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2014-01-12李国毅方凡
李国毅 方凡
【摘 要】农村干部官小职微,权力有限,一直以来未被作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予以重视。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近年来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如下调查分析。
【关键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思考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基本固定,多为村支两委成员。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部分村会计、文书和出纳等村两委成员。
2、犯罪手段相对简单,有多重犯罪倾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大都相同,手法简单,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但也存在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新动向。
3、犯罪对象集中在土地征用款,涉案金额有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乡镇和村干部非法攫取的目标。如:今年我院查处的苏仙区桥口镇某村村支书罗某和村民廖某合伙贪污郴永大道建设土地征用款案。办案中,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4、犯罪形式多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有增多趋势。前些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而近几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案件侦查中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多为村两委成员共同作案,集体腐败,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成为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办案中,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查处一案,带出一窝,查处一个,带出一串,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这种集体腐败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成为当前农村群众集体上访、信访的直接诱因。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一)民主管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不深入,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权力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为村干部犯罪提供方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现实情况是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是宗派家族势力严重,导致一些人员是“强行”进入村委,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民主选举被严重扭曲;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民主管理缺位;三是村干部在本村成为一种势力,出现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乡政府不会管的现象,使监督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个别村干部我行我素,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
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乡镇统筹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另设账目管理一部分,监督管理体系明显混乱。二是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存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帐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也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个别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称霸”一方,导致村民对他们不敢监督,他们往往以个人好恶乱开财务口子,如动用专项收入为自己买商业保险;有的村干部为已私利贪污和挪用公款,缺少了有力的监督机制。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大部分是成了走过场。三是各级组织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如有的村支书以权谋私,其他村委成员心知肚明,但碍于情面,顾虑重重,不愿、不敢揭发,或相互串通共同犯罪;村民代表不清楚财务家底,找不到问题所在,又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不会揭发;乡镇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深入调查,村帐乡(镇)管,还没有完全管起来,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
(四)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部分农村干部个人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认为掌权后,自己就成了“土皇帝”,加之学习新思想新理论不够,自我党性要求放松,常受封建腐朽思想侵蚀影响,对物质占有欲望强烈,再加上有的村对上级党委廉政建设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领会不深刻,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干部腐败犯罪首先是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破坏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正确实施,再次是容易激发矛盾并引发集体上访。为此,应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村干部腐败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也应起重要的作用。
1、抓教育,提高农村干部人员素质。针对村干部素质低的现状,加强教育培训,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一个办法。各级乡镇政府要建立专门村教育活动室,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方案和教材,利用冬春农闲季节,集中对农村干部进行党性教育、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批党性强、素质高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预防和减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2、抓监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监督,教育并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同时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破坏公正选举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保证选举工作沿着合法轨道发展,选举出德才兼备、服务群众的优秀干部。对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出纳四职要实行专人专岗,不宜兼职,以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种权力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二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定期把财务状况向村民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议政。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专项化。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补偿款、救济款物的发放、农村建设专项费用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
3、抓宣传,提高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要真正遏制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均有深刻的了解,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惩治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预防宣传,对村干部集中进行培训,重点讲解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利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职务犯罪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4、抓打击,严惩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加大对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对构不成犯罪的,也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情况,按照国家法纪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在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及时为各级领导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以查办案件推动综合整治,在农村建立一个以乡镇为中心的预防体系,从而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建章立制,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群众最关心、最痛恨的是发生在身边的腐败现象。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无形中降低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使群众产生信仰危机,破坏了农村基层稳定,造成人民群众上访,妨碍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苏仙”、“文明苏仙”的要求出发,扼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应引起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