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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会计鉴定

2013-12-30杨劲松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0期
关键词:鉴证鉴定人司法鉴定

杨劲松

在现代的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司法鉴定在审判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现在,随着经济领域的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民事诉讼和破产案件以及在《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的角色都有司法会计鉴定的介入。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正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工作中。现将本人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进行介绍,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司法会计鉴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要了解司法会计鉴定,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它还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

(一)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检查的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又称财会证据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为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

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产进行的司法检查。是一种司法勘验检查的手段。其检查的对象是案件所涉及的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财产物资(数量)。诉讼主体主要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诉讼目的是发现、收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法律适用依据不同

对司法会计检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而对司法会计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主体不同

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

从《刑事诉讼法》第1444条规定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

(3)方式目的不同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可能需要的是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账和查物,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查是一种侦查手段,它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资料。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所涉案件主要是财务会计问题。诉讼主体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由于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往往也通过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收集证据)。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以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鉴证的联系与区别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往往使人们联想到独立审计鉴证,这是因为他们有三大主要共同之处。

(1)在主体上都是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在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后,独立审计鉴证的审计人员可以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2)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鉴证的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相关会计信息,它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记录及有关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其他材料,由于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与方法。

(3)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鉴证的结果都是保证和证明文件。

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鉴证也有重大区别,主要有:

(1)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独立审计鉴证的目的则是增进某一信息对象的可信性,因而是一项社会中介审计。

(2)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而独立审计鉴证的权利与义务由《注册会计师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3)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为增加所反映经济活动信息的可信度进行的鉴证人员,同时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素质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独立审计鉴证人员素质由《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4)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独立审计鉴证人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5)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独立审计鉴证遵循重要性原则,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6)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独立审计鉴证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7)证明和保证的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如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0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独立审计鉴证的鉴证业务旨在增进某一对象信息的可信性。鉴证人员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某个鉴证对象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当的标准,并出具鉴证报告,从而提高该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鉴证业务的定义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由此可见两者的证明和保证程度不同。

(8)参加人员的权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权利有查询权,即在受理鉴定委托后,有权了解案情,查阅与司法会计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有要求权,即如发现送交的鉴定资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资料的权利;有拒绝权和保留权,即在委托人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拒不提供会计资料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鉴定,在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由此可以看出参加人员的权利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当某注册会计师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意见不一致时,在鉴定报告中是没有保留自己意见一说的。

二、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手段,它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会计鉴定是揭露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

(1)确认案件是否发生及是否为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和其他财产型犯罪案件其主要活动都要引起资金的增减变动,因此犯罪是否发生可通过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来证明。

(2)确认不法行为人和涉及的单位。会计资料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上面记载的信息可真实反映责任人以及其他特征。如2004年4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受海南省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的委托对震惊全国,采用洗钱手段犯罪、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等人诬告陷害,职务侵占案的财务事实进行了成功的司法会计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过认真审查,据实查证,依法鉴别,排除方方面面的干扰,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纠正了某会计事务所的错误审计结论,且均被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采纳,为此案的终审判决起到了重要的证据作用。

(3)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过程。犯罪行为的每一过程都会引起案件资金的运动,而完整的行为过程必将使案件资金运动形成完整轨迹,这对资金流动顺序,犯罪环节及最终结果都可通过查阅会计资料弄清。

(4)通过对具体金额的计算确认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所侵害钱物的结果。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成功批捕了原青白江区某建筑公司会计科科长陈道兰。

(5)证明犯罪时间、地点和犯罪的方法、手段。如江西德安县法院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作为立案依据,判决德安县宝塔供销社原主任杨某、会计夏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二)司法会计鉴定为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提供证据

(1)合同标的的给付、价款和酬金数。通过对会计资料上反映的当事人的发货单、出门证、收料单、运输记录等可正确认定合同标的是否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地点等。

