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博弈分析
2013-12-16曲世友
张 倩,曲世友
(1.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2.黑龙江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7)
从全球范围看,随着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耗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出现失衡、生态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出现了危机。随着十八大报告的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在发展战略地位上得以巩固。我国在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展生态价值补偿、实现矿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从长期来看,社会责任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并未足额承担社会成本,社会责任的履行显得日益迫切,而且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或者政府的行政干预都不能有效解决。基于履行社会责任的生态补偿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矿产开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合理问题,而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研究社会责任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博弈问题,探讨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需要迫切研究的重要议题。本文通过研究企业、政府与公众在生态补偿过程中的博弈关系,以探讨基于社会责任履行的生态补偿策略。
1 相关文献分析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并从生态补偿概念、补偿主体和客体、补偿标准和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生态补偿属于合作博弈范畴。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相关方主要是矿产企业、政府、社区和当地居民,生态补偿的重点是找出影响补偿的因素,调整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梁丽娟等(2006)[1]借助博弈论,通过流域生态“囚徒困境”问题,研究了生态保护的诱使机制和生态补偿的迫使机制。李镜等(2007)[2]、邓峰(2008)[3]、宋敏(2009)[4]从利益相关者角度,通过构建生态保护主体和受益者之间的博弈模型,研究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分配及生态补偿行为,认为促进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有助于市场化和社会化生态补偿工作。熊鹰、徐翔(2007)[5]和刘雨林等(2008)[6]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政府-采矿企业之间的监管模型,认为加重对忽视生态补偿矿产企业的处罚能督促补偿工作的开展,加大对政府监管失职的惩处有助于强化监管职能。戈银庆(2009)[7]和杜玲等(2010)[8]分别研究了黄河水源地生态补偿和农田生态补偿的博弈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生态补偿策略。蔡绍洪等(2011)[9]通过对居民与居民、企业与企业以及居民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认为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必须建立在博弈均衡理论基础之上,并有赖于政府调节作用的发挥。
2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博弈模型的建立
2.1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
2.1.1 模型描述
矿产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与政府监管的博弈过程是一场混合战略均衡。企业的纯选择战略是补偿与不补偿,政府的纯选择战略是监管与不监管。假设在没有公众参与的情况下,表1运用混合策略概括了对应不同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
其中,R1和R2分别为企业采取补偿措施和不进行补偿时获得的收益,长期来看R1>R2;C为企业进行生态补偿所支付的成本费用;T为企业向政府上交的生态补偿基金、税费等支出。P1和P2分别为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管和不监管的情况下取得的收益,长期来看P1>P2;S为政府的监管支出;F为政府通过监管发现企业不进行补偿而征收的罚款,假设企业不进行生态补偿的情况下,由政府承担补偿支出,所以F>C。α为企业补偿的概率,β为政府进行监管的概率。
表1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收益矩阵
2.1.2 模型均衡策略及分析
1) 给定α,则政府监管的效用为
Ug(1,α)=
α(P1-S+T)+(1-α)(P1-S+F+T)
政府不监管的效用为
Ug(0,α)=αP2+(1-α)(P2-C)
由Ug(1,α)=Ug(0,α)得
α*=1-[(P2- (P1+T-S)]/(F+C)
若α<α*,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若α>α*,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加强监管。
2) 给定β,则企业补偿的效用为
Uc(β,1)=β(R1-C-T)+(1-β)(R1-C)
企业不进行补偿的效用为
Uc(β,0)=β(R2-F-T)+(1-β)R2
由Uc(β,1)=Uc(β,0)得
β*=[(R2-R1-C)]/F
由此看出,对企业生态破坏的处罚越严厉,补偿成本越低,补偿收益越大,则企业改善生态环境、开展补偿工作的积极性越高;政府的监管成本越小,监管收益越大,则政府的监管力度也就越大。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往往会存在企业与政府共谋的情况,企业通过寻租支付规避成本给政府以逃避补偿责任和罚金的缴纳,而政府有时也会主动索租而与企业共谋。此时为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公众的参与就显得格外重要。
2.2 公众、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
