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发达地区应率先走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路子
2014-01-11广州警备区司令员颜小明
广州警备区司令员 颜小明
(本文责任编辑:徐永汉)
坚持军民融合式发展,是我党领导国家建设、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相对发达地区对全局的安全稳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政治、经济、社会、人才、科技优势,积极作为、先行先试,率先强力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这既是实现富国强军的科学举措,也是相对发达地区应尽之责。
率先确立科学发展的融合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立足地区实际、着眼国家大局,率先确立科学发展的军民融合思路。(一)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谋融合。走军民融合发展之路,首要的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影响。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进程中,要积极适应国家安全形势的新变化,牢固树立国防和经济建设“一盘棋”的思想,在深刻理解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目标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的宏观规划,通盘筹划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设计,立足市场环境、战场需要,科学定位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效益目标,挖潜革新既重经济效益又重军事效益,找准军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在统筹兼顾中处理矛盾、在协调有序中促进发展。(二)统筹改革发展规划,真正抓融合。只有把国防建设规划计划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计划之中,才能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真正落在实处。筹划和推进经济社会全面改革,要按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求,把握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两个大局,切实把国防建设融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之中,做到力量共用、成果共享、资源整合。尤其在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医疗等与军事密切相关的行业,军队和地方要共同研究论证,内容要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相关行业、有关部门与各级政府在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也应落实国防需求,兼顾军地建设功能的融合,做到既算经济账又算国防账。(三)理顺工作体制机制,高效搞融合。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完善军民统筹协调的体制机制,促进国防与经济良性互动。在体制方面,要建立专门执行机构。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紧紧围绕融合式发展的规划、协调、监督等具体管理事务,调整有关部门和保障机构的组织结构,整合有关职能,明确职权界限,形成常设、权威、统一的对口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军民融合式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督导军民融合式发展有效落实。在机制方面,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以经济手段为根本,以行政手段为支撑,以法律手段为保证,完善论证机制、协调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建立良性的军民融合动态运行机制。(四)深化全民国防教育,自觉促融合。营造全民重视融合、自觉融合的浓厚氛围,是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想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国防教育通常只满足于领导讲了、文件发了、计划做了、活动搞了,没有真正进入社会、进入头脑。要做好军民融合这篇文章,就要加大国防教育融入全民素质教育的力度,把国防教育融入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形成领导意志,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素质教育形成统一规划,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形成全民共识,真正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成为一种全民自觉。
率先开辟切实可行的融合路径。自觉从国家安全稳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积极主动调动社会资源,率先开辟覆盖面广、重点突出、切实可行的融合路径。(一)共用完善发达的基础设施。积极借助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和管道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辐射全国、通达世界、技术先进和业务全面的信息通信基础网络,按照功能兼容、合建共用、平战结合的原则,整合资源配置,赋予现有基础设施国防功能,在新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加大贯彻国防需求比重,努力推进基础设施对接未来战场。当前尤其要抓住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机遇,在公路、铁路、机场、电网、通讯和广播电视建设改革,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战略物资的开发储备和管道建设改革,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改革等方面,及时把国防和军事上的需求和功能考虑进去。(二)融入调整转型的产业结构。抓住深化经济组织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这一契机,努力在军民产业整合融合上趟开路子。建立军民产业协作关系,逐步形成由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供应商组成的生产组织结构,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军需民用有机对接。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中,及时把国防军工产业纳入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型体系,大力发展军民结合融合产业,尤其是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军工优势产业,形成军民产业转型升级有机结合的组织布局。(三)同享前沿先进的科技成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科技园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高新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科学技术融合是军民融合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最有力的黏合剂。军队应根据信息化战争和自身武器装备的需要,提出合适、合理的科技需求,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军民科技结合的新途径、新方法,在科技发展中贯彻国防需求。无论是主战场的成熟科技产业,还是重大科学技术的研发,从立项开始就要“寓入”国防功能,并将国防需求贯穿于建设发展过程的始终。(四)合育军地兼容的人才队伍。完善军民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借助高校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科研优势为部队培育人才,尤其要加强军队紧缺科技人才、重点岗位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的培养,积极为部队培养一大批拥有高学历兼具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复合型指挥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吸纳社会优质人才为国防建设服务,注重发挥高、精、尖的人才优势,实行特招特聘专家、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等制度,吸引大批社会高层次人才到部队科研、技术保障、医疗卫生等岗位发挥作用。加强“储才于民”,按照打仗需要什么人才就储备什么人才的原则,搞好预备役军官登记管理,编好民兵应急队伍、支援队伍和储备队伍。
