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根本宗旨※
2013-12-20沈慧
沈 慧
(辽东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一、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成果的检验标准
(一)以人为本检验标准的具体化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不仅是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关键,也是研究以人为本具体检验标准的前提。具体说来,“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要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1]
可见,以人为本最终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马克思的表述比较晦涩,对此有学者提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新社会人的生存与发展状态的本质规定,主要是指每一个现实的人摆脱和超越各种内在和外在的限制与束缚,从而在关系、能力、素质与个性等诸方面所获得的普遍提高与协调发展的过程和境界。”[3]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衡量标准其实就是以人为本检验标准的具体化,根据马克思对自由时间的论证,可以看出自由时间的多少决定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程度,如马克思在《资本论》资本的生产过程部分里关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内容中曾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不仅如此,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从直接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看,节约劳动时间可以看作生产固定资本,这种固定资本就是人本身。”[4]因此,我们认为,以人为本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检验标准反映在人的自由时间的多少这一具体指标上。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建立之前,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开始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主要代表人物有陈独秀、李大钊、李达以及毛泽东等人。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和领导者,陈独秀和李大钊主要发挥的还是传播者的作用,因此基本上停留在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的简单引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教育家李达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初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他于1937年5月在上海出版《社会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毛泽东思想跨越了新中国建立前后两大阶段,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具体来说,有学者将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贡献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分析中国法律问题的工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其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刑法观,解决具体的刑事法制问题,形成了以刑事策略思想为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刑法理论宝库;最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开始了法理学的革命,这就是对旧法观念和旧法制度的批判和对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习和借鉴。 ”[5]
新中国建立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广阔领域中开展起来。随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五四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主要方面的社会政策,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然而,从5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反右斗争的严重扩大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进程开始出现犹豫、中断甚至倒退,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权威性荡然无存,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形同虚设,新中国的各方面建设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代,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引领中国走向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正常轨道上来。邓小平在1978年底发表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不仅标志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变,而且还阐述了深刻的民主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开展奠定了重大的思想基础。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问题上,邓小平要求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八二宪法”才得以问世,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该部宪法,“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的保障,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并科学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中国共产党 “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7]可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科学回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第三个重大理论成果。新世纪前后两次修宪的内容更明确地验证了这一点: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些内容无疑确证了中国已经树立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第四个重大理论成果。正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高度概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对此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8]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
综上所述,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历史进程的简述,我们发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在改革开放后逐渐突显出来,而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由于忽略了这一点导致逐渐偏离法治发展的正常轨道,走向了以人为本的反面,造成了社会主义事业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惨痛的历史教训永远都不能忘记。因此,我们认为判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成果的依据是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自由时间的有效增加,如果是肯定的结论就是对人民群众自由发展能力的扩展,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否则就是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的制约,需要审慎对待。
二、以人为本是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之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 ”[9]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明确指出对未来社会的向往是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人能够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可见,这一未来社会的模式将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逐步得以实现。
对于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基本特征以及建设目标的问题,胡锦涛同志于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提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为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和命运的重大战略目标,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社会建设的新的发展方向。为了完成这一重大战略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一系列重要原则,其中以人为本是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首先,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其前提在于民主法治秩序的确立和发展,因此我们说实现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胡锦涛同志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有学者指出,“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而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有赖于规则。……近代以后,法律规则因具有其他规则所不具有的优势而最终胜出,成为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和主要规则。”[10]同时,一个国家要以民主法治为目标进行建设必须秉承法律至上与人民主体这两大基本原则,要衡量法治建设的水平高低也要以此为标准:是否真正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是否将人民始终放在法治建设的主体地位上;国家的法律法规、大政方针等是否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这样看来,以人为本是法治的衡量标准与根本目的;法治则是以人为本的实现途径与提升前提。
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国家经济实力提升的同时也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动和不稳定状态。在此背景下,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以及不同行业的人民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有些是合法正当的,有些则与其他群体存在着尖锐的冲突与矛盾,如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事关国家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时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不同利益群体正确表达诉求的方式,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利益诉求群体的合法正当权益,切实维护和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和谐社会在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略道德文明的培育,只有全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得到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反过来也会促进社会道德文明的发展,整个社会呈现出诚实守信、平等融洽的和谐画面,给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美好的社会氛围。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应当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主体。对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这“四个尊重”作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的前提,即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潜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明确提出“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中,“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就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亿万群众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11]可见,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构建离不开人民群众智慧和热情的充分发挥。
最后,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这就涉及到社会治理的问题,“作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行动和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旨在于构建一个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平衡、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社会共同体。”[1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确实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社会管理制度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重点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也就是说,和谐社会不能没有组织机制健全运作正常的社会管理制度,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过上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的生存状态主要体现在两类关系之中,一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依赖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加以协调;另一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要学会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只有这样才能维系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建立在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之上,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这样下去不仅国家经济发展没有后劲,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也会面临威胁,因此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至关重要。对于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科学发展观给出了具体的回答:一方面,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即要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由此可见,只有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人与自然的相处之道,才能实现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良性回归、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都蕴含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要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引。正如有学者指出:“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相互规定,以人为本的人是和谐社会中的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二者的结合和互动,成为今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取向,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提供了根本的思路。”[13]因此我们认为,以人为本是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走法治化的道路,尤其是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郑重提出依法治国的问题。随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这一过程说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明确树立。此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地经历着创新与总结,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基本价值信念的概括总结,是指导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具有丰富深刻的内涵,而且还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时代发展要求,依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思想的指导,系统地反映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符合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价值观念。其主要内容一般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总结,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政治文明的重要范畴。依法治国理念是对法治概念的现实运用,是将法治模式与治国理政有机结合起来的创新思路,在理念与制度上体现了对中国社会以往人治模式的彻底摆脱。坚持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要贯彻良法治国与人民主权的基本前提,时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真正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之一良法治国,有学者如此概括:“依法治国的‘法’本质上是‘良法’,即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并制定良好的法律。因此依法治国是良法之治,即良法善治。”[14]可见,对依法治国的坚持不仅体现在治国方略上的制度服从,更为关键的是对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实质精神的良法的信仰与执行。
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不仅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思想所要求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政法工作中的集中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要求“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与此同理,执政为民要求在政法工作中,要始终做到:一切为了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切依靠人民,继承优良传统,在政法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政法工作中真正树立人权意识,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与向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始终以公平正义为标准来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公平正义与法治目标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法治建设则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为可靠的途径。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公平正义目标,在政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随着对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序问题逐渐得到重视,法治国家要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这不仅关系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也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具体来说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服务大局使命就是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稳定文明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在司法工作中对人民群众利益纠纷的处理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和责任观念,真正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国家大局的稳定与和谐。
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因此在我国党的领导就意味着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支持。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用,不断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发挥共产党员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价值作用的集中概括,因此,我们认为以人为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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