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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警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置※

2013-12-20闫万鸿

党政干部学刊 2013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警务公安机关

闫万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涉警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现阶段表现的极为突出,研究涉警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分析涉警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及其联系,同时以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加以类型区分,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科学处置涉警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意义。

一、涉警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参与人数众多的,以静坐、游行、示威甚至是打砸抢烧、冲击政府机构等方式表达内心不满的,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方式或表现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公安机关是否成为冲突事件的对立体为标准,我们可以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涉警群体性事件和非涉警群体性事件。

涉警群体性事件既包括警民矛盾直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包括公安机关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用警不当激化矛盾导致公安机关及其干警成为冲击对象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非涉警群体性事件在公安机关处置不当、盲目用警时极有可能发展成为涉警群体性事件,那么,从结果上来看它就是涉警群体性事件。因此,所谓涉警群体事件是指由警民矛盾直接引发的、或者是公安机关在处警(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等警务活动中)时行为不当所引发的,参与人数众多的,对公安机关、公安干警及警用设施(装备)等进行冲击、围攻甚至是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分析我国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涉警群体性事件所占比例较高,同时涉及区域广、社会影响力大、危害性强,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

二、涉警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一)警察行为不当,执法简单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警察行为不当,执法简单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其深层次原因,其本质原因在于民众的社会挫折感、相对剥夺感及心理支配下对社会不公、分配不均的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由此形成的所谓“仇警”群体心理状态,其外在诱因在于警察行为不当、执法不规范,使得民众情绪爆发、场面失控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1.警察行为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所谓警察行为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在警务或者非警务活动中,其言行举止不规范、态度消极表现随意等,导致民众不满、引发社会关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往往经历这样的过程,警察不当行为遭到曝光或围观大量民众的参与互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擦鞋门”事件是此类型的典型代表。2011年11月10日,网友“婉约派土贼”在微博发布的一张图片引来上万网友转发。该微博图片显示,一名男性坐在警车里伸出双腿,一名路旁的妇女为其擦鞋。网友“婉约派土贼”的这条微博被转发 25627 次,评论 7342 次[1];该图片以 “警察坐在警车中享受擦鞋”为帖子主题在“汽车连论坛”中转发,期间共有19748个阅读者,并积极参与评论[2];在“人人网”中,该图片被转载后,被分享2791次,浏览人数达到了10868人[3]。在网络虚拟环境下,此信息快速传播并使得不良情绪不断放大,同时,曝光的图片遭到了网友的“人肉”搜索。这样,“警察”的不当行为引发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类似的事件,还有贵州毕节“女教师被强奸一事”中,办案人员的说辞,还有该办案单位某领导在记者采访中表示“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4],这些公安干警的不当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引起了“围观”,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极大损害了公安部门、政府机构的“公信力”。

2.警察执法简单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所谓警察执法简单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行为方式简单粗暴,引发当事民众不满或致使当事民众利益受损,使得民众围观、事态扩大,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此类型与警察行为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后者是警察在日常行为过程中。其发生过程一般为警察执法不当——当事民众受损不满——民众围观聚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躲猫猫”事件是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躲猫猫”原意为捉迷藏,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荞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在玩 “躲猫猫”时撞墙而亡。经网络媒体的传播,“躲猫猫”一词迅速流传,大量网友转贴讨论“躲猫猫”游戏的危险性,热讽并质疑警方的说辞,大量发帖“躲猫猫”,“躲猫猫”成为了“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导致“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简单草率的公布了李荞明是在“躲猫猫”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发酵与警察在执法中工作方式简单、做出结论草率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警务信息不透明、公开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所谓警务信息不透明、公开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相关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信息有矛盾等,引起民众的质疑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在当前信息流与人流、物流、资金流高度融合和社会高度开放透明的情况下,要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树立现代传播理念,注重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在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上下工夫。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公开警务信息,提高警务透明度,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

警务信息不透明或者公开时间滞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湖北“石首事件”是一个典型事例,2009年6月17日,晚7∶30左右,湖北石首市永隆大酒店一名叫涂远高的23岁厨师从酒店三楼坠落,当场死亡。警方赶到现场后得出结论是自杀。但家属发觉涂远高耳鼻内有已经干涸的血块,尸身有伤痕,而尸体周围却并无血迹。此外,由于1999年该酒店也曾发生类似事件,一名女性服务员坠楼致死,事后被怀疑曾遭强奸,被他人灭口。因此死者家属并不认同该结论。同时该酒店的背景也引起民众怀疑。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一方面是政府及公安机关的信息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探寻真相。据悉,围观群众最多时有数万人,部分围观群众多次与警察发生冲突,导致多名警察受伤,多部消防车辆和警车被砸坏。事件平息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批评地方政府处理事件时的信息不透明,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络言论,指出事件的处理应当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参与处置涉众事件用警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所谓参与处置涉众事件用警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激化是指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在民众聚集过程中,公安部门出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过程中,由于过度用警等使得民众与警方发生冲突,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在此种类型中,警察夹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既要维护现场秩序、又不能激化民众情绪,当政府策略不当,民众情绪失控,警察就成为民众发泄的目标,导致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安徽池州事件、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都是在处置涉众事件中用警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激化。

