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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贿档查询的四个补丁

2013-12-23王勇臧献茹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6期
关键词:申请人名称检察机关

王勇 臧献茹

在档期限区别制

《查询工作规定》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机制。《查询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十年,逾期后,行贿犯罪信息便不向社会提供查询,即行贿犯罪信息只有十年的在档期限,超过十年则自动退档。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首先,行贿犯罪的情节有轻有重,数额有大有小,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责任主体,十年的犯罪信息在档期可以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而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不大的责任主体而言,十年犯罪信息在档期则显得过长。因此,有必要将行贿犯罪记录在档期参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划分两到三个不同的档次。

其次,对于成立时间尚不足十年的单位而言,将查询期限设定为十年并不合适。一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告知函,将一个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作为查询范围显得不够严肃;二是可能会产生错误的查询结果。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满一年,原名称注销登记。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的企业名称,可以再次使用该名称注册成立公司。如果某企业恰好使用了该类企业名称,而该名称的原企业又有行贿犯罪记录且不满十年的,那么行贿犯罪记录就可能出现在新企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里。当然,出现这种结果后还可以再通过其他信息进行甄别。但是,针对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企业,若将查询起始时间设定为成立之日,则可以同时避免上述两个弊端。

取消查询受理地限制

《查询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这是对查询受理地首次作出规定,这一规定可能会给一部分申请人带来不便。在正常情况下,大多数申请人在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的检察机关进行申请查询。但有时,申请人在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以外的检察机关申请更方便。既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经实行全国联网,那么无论在何地申请查询,查询结果都是一样的,应当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取消对查询受理地的限制,允许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同时规定,对于手续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完善告知函内容

根据《查询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犯罪及判决相关情况;还可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实际查询操作中,查询告知函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固定格式,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犯罪及判决相关情况会自动生成在告知函中,不会出现问题。但“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和“其他相关内容”如何添加到告知函中,新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

另外,《查询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告知函的有效期,即自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这一内容应当作为备注内容自动生成到告知函中。因为有的申请人在出具告知函以后,可能有新的行贿犯罪记录出现,规定告知函有效期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其长期使用同一告知函规避制裁。因此,告知函的有效期必须让接收方(即要求申请人出具告知函的一方,通常为项目招标方、人员招录方等)知晓,而将有效期备注到告知函中无疑是恰当的方式。

统一列明相关犯罪记录

在对企业的贿档查询操作中,查询结果会出现与该企业相关的某个个人的行贿犯罪记录,但申请人并没有申请对该人进行查询。经查看档案详细记录,发现其中有的个人犯罪行为是为了企业利益实施的,如某建设公司经营管理处主任吴某,在某县人民医院急救病房综合楼相关工程招标时,向该县副县长、县人民医院急救病房综合楼工程指挥长颜某行贿3万元,事后吴某所在公司顺利中标。而有的个人犯罪行为根据档案系统所载内容不能判断是否与企业有关。如某公司销售员高某,在个人代理销售该公司产品时,为了提高销售量,多次送给其客户公司经理于某好处费共计42万元。再如某工程公司经理韦某,为感谢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承接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张某好处费共计81万余元。对于该类个人犯罪记录,在现行查询系统中,允许操作人员对行贿犯罪记录是否出现在告知函里进行选择。而这种可选择的操作模式必然会导致对于同一犯罪记录不同操作人员由于对案情的认识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操作结果:有的将行贿犯罪记录如实列明于告知函,而有的则可能将犯罪记录勾销。而新规定对此并没有提出相应的细则与办法。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可选择的操作模式还可能会使个别检察机关或操作人员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申请人私下达成交易,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成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引发检察机关内部腐败。从长远来看,这将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价值和功能大大削减,使这一制度名存实亡。因此,应当对现行查询操作系统进行完善,取消可选择操作模式,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不可选择的机械式操作,这样才能保证对同一申请人在全国各地查询结果的统一性与唯一性,并体现告知函的严肃性。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遏制职务犯罪与腐败滋生的有效手段。虽然贿档查询工作在有些方面还有待研究与改善,但其必然会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新形势下,日趋完善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必将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并以此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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