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的探究
2014-01-12刘佳陈钊代小龙
刘佳 陈钊 代小龙
【摘 要】本文主要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在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探究改革的影响,并提出完善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影响;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26-01
一、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税面临的严峻环境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同时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利用率比较低,矿产资源总回采率仅为30%,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的仅有1/3,而其采选综合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也分别只有30%。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而来的能耗和环境压力等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高资源出耗类产品换来的经济收入是以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原有的资源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需要。
(二)资源税在我国的改革进程
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开采企业征收资源税,标志着资源税体制的建立。但是当时资源税征税对象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3种。1986年开始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年到 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1984 年开征的第一代资源税是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3种矿产品超过12%“栅栏收益率”的部分征税,体现对资源的级差调节。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资源税进行了调整,采取从量定额税率。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论盈利与否都征税,一矿一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陆续调整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税额标准。2006年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恢复全额征收资源税,并调整了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统一了全国钒矿资源税的使用税额标准。2007年起,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额进行了调整;2007年8月1日起,大幅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2010年6月,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的的改革,将原有、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12月资源税改革开始推广到其他省市。
(三)我国资源税税制的不足
(1)资源税税额标准过低。资源税税额标准是国家征收资源税的主要依据,资源税收入反映了国家对资源的收入,但是在资源税改革前,我国资源税收入呈逐年递减的状态。资源税过高又会压榨企业的利润,使企业在市场中很难生存,面临退出市场的局面;若果过低就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造成了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破坏环境。我国目前就处在过低的状态。
(2) 征税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征收范围过窄,仅限于原油、煤炭、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等。对于像滩涂、植物、淡水等资源并没有征收资源税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资源没有被合理利用,甚至导致滥采滥用,严重浪费资源并破坏环境。
(3)资源税收入分配不合理。现行的资源分配体制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的归地方。矿产资源虽属国家所有但是收入却基本归地方,这种分配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来调控宏观经济,不利于国家对资源的合理规划和资源的合理开采,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这种分配方法会使地方为了增加税收急功近利,造成资源的滥采滥伐,导致资源开采过度,加剧生态、环境破坏。
二、资源税改革的影响
(一)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除海洋石油税要交中央外其他资源税属地方征收,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征收。资源税的征收将于价格有直接的联系,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来调控资源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有利于宏观调控,同时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会显著提高政府的收入,不仅保护资源不被过度开发也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来建立更好的资源保护机制。增加税收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基本公共能力是很有利的。
(二)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煤油气资源税提高后,煤油气公司会相应的交税增多,但是利润却会减少,煤油气开发公司一般都属国有,国有企业利润降低向国家的缴纳所得是就少,中央财政收入就是减少,这次资源税的改革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也是对地方和中央利益相差过大的调整。
3、煤炭企业压力大
源税的改革使煤炭从从量征收变为从价征收,又加上增值税的提高,使煤炭企业赋税严重增加,经营更加困难,有些人认为煤炭企业的税收可以转嫁给其下游企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转给下游企业将变的十分困难,同时煤炭行业和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更容易引起各方的利益冲突。
4、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随着资源税的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不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保护体系,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遏制了对资源的抢夺破坏。提高赋税,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提高了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者和企业做为理性投资人将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来节约成本,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对完善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覆盖范围还是太窄,基本上还是只对矿产资源征税,但是我国在森林、草原、滩涂、淡水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也已十分普遍,没有对这些资源征收,既不利于资源的全面保护也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如果长期不征税的话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要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完善的资源税制度,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
(二)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额
首先,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本就匮乏,又加上近几十年的严重开发,后备储量已严重不足,所以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要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并课以重税,从而达到保护环环境和能源的目的;其次,我国资源地域分布严重不均,应该通过设计差别税额来调整,并将其收为国有。这样有利于调整因地域问题而造成的分配不均问题,也使企业能够公平竞争。
(三)优惠政策
这次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为鼓励创新、鼓励转型、鼓励竞争:一是在改革前期积极转型的企业享有税收减免优惠;二是对用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必要的扣除;三是新能源开发企业要给予税收優惠和政策支持;四是对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措施来鼓励并加以通报表扬;五是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负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促使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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