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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战时动员 2东南沿海紧急战备动员(二)

2014-01-11

国防 2014年12期
关键词:战备物资委员会

张 羽

四、战备动员经费的统筹安排

关于东南沿海紧急战备动员经费,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事后曾指出:“1961年国家财政困难,人民解放军同志厉行节约,自动把国防费紧缩为50亿元。1962年由于蒋介石反动集团企图窜犯沿海地区,由于印度反动政府向我国边境发动了武装进攻,我们在当年增加了一部分战备费,国防费又恢复到56亿元,其中有2亿元左右,是由于道路桥梁的检修加固和防空设施等方面的开支。”1

东南沿海紧急战备开始后,国家在财政预算中,“共安排战备经费8亿元,截至1962年7月22日,各部门、各地方共提出需要备战费用12.06亿元,计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已批准2.4亿元(已拨款2.13亿元),已报国务院审批的有军队备战经费4.23亿元”2。当时,铁道部按50万人打3个月的目标,向国家计委报送了备战预算。预算的范围“只限于福州、南昌、上海、广州四个铁路局,其余各局不作具体备战行动”。“备战的安排原则,尽量少安排基本建设以避免建而不用,相对地多安排一些抢修备料可以机动灵活。在基本建设方面力求简易,收效迅速。基建项目建成时间都在三个月之内。备战物资的储备和基本建设的安排,只着重于行车有关部门的需要(电务、机务、车辆、运输部门)。”“备战总经费1.07亿元,其中,铁道部内部能够动员的为0.19亿元。”3包括抢修备料费、备战用基本建设费和运输用物资储备费、其他费用和机动费。上述预算,得到国家计委的同意。整个紧急战备期间,国家财政部陆续拨出战备经费7.5亿元,涉及的经济部门有22个,主要用于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生产、交通运输和战略物资的转移和储备等。

为提高战备动员经费的使用效率,使战备动员活动得到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财政部在紧急战备期间,连续下发了多个文件。

1962年6月13日,中央内务部、财政部和总后勤部颁布《关于支前民兵、民工和地方干部供应的暂行规定》。7月2日,“为了迅速处理有关战备费用的财务问题,确保国家机密”,国家财政部下发《有关战备费用财务问题的办理和文电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有关战备紧急措施的专案开支事项,我部指定文教国防行政财务司葛复村副司长为总联系人,有关方面的问题,请径与葛复村同志联系。关于战备经费的拨款和具体业务方面的问题,请分别与各业务司联系。”具体安排是:属于战备生产,战备物资储备,流动资金拨款和主要企业迁移,防空措施等项财务事宜,与经建财务司联系;属于战备基本建设工程方面的基建投资拨款事宜,与建设银行总行联系;属于部队战备方面的拨款和有关省、市支前经费的拨款及其他战备措施方面的财务处理事项,与文教国防行政财务司联系;属于战区国营农场、劳改农场迁移后的安置拨款和气象局战备措施拨款,与农业财务司联系;属于有关省、市战备经费的拨款和解冻资金用于战备措施方面的问题,与预算司联系。在办文过程中,凡涉及战备财务问题的文件,一律通过机要交通按绝密文件处理,电报一律用密码拍发。有关战备工程的基建拨款,一律使用代号,不得使用全称,规定在主管部门或省、市简称的前面冠以“30”代号,如冶金部为“30冶”,福建为“30闽”。建设单位的代号由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行规定。4

7月31日,“为了保证战备费用的专款专用与及时了解情况”,财政部决定并通知各地:“今年(1962年——编者注)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第(七)类中增设第50款之二‘专项经费支出’款级科目,其中分为:基本建设拨款、物资储备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前费和其他经费五个项级科目。”5其中,“基建调拨款”是指战备军工和有关支前的基本建设拨款,“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储备战备物资拨款,“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是指增拨军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支前费”是指民兵、民工等在战时执行支前任务时按规定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其他经费”是指其他有关战备的开支,如防空措施费等。财政部明确:今后不论中央和地方有关战备方面的费用均列入“专项经费支出”科目。唯有拨付中央军委的作战费仍列“国防支出”,不列“专项经费支出”。

10月,为了适应战备工作的要求,保证战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准确地处理战备工作中的经费开支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紧急战备工作方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军工生产部门由于增加战备生产,计划外基建,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所需的流动资金,应先动员内部的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中央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东南沿海各省、市也对战备动员经费进行了统筹安排。