率先形成齐抓共管的融合推力。充分调动地方党委政府、军事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系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率先形成齐抓共管军民融合的强大推力。(一)切实加大党管武装力度。在信息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各种思潮交汇、价值取向多元,影响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不确定性因素多,加上军民融合发展本身是复杂的实践活动,务必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务必加大党管武装力度。各级党委应充分认清党管武装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议军、武委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制度,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把履行务军兴武职责纳入党政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着力解决军民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好军民融合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良性轨道上运行。(二)不断拓展政府参与深度。地方政府是领导管理地区国防建设的行为主体。应不断拓展各级政府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管理和督导。应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明确国防职责,落实机构人员,理清工作关系。应制订地方性专项规划、意见,强化对军民融合的统筹引领,配套出台引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税收、补贴等政策,引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保障国防的作用。应科学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抓好军民融合规划落地,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军民合建共用、经济发展贯彻国防要求、推进国防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军地联合“双应”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融合发展。应顺应社会化保障发展趋势,加快军队保障社会化进度,拓展社会服务军队的领域,探索运用社会资源保障军队行动的有效办法,建立起开放的社会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军队的能力水平。(三)大力强化军事机关职能。各级军事机关应发挥双重领导优势,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活动、会议,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上级关于加强军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汇报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基本形势,汇报需要地方党委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力求国防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要加强对国防建设的具体组织指挥,凡上级部署的重大军事任务、下达的重要指示,要及时为地方党委提供决策依据,形成统一意志和决心,防止以行业设置壁垒,防止应付了事。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协调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研究军民融合发展的重大问题。(四)突出建好用好后备力量。推进地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点是要把寓军于民、兵民合一的国防后备力量建好用好,切实把部队建设常用、急时应急多用、战时打仗必用的后备人才编好用好,尤其要把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队伍和作战支援队伍编实建强,并逐步提高队伍编组的行业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切实完善应急应战力量体系。广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积极发挥军民融合的政治效应。积极组织国防动员系统服务社会建设,参与地方重点工程和城市化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等工作,以实际行动为民服务。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反恐维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发挥好应急处突的社会效应。
率先建立依法规范的融合保证。在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依法治理体系中,着力完善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规体系,率先把军民融合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一)增强法律规范。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纳入依法行政范畴,全面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立法工作,依据国家通用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基本建设法、交通法、投资法、物权法等与军民融合发展紧密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细化,规范军民融合发展的有关条款,出台配套的地方法规,明确军民融合发展的原则、措施、办法及政策界限,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义务,构建完善协调多元利益、处理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国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不接轨、不配套、不适应等问题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二)坚持依法推进。把推进军民融合纳入依法行政体系,政府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职权科学制定军民融合政策导向,依法引导军民融合向深度发展。加强财政政策引导,通过预算支出、重点项目投资、军品生产免税、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建立国防项目费用军民融合投入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发改、工业和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优化产业组织,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协调,发展高新科技产业过程中,赋予国防功能项目相应的优先权利、优惠条件。(三)严格执法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把落实国防法规情况纳入各级人大和司法部门监督范围、纳入群众监督和党组织监督范畴,军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不执行国防法规、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实施处罚,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防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在法制轨道上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