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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3-12-19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3年13期
关键词:林小姐抗辩权宝马车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Q1:王律师,您好!

本单位是一家大型的生产型企业,为了环保的需要,本单位向一家生产环保设备的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三300多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根据《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在今年4月初,我们单位要向该公司支付首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但根据我们的了解,这家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佳,很多技术人员已于年后纷纷跳槽,我们单位对于该公司是否可以如期提供相关设备感到怀疑。而且,据说该公司由于拖欠原料供应商的费用,其原料供应商也拒绝再为其提供相关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现在令人头痛的是,我们支付首期款的日期将至,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已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呢?烦请王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求助人:张先生

A:张先生,你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张先生的介绍,本律师了解到,张先生所在的企业与生产环保设备的公司就订购环保设备签订了一份双务合同,依照《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企业支付购货款,公司提供设备。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应先行向提供设备的公司支付首期货款,且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其支付首期货款的义务已届履行期满。根据张先生所述,据了解,作为后履行债务一方的生产环保设备的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同张先生所介绍的:这家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佳,很多技术人员已于年后纷纷跳槽;该公司由于拖欠原料供应商的费用,其原料供应商也拒绝再为其提供相关生产设备的原材料。所以,张先生所在的单位非常担心该公司是否可以如期保质保量地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导致自己所在的企业免受损失。若张先生所了解的对方公司目前的状况属实,则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可以正式书面函告生产环保设备的公司,通知其中止履行《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果对方对此提供适当担保,并保证合同可以得到完全履行的,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应当恢复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期货款。若企业通知公司中止履行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作为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可以解除《设备销售合同》。如上所述,张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来处理,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在这里本律师需要提醒张先生注意的是:如果张先生所在的企业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应当根据《设备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小常识

1.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互为对价关系的合同。

2.不安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

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前,有权拒绝先行给付。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Q2:王律师,您好!

本人经营一家公关公司,现受一家酒业公司的邀请,为其策划一场市场推介会。我们与酒业公司签署了相关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酒业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司支付第一期的款项,以便我司可以进行先期的策划,预订场地、购买宣传品、组织相关的礼仪人员等。但上述付款期限已经过了两周,酒业公司以老板在国外不能签字为由,拖延首期款的支付;不仅如此,还要求我们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推介会的方案及广告预案。在此,我们向王律师咨询,若酒业公司不按合同支付首期款,我们是否可以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或是解除合同?

求助人:林小姐

A:林小姐,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林小姐所在的公关公司与酒业公司就由公关公司为酒业公司策划一场推介会之相关事宜签署了一份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由公关公司提供策划服务,由酒业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就该合同的履行而言是有先后顺序的,即酒业公司先行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公关公司先期的策划,如预订场地、购买宣传品、组织相关的礼仪人员。根据合同的约定,酒业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首期费用,但酒业公司到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上述情况,作为林小姐所在的公关公司,即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对抗先履行一方酒业公司的履行请求。在酒业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并适当履行的情况下(例如:酒业公司足额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公关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公关公司应当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需要提请林小姐注意的是,林小姐应对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审核,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不影响公关公司向酒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Q3:王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准备将其宝马车卖给我,约定在今年4月3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共同前往办理相关的手续,我们双方就此还订立了一个协议。但我最近从另一个朋友那里获知,准备卖宝马的朋友先期已经将该宝马车质押给他的债权人,我想问问,如果到4月3日那天,我朋友不能将宝马车给我,我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协议,不向他支付购车款?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

对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约定,是自古以来买卖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若买卖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方不交钱,另一方当然可以拒绝交货,在法律上把这种情况定义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李先生与朋友协议约定,李先生将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朋友的宝马车,这种协议属于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李先生和朋友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且均已届满到期。若该朋友未履行协议约定交付宝马车或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协议的约定,且该朋友的履行是可能的,在上述情况下,李先生有权拒绝付款。

在这里本律师需要提醒李先生注意的是,当对方客观情况不能履行交付宝马车时,李先生便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客观不能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履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被免责,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种情况,是因为该朋友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时,也只能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请求补救,而不能通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获得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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