类较多,涉及多个征管机关的情况下,企业缴纳税费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将一套复杂的税费规定无差别地适用于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遵从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就会偏高。

四、制定与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一)从税收征管角度看

1.强化现有政策落地。一是强化减免税意识。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多项政策中,减免税是颇为重要的一项,对小微企业的帮助比较直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自上而下要有切实为小微企业减负的决心与勇气,减免税的力度不能停留在皮毛或口号上,不能是半拉子的减免税。二是强化政策执行落实。应当说政策的制定与出台仅仅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起点,而事实也证明强化税收政策不折不扣的执行落实才是关键。一方面要强化税收政策的传导过程以及时滞,另一方面要强化政策从开始执行到政策对小微企业发挥作用之间的过程以及时滞。

2.营造良好纳税环境。一是赋予地方税政权。为了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以及调动地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建议中央政府从新时期税制改革的方向出发,将部分小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建税等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管理,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二是依法治税。要加强税收执法与执法监督,避免出现“三乱”以及变相索贿现象,保护小微企业纳税人合法权益,创设税负公平环境。三是降低税里税外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能仅减轻法定的税收负担,还要着实减少收费项目,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3.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一是完善纳税服务内容。税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运用灵活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导税服务、咨询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办税绿色通道、预警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人性化服务。二是简化办税程序、精简报送材料、延长纳税期限。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控制总体税费负担的同时应研究分别以单一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6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取代目前各税费适用独自税费率以及1个月为一纳税期。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探索由一个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所有税费,入库时按政府部门各自对应的比例再分配。三是加强对税收征管员的培训。包括纳税服务意识、办税业务流程、政策法律法规、税收宣传辅导、操作指南细则等等。

(二)从税制要素角度看

1.完善流转税。一是降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基于流通环节较高的成本费用考虑,本着进一步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的原则,建议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为1.5%。二是取消小规模纳税人限制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由此给其带来不便并增加了遵从成本,建议取消此项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的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三是以免征额代替起征点并扩围增量。税收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的选择应该正视临界点税负悬殊的税情,对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免征额代替起征点进而扩大政策受众面,同时建议将法人小微企业提高至5万元每月,实现小微企业横向税负公平。四是加快推进营改增的进程,尽快将其他服务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2.完善所得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着眼点应该超越增值税与营业税。一是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税率适用20%,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小微企业。二是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税前扣除标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不仅要定位于保护小微企业,也要着眼于引导其他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因此,要解决因天然的内生动力机制与避险机制导致金融及相关企业“惜贷”的情况,要求要提高金融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容忍度。三是实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实行经营亏损向前结转五年进行弥补的办法,即由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完善征收方式。在目前的税款征收制度中,很多小微企业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与查账征收相比较,税务部门在核定征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核定征收的过程、方法与依据是否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就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是建议税务机关尽量采用定量方式的查账征收取代定性方式的核定征收,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建制建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税务机关应根据自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法定整体税负下降的幅度及时调整现有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标准。

五、小结

支持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众多部门,涉及到经济、社会运行发展,小微企业本身、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等理应都有介入和参与的可能性、可行性以及必要性,而从税收层面,政府、财税部门应立足实际不断完善政策并确保其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毕竟,实实在在的税收政策,结合其他财政、金融、社会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度过“严冬”,市场环境趋好,税源持续生成,税收收入增加,继续反哺经济,这是一种良好循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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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体富,杨金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5):5-12.

【责任编辑 王东伟】

C939

A

1672-9544(2014)06-0052-05

2013-10-09

叶治斌,讲师、经济师、审计师,研究方向为税收税法、小微企业管理、高职教育。

本文系广东省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课题《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惠州小微企业发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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