(2)确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及赔偿数额。通过财务证据的鉴定技术可确认标的物的灭失、缺少、变质、损坏的金额,以及对灭失、缺少、变质、损坏货物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及积压货物造成的利息损失。

三、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尚不够规范,存在种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多头设置,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都拥有各自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严重违反证据学现象的产生。

第二,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运行机制混乱,在同层次,不同系统的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普遍存在随意性,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混乱,如对财产价值的鉴定中,就分别有中介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地价评估师事务所、房产估价师事务所等,还有大量事业性质的物价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这些机构良莠不齐,不同系统、不同方法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和采信规则无章可寻,完全由法院自主认定。

第三,多头管理,随着中介机构介入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增多,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要编制相关管理文件,法院也在编制有关鉴定人的管理方法和准入制度。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适应两方面的要求。

第四,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对象无具体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的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鉴定的范围仅为“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补充规定。这在劳动分工、技术手段多样化的今天,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工作随意性,致使相关结论的证据效力产生歧义。

第五,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缺少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除部分法医学鉴定和司法精神疾病有几个部联合颁布的部颁标准外,其他学科还无统一标准,多数还只是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型的标准,有的还处在同一认定型的鉴定标准。全国性的行业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公认型的鉴定标准还没有,这样势必导致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会产生分歧和动摇,对公正司法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第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无统一的程序可循。程序规定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保证,无严格的程序规定就谈不上实体的合法、科学、客观。目前在鉴定管辖方面、委托主体和受理或不受理等方面、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方面、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格式方面都存在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第七,缺少统一的全国性行业管理机构。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行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目前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这些机构采取各自为政的管理,极大的影响了公正司法建设。

第八,缺少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立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是针对司法鉴定方面的立法,但该办法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音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由此可以看出,司法会计鉴定在立法上相对是弱化的。

(二)解决路径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尽快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而不是公、检、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2)应该采取分级鉴定的方法,明确限定各级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避免多重鉴定、相互矛盾的情况,增强鉴定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3)建立鉴定复议制度,对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更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下级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复核或文证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回重新鉴定,或直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纠正下级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样既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又可以防止多重鉴定而引发的“扯皮”诉讼问题。

(4)司法会计鉴定体制应与司法会计侦查体制相协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犯罪是否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起诉、审判阶段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侦查与鉴定人员在行政隶属上分别属于侦查部门和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了二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作用。

第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鉴定并且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其严肃性决定了不能随意地简单指定某个人来作出鉴定,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因此要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比如实施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料库,对所属鉴定专家及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权限等进行了核实、评审,确定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执业范围,这对于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第三,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根据,是一项极具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工作,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不能以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因为国家的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制度,只是规定了单位、行为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即解决的是会计活动本身“如何作账、报账”的,并未解决“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对会计审查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综合,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进行鉴定时,既要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和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还要运用法学中的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依照规范的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是鉴定人应该履行的责任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鉴定的质量。

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即对于各种作案手段应提取哪些会计证据的标准。②对比检验标准,即明确规定判断涉案单位财务活动和资金所有权或使用权状态发生改变的标准。③综合判断标准,即对于在对比检验标准中末作规定的财务行为和后果,如何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判断其相应的财务后果的标准。④鉴定手段标准,即明确鉴定工作要尽可能地采用当时允许的科学技术手段。⑤鉴定结论用语标准,即鉴定人根据鉴定证据,通过对比检验,综合判断得出具体财务行为所导致的财务后果是否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是否犯罪的结论,必须规范而且明确地写入鉴定结论。⑥鉴定结论报告标准,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

第四,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第五,加强司法会计鉴定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开展技术推广和应用。

随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日益扩大,队伍急需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与培训。对业内人员应当加强培训,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目的的不同,将培训分为上岗培训、技术资格培训和强化培训等不同档次;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培训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等不同类型。使司法会计专业培训逐步走上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六,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鉴定管理组织。

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鉴定管理组织可以解决多头管理,机构多头设置的问题,体现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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