以陇南事件为例。由于陇南市行政中心将搬离武都的传言引来民众的聚集,导致冲突事件的发生,20台警务、公务车辆被砸或点燃,另有60余名警察受伤,陇南市委两栋办公楼被焚。该事件的发生可以概括为:民众聚集、政府用警、领导不出面、警民冲突、事态升级。事发当日上午9时多,30余户武都区东江镇农民,来到了陇南市委门口。他们要求市委书记王义,就行政中心是否会搬离武都,给出答复。没见到王书记,上访者坚持不离去。而同样关心搬迁问题的市民,越聚越多。人群聚集的过程中,包括一名副市长在内的多名官员先后被派出来,进行协调,不过都被轰回去。每次轰走官员,人群中就发出一阵笑声。人们提出只见王义,王义始终没出现。人们开始变得激动,他们叫来了更多的人。一名年轻人跳出来,引领大家喊口号“见王义”、“反对搬迁”,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呐喊中,群情更加激动。政府大院门口出现了大队警察与人群对峙。24时,忽然有人喊:“警察打人”,紧接着,雨点般的砖头、酒瓶,飞向了警察。随后人们涌向了市委大院的伸缩门,一次次冲击后,不锈钢的门先是弯曲,后来便碎了。这次的冲突,以部分人陆续被逮捕结束。次日上午10时左右,人们又从四面八方聚集到市委门前。他们仍要求见王义,不同的是,这次有人带来礼花炮,有人手里攥着砖头。半小时后,有人喊“成县的警察来了!”大家手中的砖头又飞向警察。从录像看,被袭击的六七名警员高速奔跑,一名跑掉鞋的警员,瞬间被包围和殴打。同一时刻,有人喊说7辆赶来的警车是成县的,民众又把警车点燃了。[5]民众情绪失控,由与警察的冲突,上升到冲击市委办公大楼,导致此次事件的爆发。由此过程可见,在涉众事件中,盲目用警不但没有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的目的,反而导致民众逆反心理、情绪失控,引起警民冲突,激化群体性事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面对涉众事件用警问题上,公安部门没有话语权,党委政府有着决定权,具体如何用警缺乏科学性和谋略性,必然产生激化事态发生的不良后果。

三、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一)规范执法树立警察形象

针对警察行为不当执法简单型群体性事件,我们应该规范执法,树立警察形象,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从国家层面而言,一定要树立警察的权威,警察就是走在街头的国家,代表政府、代表国家,他们就是国家的一个象征。国家从法律、制度、福利以及宣传等方面要对警察职业赋予其应有的地位、保证其依法行事的权威。其次,从警察层面而言,警察要注重和塑造社会公众形象。这就要求警察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提高警察意识和自身修养,此外,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执行,同时兼顾社会效应,自觉接受媒体、民众的监督。

(二)客观及时稳妥公开警务信息

治安问题、犯罪问题中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知情权。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客观及时稳妥公开警务信息,防止以讹传讹,引发社会问题。首先要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通过发布信息引导舆论,从而引导公众对事件的看法。警方要成为第一消息来源,而不要等到公众质疑、不满、恐慌、愤怒以后再被动发布,丧失了警务信息引导的最佳时机。其次警务信息发布应迅速、及时。实践证明,危机时刻,官方的权威信息传播得越早、越多、越准确,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威信,谣言和流言就越难以发生作用。掌握信息发布的时机对于控制危机的蔓延至关重要。最后,警务信息公布应当客观稳妥。警方应将相关情况客观通告,隐瞒真相,会引起更大的怀疑。警方应当预判相关情况公布后民众的反应,在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的同时,稳妥的保持信息的透明与延续,获得公众的信任,争取公众的配合,尽快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谨慎用警讲究策略参与处置涉众事件

孟建柱同志曾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督促公安干警要避免引发骚乱及抗议等事件,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首先,涉众事件中,民众的诉求警方并无权解决,警察的出动往往是地方政府决定的结果,是地方政府凭借警力、粗暴对待民众的不理智行为,地方政府应当摒弃这种思维,应当与民众对话,倾听民众呼声,积极沟通解决问题。其次,在涉众事件中,警方在参与处置、维持秩序过程中,一定要讲究策略,不激化矛盾、多说服教育,方法灵活多样,同时,要预备医务人员、消防车辆等,进行人性化执法。最后,在涉众事件中,警方对于一些实施打砸抢烧杀的违法乱纪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具体工作中要讲究方法,防止民众情绪失控、激化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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