2.2.1 模型描述
为了避免政府与企业的共谋,充分开展生态补偿以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公众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公众、企业与政府三者博弈的模型(图1)。
其中,UPi、Uci、Ugi分别代表不同情况下公众、企业与政府的效用,具体数值见图2。
其中,Rp1为企业与政府不共谋(注:此时是指企业不补偿、政府不监管但是履行补偿职能的情况)且公众不监督时公众获得的收益;Rp2为企业与政府共谋且均不承担补偿责任时公众获得的收益;Rc和Rg分别是企业与政府共谋时为企业和政府带来的收益;Cc和Cg分别是企业与政府的共谋成本,Cp为公众的监督支出,L是企业与政府共谋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H和h分别是企业与政府共谋时被公众发现而承担的政府政治成本与企业声誉损失。γ和δ分别是企业与政府共谋、公众监督的概率。
图1 公众、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图2 公众、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博弈收益矩阵
2.2.2 模型均衡策略及分析
1) 给定γ时,公众监督的效用为
Up(1,γ)=
γ(Rp2-L-Cp+h+H)+(1-γ)(Rp1-Cp)
公众不监督的效用为
Up(0,γ)=γ(Rp2-L)+(1-γ)Rp1
由Up(1,γ)=Up(0,γ)得出
γ*=Cp/(h+H)
2) 给定δ,则企业进行共谋的效用为
Uc(δ,1)=
δ(R2-Cc-h)+(1-δ)(R2+Rc-Cc)
企业不进行共谋的效用为
Uc(δ,0)=δ(R1-C-T)+(1-δ)R2
由Uc(δ,1)=Uc(δ,0),得
δ*=
(Rc-Cc)/[(h+Rc)+(R1-C-T)-R2]
δ>δ*时,企业选择共谋;δ<δ*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共谋。δ取值与Rc、Cc、、h、Rc、R1、C、T、R2相关,(Rc-Cc)是企业共谋净收益,值越大,共谋可能性越大;(R1-C-T)和R2分别为企业进行补偿和不补偿时的净收益,如果(R1-C-T)>R2而且由于共谋带来的声誉损失h及共谋成本越大,则企业进行生态补偿,而不是选择共谋。
3) 给定δ,则政府进行共谋的效用为
Ug(δ,1)=
δ(P2-Cg-H)+(1-δ)(P2+Rg-Cg)
政府不进行共谋的效用为
Ug(δ,0)=
δ(P1-S+T)+(1-δ)(P2-C)
由Ug(1,δ)=Ug(0,δ)得出
δ*=(Rg-Cg+C)/
[(P1-S+T)-(P2-C)+H+Rg]
δ<δ*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共谋,δ>δ*时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共谋。
δ的取值与(Rg-Cg)、C、(P1-S+T)、(P2-C)、H、Rg相关。(Rg-Cg)为政府共谋净收益,C是政府承担补偿责任需支出的补偿费用,共谋净收益与生态补偿费用越大,政府越不愿意补偿和监管,此时共谋可能性越大。(P1-S+T)>(P2-C),政府监管可能性越大,则政府与企业共谋的可能性也就越小。H越大,政府因合谋而导致的政治成本越大,则共谋可能性越小。Rg越大,则δ越大,说明共谋的概率越大,但是此时公众越可能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督。
3 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述博弈分析,发现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需要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发挥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企业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自愿开展补偿工作,同时应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见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有赖于政府监管、企业自愿补偿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图3)。
图3 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约束机制
为了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应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法监测体系,建立长效的综合监管机制,充分结合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加大对不履行监管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抑制不监管的动机失。通过先进的手段和信息化等途径降低监管成本,杜绝地方主义,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并且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引入创新机制,降低企业生态补偿成本,增加生态补偿的社会效益,加大不补偿的处罚力度,强化公众监督,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实现由强制型生态补偿向自愿型补偿转变,开展补偿工作,杜绝企业的寻租行为。
[1]梁丽娟,葛颜祥,傅奇蕾.流域生态补偿选择性激励机制[J].农业科技管理,2006(8):49-52.
[2]李镜,张丹丹,申红芳,曾维忠.岷江上游生态补偿的博弈论分析[J].新疆农垦经济,2007(10):42-47.
[3]邓峰.基于不完全执行污染排放管制的企业与政府博弈分析[J].预测,2008(1):67-71.
[4]宋敏.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博弈分析[J].学术交流,2009(5):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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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雨林.关于西藏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博弈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08,22(1):7-15.
[7]戈银庆.黄河水源地生态补偿博弈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5):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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