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博士点评
2013-12-19
检察风云 2013年2期
法博士点评
上述案件有两大争议焦点,引人注目。一是陶珍提出,曾给李敏5万元,就是部分动迁款,法院为何不采信?二是李敏提出要均分动迁款,法院为何不采纳?对此,承办法官分析道:那笔5万元是李敏出嫁时的嫁妆,无证据表明这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故不予采信。如果当时以书面形式写明这笔钱的性质,法院经查明后可作为证据。
财产共有具有家庭关系,在分割共有财产份额时,应当按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确定相应份额。在分割时,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故对原告应得的份额酌情确定,按动迁款总额的15%左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