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13-12-19李劲为王慧娟
李劲为 王慧娟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自2009年辽宁省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村居民的欢迎。有数据显示,至2011年末,辽宁省新农保参保人数约为680万人,其中,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老年农村居民超过280万人。
一、辽宁省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辽宁省新农保制度试点以来,取得了较大成就,积累了一定经验。
1.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确保辽宁省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的高标准和高起点,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农村人口的特点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统一和规范新农保的经办管理工作,建立了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保证了辽宁省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的高标准和高起点。
2.加强宣传引导,重视发动群众。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注重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地通过专题新闻、录制宣传片、发放宣传单等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政策和原则,提高了广大农村居民对制度实施意义的认识。
3.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新农保养老金的发放。在认真核实参保人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在财政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各级社保部门及时将资金筹措到位,为确保新农保养老金的发放提供条件。同时,各级社保部门坚持从群众需要出发,想方设法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各地普遍采取了自动划扣(由金融机构从参保人员的缴费存折中自动划扣保险费)、委托缴费(参保人员可委托亲友或他人到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上门服务等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受到农民的欢迎。
4.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视基层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基层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把理顺新农保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组织运作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加快省、市、县(市)、乡四级网络建设,并根据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发相关软件对全省各市、县、乡计算机操作和业务经办人员开展强化培训,为新农保信息网络的通畅提供了保证。
尽管辽宁省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应看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较低,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辽宁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老年农民每人每年可领取养老金660元,基础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即基础养老金在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所占的比例比)2010年仅为9.55%,无法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对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
2.新农保个人缴费起点低,多缴鼓励政策不能有效落实,不利于个人账户的积累。按照规定新农保个人缴费从100元~500元共设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交费档次,并提出了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和多缴鼓励的政策。但对奖励并无具体规定。所以从现实情况看,新农保参保人多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由于个人缴费档次过低,造成新农保个人账户积累较少,不利于建立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
3.青年农民参保意愿不高,参保率偏低。调查显示,青年农民参保的意愿普遍不高。在前期试点地区中44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率仅达65%,低于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
4.部分地区基层经办管理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仍显薄弱。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加之主要领导重视不够,基层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少数地区部分乡镇经办人员无编制,办公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或临时聘用。特别是在社保信息化建设中,个别地区对信息联网、数据采集、软件培训等工作缺乏有效的组织和领导,造成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工作松散、数据合格率不高。
5.现行城乡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不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农保制度的执行。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城乡实行着不同的养老制度:居民在企业就业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劳动实行新农保。由于二者在责任分担、统筹构成、个人账户补贴归属、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计算等方面均有不同,因而使两项制度无法对接。另外,上个世纪90年代在国家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老农保)时,已有部分农民参保,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也存在着需要妥善解决的对接问题。此外,在部分地区还存在有财政补贴资金不及时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新农保的执行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障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
二、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向农民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帮助农民提高对建立新农保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可通过编写参保问答等形式,免费发放给应参保的农民,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政策,提高他们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新农保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的民生工程得到广大农民的理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2.认真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资金压力,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并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建议中央和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照顾。各级社保机构亦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省、市经办机构要定期调查,及时掌握全省新农保和城居保险发放情况,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力的不断增强,应适时、分步调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和水平,使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成果,不断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3.认真落实鼓励政策,大力构建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为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提升个人参保档次,较快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建议采取宣传教育和适度经济利益诱导相结合的办法,对于选择高档次缴费的保户,可按不同比例加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以促使和帮助农民自愿、自觉地选择较高档级的个人缴费,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的积累,为构建新农保养老金收缴发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水平创造条件。
4.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切实解决新农保管理分散问题。建议省政府协调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整合现有经办管理资源,尽快明确乡镇经办管理平台,以及暂编人员和经费来源等问题。严格规范基金收缴、支付、预算和决算等行为,确保基金管理安全、稳健。要加强对县、乡、村专职人员的培训,使其精通业务,熟练操作,简化手续,为促进农村适龄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全力打造我省社会保障系统的信息高速路,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网络连接。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并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5.妥善解决新、老农保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问题。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整合新、老农保的业务,实现新、老农保制度的对接。应不断充实和完善与新农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新农保工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并使之公开和透明。还要认真研究新农保与城镇居民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与农村五保老人供养,与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切实保证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