1962年6月6日,福建省支前委员会、福州军区后勤部联合通知,废止1956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支前经费开支范围划分的规定》,颁布实施新的《关于支前经费开支范围划分的规定》。新的规定按照“由军队系统负责开支报销部分”“由地方支前经费报销部分”以及“由地方行政或事业部门报销部分”,对支前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6月17日,福州军区后勤部颁布《关于支前人员供给标准与经费领报办法暂行规定》,“特对部队正式接收后的支前民兵、民工、船工、汽车司机、向导、翻译和地方干部等一切人员的供给标准与经费领报办法重新规定”。6月18日,福建省支前委员会颁布实施《关于战时支前人员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6月28日,福建省支前委员会颁布实施《关于战备所需资金的划分规定》。该规定将战备所需资金分门别类进行了规范。其中,“战备物资的储备,一般由省林业、粮食、物资、商业、供销、卫生等部门,负责统一计划储备,其所需资金,由省直接拨给主管部门,专款专用。各地区的储备任务由省支前委员会各有关部门下达计划,其资金亦由各部门负责解决。有关此项储备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者,未经省分行批准,一律不予贷款”。“支前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车船、航道、电讯架设的修建,照明设备的添置,以及经常性需要的器材设备,一律由省支前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包括交通、邮电)统一计划,经批准后,专款拨给省交通厅、邮电局统一掌握使用。各地区需要以上范围的修建费用和储备资金,可以编造计划,经省支前委员会批准后,分别由省交通厅、邮电局专款拨给。战时公路、桥梁、线路等急需抢修时,各地支前委员会可一面组织抢修,一面报省审批。”“各级卫生部门支前所需储备物资和经费开支,如药品器械设备等,地方支前民兵民工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津贴、医药费和一次发给民兵民工负伤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随军参战的医务人员,在集中后,未移交部队以前的一切费用,均由各级卫生部门编制预算,报经省支前委员会卫生部审批后,由省卫生厅从支前经费中拨给。”6此外,该规定还对战勤经费、伤亡抚恤经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战备经费、企业战备经费,都一一做出明确规范。

7月4日,福建省支前委员会下发《关于支前经费开支范围划分中有关医疗卫生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7月23日,福建省支前委员会颁布实施《有关支前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领报办法的规定》。该规定称:近据各地反映,有关省拨的支前经费使用范围和领报办法仍不够明确。因而特规定:“1.支前经费开支范围。凡属地方支前机构本身使用的战时民兵、民工、船工等支前人员的伙食、津贴、工资、公务费、旅差费,支前人员返乡旅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伙食费、负伤费、埋葬费和征用的交通工具损坏、牲畜死亡的赔偿费用;担架添置和修理费用;反空降和剿匪特民兵的伙食费、津贴和公务费用;经省、专批准的慰问团经费;省支前委员会批准指定的有关项目的费用。2.领报办法和使用科目。有关经费领报办法,在省未正式下达文件前,各地支前委员会应将6、7月份支前经费开支情况编造计算表,送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专、市支前委员会和财政局汇总,由专、市支前委员会和财政局分别报送省支前委员会和财政厅核销。”78月30日,为了集中反映战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福建省支前委员会《转发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

为使支前商品的调配供应顺利进行,金融系统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1962年7月26日,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部、“01单位”向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天津、广州、重庆第一商业局和人民银行分行,第三机械工业部驻上海、太原、重庆、天津、沈阳、武汉、西安、哈尔滨办事处,下发《关于战备物资的交易货款结算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为保证战备物资的供应和生产,现对有关战备物资的交易货款结算暂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目前战备物资的供应情况,规定今后各销货和购货单位,均按照商业部、01单位开出的调拨通知单和物资分配证明文件,代替购销合同,及时办理购销业务。原则上双方不再签订合同。二、各销货单位接到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专业局)开出的战备物资调拨通知单和01单位分配物资证明文件后,应根据通知的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及时发货到购货单位,并向当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写一‘备’字),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回货款。三、01单位对所属各购货单位分配的战备物资所需资金,事先安排专项指标,专款专用,各购货单位应按照结算制度规定的期限,保证按期承付货款。四、各级人民银行对战备物资交易结算,应按照结算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监督,必须在发运商品以后,才能办托收,专款专用,按时承付货款。”

引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 第二辑国家预算决算(1950-1981)》,270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

2. 国家计委《关于民用工业、交通、财贸部门备战任务安排情况的报告》,国家发改委档案处,1962-08-17。

3. 国家计委交通局《对铁道部备战预算的审核意见》,国家发改委档案处,1962-07-20。

4. 财政部《有关战备费用财务问题的办理和文电处理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档案馆,1962-07-02。

5. 财政部《在196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设置“专项经费支出”科目等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档案馆,1962-07-31。

6. 福建省支前委员会《关于战备所需资金的划分规定》,同安县档案馆,1962-06-28。

7. 福建省支前委员会《有关支前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领报办法的规定》,福建省档案馆,196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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