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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2013-12-19余啸波

检察风云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诉人刑诉法辩护律师

文/余啸波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诉工作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全面评估形势任务,深入思考应对之策。

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影响

新刑诉法修改条文半数以上涉及公诉工作。归纳起来,对公诉工作影响较大的,主要是:

辩护权保障的强化。集中体现在审前阶段:一是法律援助诉讼阶段提前,强制辩护对象和委托辩护主体范围扩大,犯罪嫌疑人从诉讼初始就有望获得律师帮助。二是辩护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且一般案件不必经批准,会见时可以了解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嫌疑人核实证据。三是侦查阶段律师可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提出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可阅看全部案卷,更全面掌握辩护信息。四是辩护律师有权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权利救济渠道更为明确、具体和有效。

证据规则与制度的严格。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程序和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得以明确,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形成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机制。然而,证明责任集中于检察机关,“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涵盖证据裁判、程序合法和主观裁量三重要求,案件事实成为客观性评价与主观性评价、真实性评价与合法性评价的统一,定罪的证明要求更为严格。

审判程序与制度的完善。如:在庭审内容上,量刑庭审程序法定化,列为相对独立的庭审内容。在庭审方式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规定更为具体,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体现。

特别程序的增设。刑诉法在传统的定罪量刑之诉外,增加没收财产之诉和强制医疗之诉两种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类型,检察机关承担着提出诉求、支持诉求和监督执行的职责。

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

新刑诉法为公诉理念的转变、公诉改革的深化、公诉质量的提升以及公诉人才的培养等既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形成了现实性挑战,从总体看,挑战十分严峻。

辩护权保障的强化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公诉办案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诉讼优势”削弱。一是公诉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将晚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发表诉讼意见,已提前至侦查阶段,而公诉人通常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才了解案情。二是公诉人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及辩护律师全面。辩护律师阅卷可以与公诉人同时、同范围进行,公诉人掌握的案件信息,辩护人同样掌握,而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情况,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精神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均有权保密,没有向公诉机关公开的义务。三是诉讼隐患难以修复。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同步阅卷的情况下,诸如取证的瑕疵、侦查的违法等问题同步展示给辩护律师,公诉人通过事后“补正”方式消除诉讼隐患的困难加大。

审查难度加大。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角度、深度和态度等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供述、陈述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出现变供、变证、翻供、翻证,增添公诉人复核证据的复杂性。

“维权”任务增加。辩护律师的权利内容更为明确、具体,保障途径更为顺畅、多元,其合法权利受侵害时的维权诉求将更为强烈。然而,辩护律师权利运作规则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少数辩护律师利用行使辩护权通风报信、混淆视听,干扰正常诉讼的状况可能多发,这对公诉人的客观公正立场和“平和、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是更严峻的考验。

证据规则与制度的充实对公诉工作的挑战。新刑诉法对证据规则和制度的修改,给公诉办案工作带来的影响,涉及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

证明理念的调整。诉讼证明的起点是“材料”而非“事实”,证据与定案依据明确区分开来,任何起诉证据未经法庭调查均无预决证明力,对各种证据审查、判断和认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其次,由于有罪的证明责任主体是检察机关,法院诉讼立场更为中立,检察机关责任明显加重。对公诉人职业道德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审证方法的更变。如: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法的适应,特别是对如何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中的辅助作用,目前尚缺乏实践经验,需要探索。

“排非”责任的落实。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职责较明确,但欠缺保障措施。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涉嫌非法取证的,检察机关仅能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说明”,法律未给于调查等授权性规定;二是检察机关发现取证违法的途径主要依靠阅卷,信息来源相对狭窄,由于诉前发现取证非法、诉后证明取证合法的途径、制度缺失,审查起诉中对非法证据的鉴别、排除困难较多。

审判程序与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挑战。新刑诉法关于庭审制度的诸多规定,凸显了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公诉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

公诉任务增加。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基层院将增加60%以上的案件出庭数量。二是基层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缺乏经验和相应制度保障,案件敏感度高,仍需较多投入。三是在大多数案件中,除对指控犯罪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外,还要对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建议负责调查、核实并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四是在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中,除审查案件外,还要参加庭前会议,要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及保障、证据合法性调查等进行工作协调、风险预判和预案设计,以确保庭审效果。

公诉难度加重。一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可能带来证据内容的当庭变化,拒不出庭又可能导致部分证据不被采信,案件变数增加。二是对证据来源合法性问题如准备不足、应对不利,不仅导致证据被排除,也将影响案件效果,放大舆情风险。三是由于对法庭询问和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庭审应对经验不足,一定时期内公诉人当庭的掌控能力、应对技巧和心理素质等将受到全面考验。四是辩护人提前介入且可自行调查,庭上出示新证据的可能增加,公诉人预料不及、难以应对的情况会频频发生。

新刑诉法为公诉理念的转变、公诉改革的深化、公诉质量的提升以及公诉人才的培养等既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形成了现实性挑战。

工作机制调整。如:出庭数量、质量和内容要求的变化,将“倒逼”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和模式作出新的调整。

特别程序增设。刑事和解从实践情况看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花费精力大、办案时间长、救济手段少、执行规范缺、处置效果不理想、容易引发“以钱赎刑”质疑等,影响探索实践的热情。财产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又均系全新的制度,程序上待细化,实践中需探索,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未卜不明。

应对新刑诉法挑战的对策建议

重点是要抓好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学习培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能力水平等工作。

更新执法理念,适应新法要求。一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着力应对“三手”。即面对辩护律师,要弱化“对手”意识、适应“先手”变化、树立“携手”理念。二是强化证据合法理念,做到“三个更加重视”。即在重视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弱化口供依赖,强化证据补强与印证,更加重视对言词证据获取合法性的审查,更加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更加重视庭审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预判和应对。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理念,抓好“三类问题监督”。即抓好对侵犯诉讼权利问题的监督,抓好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监督,抓好对羁押必要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性等新领域问题的监督。四是强化办案效果理念,做到“三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政策要求,把矛盾化解纳入诉讼目的范畴;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既不能消极、抵触,也不能替代、包办;正确把握当事人意愿对诉讼结果的影响,防止以民代刑、以钱赎刑。

完善工作机制,打造“一体化”平台。一是以“两专人”、“三集中”为抓手,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办理“一体化”。即对内优化“简案专办”,改进办案管理,使“专人审查”与“专人出庭”协调配套;对外优化诉讼模式,力求侦查环节集中移送起诉、检察环节集中起诉、审判环节集中庭审、宣判顺畅衔接。二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为抓手,实现重大案件取证工作“一体化”。三是以细化和完善庭前会议机制为抓手,实现庭前与庭审“排非”工作“一体化”。四是以刑事和解为抓手,实现检、调工作“一体化”。五是以强化内部衔接为抓手,实现公诉与案管、侦监、监所检察等部门信息共享“一体化”,避免因信息滞后形成工作被动。

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成效。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最大化。充分运用政策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通过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实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三是做到证据审查深入化。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避免“带病起诉”。四是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常态化。五是促进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效化。

强化自身建设,提高能力水平。一是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二是加强办案工作指导。三是深化公诉业务培训。四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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